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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主题是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是指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之后,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以排除不正当的起诉,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纵观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其刑事诉讼法中与庭前审查程序相对应的是预审程序或中间程序。预审程序有三个主要功能:一是对公诉进行司法审查,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二是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保障辩护人的证据先悉权;三是,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反观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为了达到防止法官庭前形成预断,确保法官审判中立的目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该程序作了大幅度修改。致使在立法设置上,庭前审查程序并非是连接起诉和审判的独立程序,而是依附于庭前准备程序,抹灭了该程序的独立价值;在司法实践上,庭前审查程序只是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及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进行形式审查,缺乏对公诉进行实质司法审查的法律功能;在价值追求上,由于检察机关庭前提供的多为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因此排除法官庭前预断的立法意图并未实现。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进行初步研究之后,笔者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何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不能发挥抑制公诉的功能?为何修改后的庭前审查程序会变得形式化、虚无化?为了解开疑问,笔者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将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与美国的预审听证程序和大陪审团程序、英国的治安法官预审制度及德国的中间程序、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法国的预审制度进行比较。笔者参阅了多位知名学者关于庭前审查程序的论著,深入分析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司法现状,并借鉴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庭前审查程序改革试点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现行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改革重构。因此,借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的契机,笔者就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重构及配套措施的完善提出构想。本文采用逐层深入的写作方法,分五部分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集中阐述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概念辨析及我国发展现状,明确界定本文的论述主题,并提出我国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采用比较法的方式,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域外考察,凸显该程序本应具备的功能和法律价值。第三部分,笔者怀着为何我国庭前审查程序不能如国外预审程序那样发挥功能的疑问,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缺失进行原因探析,并总结出该程序功能缺失的一个直接原因和两个间接原因。第四部分,笔者将对庭前审查程序从启动和适用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方式、运行结果、救济机制五个层面进行改革重构。第五部分,程序重构需要对现有立案程序、法官独立两个配套措施进行完善,以期我国庭前审查程序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