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刑诉法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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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证明案件事实、发挥庭审功能、推进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不仅符合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新刑诉法实施之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但却没有起到较大作用。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依然占据较大比重。因此,本文根据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在新法中的运行情况,对证人出庭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推动司法公正。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人出庭;建议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首先,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未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使用。其次,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的三个条件:①控辩双方对书面证人证言有异议;②该证人证言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③法院认为该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最后,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一是法院对于经过通知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可以强制其到庭;二是如果证人拒不出庭并且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十日以下拘留。这些规定无疑都体现了新刑诉法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精神。
  二、证人出庭难的原因
  (一)现代法治理念的缺乏
  我国大多数民众都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不愿意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他人的案件中。此外,长期受厌讼、耻讼文化的影响,觉得参加诉讼不是很光彩的事情,而且极有可能会受到案件的牵连。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
  新刑诉法只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作证时,其所作之鉴定意见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并没有对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的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问题作出规定。此外,新刑诉法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这就表明证人无论是以出庭的方式,还是以提供书面证言的方式都是符合法律要求的,都尽到了其作证义务,这就给证人不出庭作证留下了足够大的空间,从而使得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得不到真正解决。
  不出庭作证的正当理由存在缺陷。新刑诉法规定,证人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正当理由的具体的法定情形。虽然司法解释有作进一步规定,但仍然比较笼统,实践中可操作性不高,主观性太强,比如对交通不便的认定,依旧缺乏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大多是由办案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三)诉讼裁判模式的缺陷
  我国刑事审判中存在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即法官大都通过阅读移送来的案卷笔录来展开相关的诉讼活动。比如在庭审阶段,公诉案件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一般都是通过宣读案卷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在裁决阶段,侦查人员所制作的案卷笔录常被作为法官判决的基础,引用在判决书中。这种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言词证据可以不经过法庭质证,仅通过当庭宣读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它不仅违反证据规则,也恶化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四)证人保障机制和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缺陷
  新刑诉法虽然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报复的情况依然大量存在。此外,证人权利保护机制不健全,现行法律规定主要重视证人权利遭到侵害后的救济,而忽视了事前的防范机制。证人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国家应当加强法治教育,通过法治宣传,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改变落后的诉讼观念,树立现代法治理念,使他们认识到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二)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的程序功能是排除证人书面证言的证据资格,保障诉讼中与证人对质的权利或者说是控制法官的自由心证。考虑到我国的司法资源以及司法效率,笔者建议对应当出庭而未出庭证人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应当参照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的类似规定,即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证人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明确不出庭的正当化事由。可以采取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法将证人可以不出庭的事由进行规定,并且做到具体、明确,从而实现其统一性,增强可操作性,减少主观性。
  (三)增强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影响司法公正,但却在在我国长期盛行,主要原因是它不仅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还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快速、有效地实现考评目标。证人出庭作证耗时长、不易控制,且受现有司法考评制度的牵制,整体上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采取的是消极态度。因此,改革现有的考评制度,制定科学、合理、利于刑诉法实施的考评机制极其重要。笔者建议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把证人出庭作证率作为法官、检察官考核和奖惩的一个考评指标,同时推行法官、检察官责任制制度,让法官、检察官真正做到对每一个案件负责。
  (四)完善证人权利保障机制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机制不能解决其后顾之忧,其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保障机制也是解决证人出庭问题的一个突破口。笔者建议在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可以更多地采取奖励和补偿手段。
  参考文献:
  [1]何莉.新刑诉法视觉下证人出庭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建议[J].河北法学,2013,31(6):186-191.
  [2]史立梅.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及其评价[J].山东社会科学,2013,(4):18-23.
  [3]刘昂:《走出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怪圈——新<刑事诉讼法>颁行背景下的讨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报》,2013年第3期.
  作者简介:
  任福平(1990.12~),女, 河南周口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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