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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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政府于2013年提出的全球发展战略,涉及对亚洲,欧洲,非洲,中东和美洲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基础设施开发和投资。中国高度重视“一带一路”建设,并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一带一路”倡议中来。经济交流的愈发频繁,使得中国和其他沿线国家的投资增长迅速。然而,机遇总是伴随着风险,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国际投资增多时,国际投资争端也随之增多。面对这种情况,目前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似乎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问题。因此,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一个新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想应运而生。它是否必要和可行?如何设计这样一种机制,使其能够满足“一带一路”倡议的需求?这些正是本论文试图厘清的问题在本文中,作者采用了几种方法,包括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在查看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时,作者使用了比较分析,不仅比较了每种机制的优缺点,而且将它们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情况进行了比较。然后,使用规范分析来分析为一带一路建立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必要且可行。最后,以发现有用的构建方法为目的,运用实证分析来找出应该采用的解决机制。本文第一部分对“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作了简要介绍。首先明确了国际投资、国际投资争端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定义和分类。接着介绍了"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争端无论从投资环境还是法治水平上都与其他地区和国家有所不同。最后,探讨了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必要和可行的问题。在谈到必要性时,本论文阐明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生投资争端的复杂情况,并指出目前的机制并不适合解决这样的问题。同时,当前机制的不完善与“一带一路”下投资规模扩大之间的矛盾,也带来了对良好机制的要求。另外,这也是多元化投资治理的需要。在可行性方面,论文指出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合法化趋势。然后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极有可能接受一个新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就像他们欢迎“一带一路”一样。综上所述,在BRI下构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本文第二、第三和第四章一步步地介绍了双边、区域和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第二章,论文将“一带一路”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三类--双边、区域和多边,并对三类机制进行了概述。论文首先梳理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介绍了管辖权、前置程序、仲裁和适用法律等主要内容。然后,介绍了“一带一路”下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覆盖范围。在各组织中,有的采用谈判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的选择以仲裁为基础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有的转向司法争端解决方式。在多边机制方面,主要介绍了ICSID和WTO的适用条件和解决机制的类型。在第三章,论文开始分析这些机制的问题。双边投资条约在诸如管辖权和前置程序上会有其缺陷。这可以体现在保护投资的范围、时限设计以及是否需要穷尽东道国的国内救济等方面。对于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论文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如执行效率低、管辖权扩大、裁决不一致等。ICSID被选为多边机制的典型例子。论文称,ICSID的裁决明显偏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在“一带一路”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更多的是由其他地区国家的国民担任仲裁员处理,撤销裁决容易被滥用。此外,ICSID的听证会既费时又费钱。在第四章中,论文讨论了如何完善BRI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双边机制,论文认为,中国应积极推动与BRI沿线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升级,完善前置程序,适当扩大管辖权范围。对于区域机制,以CAFTA为例,论文建议完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建立上诉机制和完善专家遴选来提高裁决的一致性,并设立常设机构。对于ICSID,论文提出了促进沿线国家更多采用ICSID以改善利用率不足的问题,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而不是过分强调投资者利益,限制管辖权的扩大等建议。最后,本文对“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提出了建议。首先,提出了一些基本政策:首先,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应被考虑。此外,应保证沿线国家的发展权。换句话说,发展仍然是主要目标,“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应强烈地阻碍这一权利。然后本文提出了一些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并制定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意志自治的原则是充分尊重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的选择,这是其意志的真实表达,不受任何干扰。灵活性和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和程序中:一方面意味着建立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另一方面意味着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应尽可能简化。最后,作者探讨了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方法。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签署的双边投资协议中,调解是一种友好的解决办法。如何在强制性机制保障的基础上使调解和其他灵活机制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建设“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向。“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包括一个调解系统,以为“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提供平等,开放和包容的投资争端解决平台。此外,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解决的最重要手段和“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必要的程序安排,仲裁应进行改革。具体而言,仲裁庭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仲裁员的作用;明确“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透明度问题应予以认真考虑;适用的法律应明确;在投资仲裁改革中应建立申诉机制。除此之外,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决投资纠纷。作者讨论了在中国国内法院设置诉讼程序的问题。同时,还考虑了建立“一带一路”投资法院的可能性,以便在时机成熟时为解决投资纠纷提供司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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