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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列作单位的专用基金收入,按专用基金管理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或列入“其他暂存”科目,这显然是违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变卖固定资产时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制度规定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