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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确认准据法的重要冲突法规则,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本文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渊源、在西方国家以及我国的适用情况进行阐述分析,并试图对比西方国家的运用情况,对我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在实践中更有效、更合理的发挥此项原则的作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根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实践中的运用则最先出现于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及实践根源作出阐述。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西方国家的适用情况。西方国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情况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比如奥地利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有些国家比如瑞士,则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性一般原则规定下来,还有些国家只在某些特定领域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各个国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通常在合同和侵权领域,也有些国家将其运用到传统的属人法领域和其他领域。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最密切联系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笔者对我国各个领域立法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情况予以一一列举并加以简要分析。当然,我国对此原则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立法系统性不够,现实可操作性较弱等等。文章的第四部分分析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西方国家的适用情况以及这些国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作的限制,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对我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提出了部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