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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经济的治理策略
共享经济对社会经济产生多维影响,除了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优势外,其运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其中,共享模式一直处在涉嫌非法经营、逃避税收之类的阴影里,共享经济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满足社会需求的赞誉中尴尬生存。为引导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应制定规范其商业模式及经营活动的法规制度。
1.制定共享经济的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及经营活动受到不少质疑,一些观点甚至认为其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这与目前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有关。网络约车、共享单车等共享经济商业活动虽然不能按照传统的交通运输业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但应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明确共享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从业人员的标准以及加入共享平台的约束条件,只有获得相应许可才能从事相应共享业务,这样既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经营,又能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2.制定共享经济的资金池监管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由于共享经济出现共享平台,极易产生以押金等為典型形式的资金沉淀。比如共享单车,它是单车租赁行业的共享模式,其押金收取模式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之嫌?众所周知,押金收取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池,实践运行中共享单车的押金的收取、使用与退回情况一直遭受诟病,押金的不正当收取与不恰当管理很可能造成社会冲突和法律问题。因此,实践中,共享单车在押金的处理模式上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风险以及大量的资金沉淀,这样的经营模式会产生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下面以摩拜共享单车和OFO共享单车这两家市场占有率最高的运营商为代表进行分析,他们分别对用户收取299元和99元的押金,依据2016年底我国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1 886万人次,对两大共享单车的市场占有率和各自的押金标准进行加权计算,测算的押金沉淀共计约为40亿元人民币。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池(沉淀资金),应该如何管理成为政府监管的棘手难题。笔者认为,资金沉淀很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引发金融风险,其中有两个问题亟需妥善解决:一是明确沉淀资金的孳息归属,督促共享单车运营商与用户开启“协商机制”,并由政府作为权威的第三方进行公证和监督;二是沉淀资金必须纳入正式的金融监管范围,由中央银行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密切监督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范围,防止形成非法募集资金或不当占有资金。当然,对沉淀资金纳入金融监管并不代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业务进行限制,也不是实质性干预沉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对于共享单车的监管,特别是沉淀资金的监管并不会必然导致企业运营效率的下降,政府对其监管时,应以预防风险为主要侧重点。共享单车技术创新以及沉淀资金的金融创新,本质上是有利于社会的创新,应当将其置于现行法律和监管框架之下,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3.建立共享经济税制体系,明确经营者的纳税义务。
我国政府应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共享经济的实际情况,明确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交易活动中的适用税种和税率等,构建我国共享经济税制体系。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通常是自然人个人将暂时闲置的资源用于分享,从而获得收益,那么其取得的收入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通过Airbnb将自己房屋的使用权让渡出来、个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教育培训、信息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就应对其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如,从事专车服务的司机也负有纳税义务,专车司机身份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司机的纳税问题。如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出司机,那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是属于劳务公司的员工,其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即可。如果专车司机属于带车加入服务平台提供运输服务,那就属于兼职司机,相当于独立承包商,其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共享经济对社会经济产生多维影响,除了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优势外,其运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其中,共享模式一直处在涉嫌非法经营、逃避税收之类的阴影里,共享经济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满足社会需求的赞誉中尴尬生存。为引导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应制定规范其商业模式及经营活动的法规制度。
1.制定共享经济的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及经营活动受到不少质疑,一些观点甚至认为其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这与目前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有关。网络约车、共享单车等共享经济商业活动虽然不能按照传统的交通运输业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但应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明确共享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从业人员的标准以及加入共享平台的约束条件,只有获得相应许可才能从事相应共享业务,这样既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经营,又能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2.制定共享经济的资金池监管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由于共享经济出现共享平台,极易产生以押金等為典型形式的资金沉淀。比如共享单车,它是单车租赁行业的共享模式,其押金收取模式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之嫌?众所周知,押金收取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池,实践运行中共享单车的押金的收取、使用与退回情况一直遭受诟病,押金的不正当收取与不恰当管理很可能造成社会冲突和法律问题。因此,实践中,共享单车在押金的处理模式上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风险以及大量的资金沉淀,这样的经营模式会产生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下面以摩拜共享单车和OFO共享单车这两家市场占有率最高的运营商为代表进行分析,他们分别对用户收取299元和99元的押金,依据2016年底我国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1 886万人次,对两大共享单车的市场占有率和各自的押金标准进行加权计算,测算的押金沉淀共计约为40亿元人民币。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池(沉淀资金),应该如何管理成为政府监管的棘手难题。笔者认为,资金沉淀很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引发金融风险,其中有两个问题亟需妥善解决:一是明确沉淀资金的孳息归属,督促共享单车运营商与用户开启“协商机制”,并由政府作为权威的第三方进行公证和监督;二是沉淀资金必须纳入正式的金融监管范围,由中央银行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密切监督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范围,防止形成非法募集资金或不当占有资金。当然,对沉淀资金纳入金融监管并不代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业务进行限制,也不是实质性干预沉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对于共享单车的监管,特别是沉淀资金的监管并不会必然导致企业运营效率的下降,政府对其监管时,应以预防风险为主要侧重点。共享单车技术创新以及沉淀资金的金融创新,本质上是有利于社会的创新,应当将其置于现行法律和监管框架之下,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3.建立共享经济税制体系,明确经营者的纳税义务。
我国政府应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共享经济的实际情况,明确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交易活动中的适用税种和税率等,构建我国共享经济税制体系。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通常是自然人个人将暂时闲置的资源用于分享,从而获得收益,那么其取得的收入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通过Airbnb将自己房屋的使用权让渡出来、个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教育培训、信息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就应对其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如,从事专车服务的司机也负有纳税义务,专车司机身份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司机的纳税问题。如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出司机,那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是属于劳务公司的员工,其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即可。如果专车司机属于带车加入服务平台提供运输服务,那就属于兼职司机,相当于独立承包商,其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