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古至今,调解都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从古代的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官府调解到现代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法院调解,虽形式和内容有所不同,却一直传承着中国古老的调解传统。 古代传统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调解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古代传统的调解制度在漫漫二千余年中,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同时也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停滞不前的原因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农业社会所特有熟人关系网络的存在,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被继承了下来。但新中国所建立的调解制度并不是对古代传统调解制度的简单继承,而是在扬弃了那些体现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和封建统治者意志的内容的基础上,将古代传统的民间调解制度改造成了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中国对解决民事纠纷,特别是大量的民间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古老而传统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剧烈冲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的建设明显提高,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逐渐显现出与现代社会的不适应性。这种不适应体现在:适用于熟人社会的人民调解对现代化城市的陌生人环境的不适应;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对法制逐步健全的现代社会的不适应:主要适用于解决简单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对于解决现代大量的新类型民事纠纷的不适应等。但并不能因人民调解制度与现代社会的诸多不适应就否定人民调解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国外一些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在其替代性解决民事纠纷机制中所确立的调解制度,恰恰证明了调解制度与现代法制社会的相容性。人民调解制度体现了现代司法民主的精神,符合当代社会人们对多元化价值利益的追求,顺应了当前世界上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潮流,也与我国法院正在进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改革并行不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