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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要不要实行判例制度的讨论到正式确立案例指导制度,再到四批16个指导性案例的出台,时间已跨越20余年。在这漫长的进程中,倾注了太多学者以及法官的心血,也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果,但当前指导性案例制作标准依然存在不足,导致案例指导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指导性案例制作标准需要达到的总的原则,分别为简约与适度修正原则,司法统一和司法创新相结合原则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指导性案例并不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仅具有“参照效力”,指导作用来源于指导性案例正确适用法律所具有的逻辑性、说服力,案例指导制度的科学性和指导性案例发布机关的权威性。探索指导性案例的制作标准是实现指导性案例价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准确适用指导性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发展现状的要求。现阶段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裁判要点的内容制作标准、基本案情叙述、逻辑主线均存在不足之处。“案例指导制度”在国外并没有相一致的表述,但是我们可以参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判例汇编的相关实践,借鉴很多技术层面的东西。主要有成立判例制作的机构,判例的形成程序要严格,采取官方和私人判例汇编,按照法条顺序编纂判例,重视案件事实、裁判理由部分的书写,丰富裁判要点的形式等。指导性案例的格式制作标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标题、审判要素、关键词、裁判要点、法条引用、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制作标准中:争议焦点是指导性案例制作的主线;裁判要点的内容包括对裁判规则的提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裁判案件过程中其他问题的判断,裁判要点的内容制作应当具有概括性、规范性和适度抽象性;基本案情的内容制作要具有真实性、全面性、针对性;裁判结果的内容制作要具有针对性、论证过程要具有逻辑性、论证内容要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