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我国的农业发展实践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较为滞后,存在着行为不规范、传统意识影响严重和政府支持不够等问题。随着农业产业化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一家一户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将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广泛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将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农业合作 经济组织 农业经济 农业产业化
“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增收问题,关键就是要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支持和引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然而在我国的农业发展实践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较为滞后,在很多地区还没有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
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分析
1.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
1.2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本原因。
(1)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合。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组合到一起,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农户之间,出现相当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各个不同环节、阶段由不同的生产组织去完成的情况下,彼此之间才有合作的必要。
(2)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分散的农户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骤增;农业还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产业,单家独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
(3)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用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大部分农产品具有易腐性,特别是蔬菜、水果和畜产品等,这些产品一旦成熟或采摘以后,如果不进行储存或加工,就必须马上卖掉,否则就会腐烂,农户会因此蒙受损失。农业生产中所购买或建设的许多生产资料具有专用性,若放弃该项经营的话,处理这些资产的价格也非常低廉。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农户也在寻求长期的合作。
2.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2.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发展农业市场。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笔农产品的交易量日趋增大。分散的小农户也没办法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国际大市场。因此,发展农业市场,农民合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能够把农户的单体资源在合作框架下进行整合,改变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化解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开支,提高市场效率。
2.2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在大规模的农业市场前提下,在农业市场的大宗交易中,无论单个农户经营的规模有多大,其交易量都是微不足道的,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势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占,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有利于让农民分享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收益,也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抵御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单个农户自愿结合起来,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便于使用大型农用机械设备,而且还便于实施先进的农业技术。
2.3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管理水平。
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民主管理”,而且,将一些农户组织起来,共同生产、共同销售,由于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一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能够有效地实施,从而获得规模收益,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水平。
3.我国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
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和经营的实践来看,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3.1 许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不够规范。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组织形式,是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很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目标定位不明确、商业化程度较高、以赢得为目的、服务职能较差,这就使得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开放程度不够。甚至有些地方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被忽视,业务范围过于繁杂,从而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及有序发展。
3.2 政府支持不够。
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许多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然而许多政策的实施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特别是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法律支持,如果不能从立法上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保证,进而会阻碍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政策的有效实施。
4.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4.1 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规范。
要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围绕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业生产而展开,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机械化和规模化。
4.2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要加大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和优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外部市场环境。各级政府应该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协调等指导工作。要转变政府工作职能,优化市场环境,切实为农业生产服务。另外,还要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 程晓霖,方天堃.对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般性思考[J].南方农村,2005,(4):17-19.
[2 ]蒋康穆,王学林.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阶段划分及其相关措施[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8):44-48.
[3] 刘劲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体模式及治理机制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08,(20):273-276.
[4] 王海娟.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J].现代化农业,2008,(10):37-38.
【关键词】农业合作 经济组织 农业经济 农业产业化
“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增收问题,关键就是要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支持和引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然而在我国的农业发展实践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较为滞后,在很多地区还没有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
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分析
1.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
1.2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本原因。
(1)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合。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组合到一起,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农户之间,出现相当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各个不同环节、阶段由不同的生产组织去完成的情况下,彼此之间才有合作的必要。
(2)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分散的农户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骤增;农业还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产业,单家独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
(3)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用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大部分农产品具有易腐性,特别是蔬菜、水果和畜产品等,这些产品一旦成熟或采摘以后,如果不进行储存或加工,就必须马上卖掉,否则就会腐烂,农户会因此蒙受损失。农业生产中所购买或建设的许多生产资料具有专用性,若放弃该项经营的话,处理这些资产的价格也非常低廉。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农户也在寻求长期的合作。
2.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2.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发展农业市场。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笔农产品的交易量日趋增大。分散的小农户也没办法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国际大市场。因此,发展农业市场,农民合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能够把农户的单体资源在合作框架下进行整合,改变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化解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开支,提高市场效率。
2.2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在大规模的农业市场前提下,在农业市场的大宗交易中,无论单个农户经营的规模有多大,其交易量都是微不足道的,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势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占,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有利于让农民分享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收益,也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抵御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单个农户自愿结合起来,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便于使用大型农用机械设备,而且还便于实施先进的农业技术。
2.3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管理水平。
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民主管理”,而且,将一些农户组织起来,共同生产、共同销售,由于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一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能够有效地实施,从而获得规模收益,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水平。
3.我国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
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和经营的实践来看,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3.1 许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不够规范。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组织形式,是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很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目标定位不明确、商业化程度较高、以赢得为目的、服务职能较差,这就使得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开放程度不够。甚至有些地方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被忽视,业务范围过于繁杂,从而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及有序发展。
3.2 政府支持不够。
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许多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然而许多政策的实施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特别是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法律支持,如果不能从立法上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保证,进而会阻碍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政策的有效实施。
4.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4.1 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规范。
要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围绕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业生产而展开,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机械化和规模化。
4.2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要加大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和优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外部市场环境。各级政府应该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协调等指导工作。要转变政府工作职能,优化市场环境,切实为农业生产服务。另外,还要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 程晓霖,方天堃.对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般性思考[J].南方农村,2005,(4):17-19.
[2 ]蒋康穆,王学林.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阶段划分及其相关措施[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8):44-48.
[3] 刘劲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体模式及治理机制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08,(20):273-276.
[4] 王海娟.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J].现代化农业,2008,(10):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