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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我们潜意识的理解中,合同中的连带责任即为根据当事人约定而产生,侵权之中的连带责任即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然而,立法事实表明:合同法律关系中也存在大量根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连带责任,广泛分布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法院判例等处,这些事实长期被忽视。本文第一章首先是提出问题,并对现有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指出国内外对合同法领域中连带责任的研究都存在不足。第二章分别对广义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条款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经分析可知:一部分条款的连带责任具有深厚的正当法律价值,或明确将连带责任的内容限制于损害赔偿;也有部分条款的连带责任具有重复性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和相对的不平衡,或肆意转嫁合同义务而造成理论矛盾。第三章总结了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的原因及其功能。其原因包括狭义的共同行为和合伙等;其功能包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利益与风险、明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固定交易类型以提高交易效率。第四章是对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理论与其他相关民法理论进行比较。在与相关合同法理论的比较方面,合同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正当理由,但是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增加了债务人的人数但没有违背补偿性赔偿原则,其某些情况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期但在多数情况未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在与相关侵权法理论的比较方面,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经常以当事人预先存在的合同为基础,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侵权之债中的责任形式则主要是损害赔偿。但是,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法律效果在多数情况下体现出一致性,这种个别差异性不足以导致侵权之债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第五章分析多数人之债体系中的连带责任及其立法设计,中国债法中关于多数人之债的规则尚存缺漏,导致连带责任在司法适用表现出较大的不统一性,有必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债法总则并专章规定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应该建立共同之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相并列的类型体系,连带之债中的连带债权应当获得立法的足够重视。立法还应该认识到连带债务内部形态的多样性,包括了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此外,共同之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应当源于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时原则上推定为按份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