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项支柱产业,对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建筑行业鱼龙混杂,加之国家对其管理不够规范,与之相配套的法律相对滞后,导致了建筑行业频频出现问题,其中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最为严重。工程款的拖欠,直接影响到了农民工工资报酬,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不良问题的发生。鉴于此,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当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了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为此,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该司法解释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实践中的种种问题。由于争论的问题比较严重,而且没有统一的认识,导致了司法实务当中对于优先权的适用出现混乱。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理论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立法基础以及权利的定性进行分析。结合该规定的立法目的,社会意义分析得出了该规定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的,同时其法律性质应该定性为法定优先权。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在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所面对的一系列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论述。明确了主体范围、权利客体、受偿范围、行使期限、行使方式、放弃的效力这些在实践当中发生最多,争议较大,没有统一的规定的问题。得出了权利主体不应该包含勘察、设计人员,同时无效合同的施工人员以及未完成施工的承包人应该纳入权利的主体。对于权利客体中不宜折价、拍卖的项目应该要作出严格的限制。受偿范围应该包含企业应得的利润,垫资也应该优先受偿。对于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应该是要从工程价款债权到期之日起算六个月内行使,才不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对于自行协商处理建筑物的,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双发对于优先权的内容没有争议的,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拍卖,不需要诉讼程序。当事人预先放弃优先权的效力,原则上应该认定有效,当损害了其他人利益时,应认定无效。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当承包人的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的一些处理方式。当优先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优先权应该优于抵押权。而在与消费者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对承包人优先权作出限制,不得对抗消费者,但是对消费者的界定应该缩小。而在多个承包人同时主张优先权时,应该按债权比例来进行优先受偿。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优先权制度的建议,首先应该明确权利性质,其次,应该要注意在保护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加强对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保护,最后,应该健全工程保障担保制度来降低建设工程领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