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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是现代化的公司、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一方是劳动者,以分散的个体出现,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侵害。劳动法律要担负起保护劳动者的责任,通过社会的力量来弥补其经济弱势的不利,这种保护,既要体现在建立劳动关系之中,也要体现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我国于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基于倾斜保护理论的基础之上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赋予了劳动者充分的辞职权,无疑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的保护,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并不都是处于弱势的地位,比如一些高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由于这些“专才”的选择权很多,从而导致恣意辞职的现象屡见不鲜。2012年2月,浙江航空的15名飞行员集体辞职事件引发了热议,以及由于用人单位害怕应届生随意跳槽而带来的不安感使得有些用人单位拒招应届生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的辞职权进行新的分析和论证,以便维护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有两种情形,即预告辞职权和即时辞职权,不同的辞职权其适用的范围和行使的程序也是不同的。本文通过考察国外主要国家有关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将其与我国法律目前关于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能够发现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有不够详尽和欠妥当的地方,有必要吸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但是,在阅读相关文献的时候发现当前法律借鉴的过程总的特点是功利性太强,人们总是针对性的寻找材料、方法,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老用这种通过某一方法,某一种制度解决问题的急功近利的方式,结果往往使得人们得到了形式上的满足,失去更多的是体系上的实质性的东西,甚至会在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中迷失方向。具体到劳动法,其现实是,人们大都热衷于立法而忽略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忽略在适用法律中创造法律的过程。由于我国目前是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常态,这和大多数西方国家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常态的国情不同,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在进行比较借鉴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背景,而不能直接照搬国外的相关立法。本文将从立法和法的运行两个方面阐述我国的劳动者辞职权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立法规定中的问题和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相关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内容规定不尽详细,如违法行使辞职权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详尽以及预告期间的规定不够灵活等。这样的规定与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已经不能适应,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在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可能会出现劳动者滥用辞职权的情况,尤其是那些与用人单位相比并非居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滥用辞职权的情况。为了弥补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和解决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目前关于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立法规定予以完善,如根据劳动者劳动程度的不同区别规定预告期限及明确规定违法行使辞职权的法律责任等。从立法上对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才能够真正实现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