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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为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法律与政策的大力支持,该法律是一部促进型、政策性的法律,原则性较强,主要是领会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而煤炭企业应该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时奉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理念。循环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优质的保护环境的经济增长方式,其欲达到的主要目标就是可以最完全的使用能源,尤其是那种不可替代的非再生资源,同时,还可以实现资源的多次利用,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这样在整个经济系统中物质和能量就得到了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从而极大地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节能、节资、生态、环境保护。煤炭企业依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这样加以推广可以有针对性地缓解生态环境与经济赠长之间矛盾,从而使我国的矿区环境趋于平衡,达到一个和谐的目的。从我国的能源形式来看,全国工业的发展煤炭资源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煤炭资源依然会在很长的段时期内作为我国工业生产发展的主导能源,发展煤炭企业对全国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是,现在因煤炭资源开发与使用的过度,面临着严峻的环境生态问题,这己成为煤炭企业发展的瓶颈。如此就迫使煤炭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区域特色尽快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循环经济主要起的是引导作用,要保障煤炭企业循环经济的长远发展,仍需要有具体的法律政策为其保驾护航。煤炭企业的环境责任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煤炭企业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方面主要工作必然是清洁生产和高效利用。为了解决这一核心问题,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只有正视有关这核心问题的所有问题,在煤炭生产前后,尤其是生产过程中,可以详尽明确地作出规定。我们应该正视煤炭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缺失的现实问题,尤其是责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人权、民生、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关注较少,这样就要求煤炭企业树立正确的责任观,完善企业责任制度。为了使煤炭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目标,煤炭企业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等面临的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形成良好的企业氛围,这样还可以为促进全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煤炭企业在发展中,政府应该起到主导作用,所以应该在政府的指导和正面引导下,完善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感,同时,应该尽快建立煤炭企业环境信息监管制度、建立煤炭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激励和引导制度、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及需要建立煤炭企业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时的公众监督制度,这样就更容易使煤炭企业由被动转主动,全面履行其环境保护责仟。本文从煤炭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内涵入手,同时深入理解了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内容及特点,煤炭企业可以根据总体内容要求来制定自己的企业环保责任内容;其次,分析了循环经济与煤炭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之间的的理论概述,说明了当今社会,煤炭企业务必发展循环经济才能找对出路,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再次,分析我国煤炭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现状,所取得的成就以及不足之处,对循环经济的发展不利,所以应该尽快寻求解决办法;最后,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有关煤炭企业的法律制度,总结出五个方面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煤炭企业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中出现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