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历程,但也积累了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2亿多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享受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市民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财政支持保障不健全有关。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
“《通知》10条具体政策措施都很实,含金量高,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支持体系,涵盖了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结构的重大调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确保农民市民化和公共服务全覆盖等政策落地生根。
公共服务随人走
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如何让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的关键所在。
对此,《通知》明确提出,要优先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做到公共服务提供随人走,为人的自由流动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在义务教育方面,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将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分配资金,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基本医疗方面,中央财政将大力支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创新,重点支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对于农业转移人口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
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看,抓紧做好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从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看,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赋予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因素适当权重,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在常住地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随着居住证制度的不断完善,持有居住证人口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目标。”该负责人说。
市民化不搞“一刀切”
农民进城后,不愿意放弃农民的身份、怕失去农村的原有权益,应该如何处理?
“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能采取硬性措施或‘一刀切’要求,不是要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在农村的相关权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通知》明确要求,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另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优先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新型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诉求。”这位负责人表示。
确保“流出地”财力不减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变市民,“流入地”和“流出地”都面临新问题。对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入地”来说,短期内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较高,财政压力很大。财政困难的中西部“流出地”则担心,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中央财政下拨的资金会不会减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对经济发达地区而言,农业转移人口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其市民化过程对扩大消费需求、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消化房地产库存、创造税收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上述负责人说,人口“流入地”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主要依靠自有财力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改变城镇化过程中“见物不见人”的弊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不过,为调动这些地区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通知》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要通过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适当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中央财政专门设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分配奖励资金,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实施‘人钱挂钩’政策而减少,是此次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该负责人说,综合来看,《通知》出台后,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不会减少,且随着人口流出,享受公共服务的人数减少,其人均财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有利于加快缩小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也有利于中西部中小城市基层政府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通知》10条具体政策措施都很实,含金量高,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支持体系,涵盖了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结构的重大调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确保农民市民化和公共服务全覆盖等政策落地生根。
公共服务随人走
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如何让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的关键所在。
对此,《通知》明确提出,要优先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做到公共服务提供随人走,为人的自由流动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在义务教育方面,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将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分配资金,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基本医疗方面,中央财政将大力支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创新,重点支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对于农业转移人口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
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看,抓紧做好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从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看,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赋予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因素适当权重,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在常住地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随着居住证制度的不断完善,持有居住证人口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目标。”该负责人说。
市民化不搞“一刀切”
农民进城后,不愿意放弃农民的身份、怕失去农村的原有权益,应该如何处理?
“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能采取硬性措施或‘一刀切’要求,不是要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在农村的相关权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通知》明确要求,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另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优先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新型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诉求。”这位负责人表示。
确保“流出地”财力不减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变市民,“流入地”和“流出地”都面临新问题。对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入地”来说,短期内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较高,财政压力很大。财政困难的中西部“流出地”则担心,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中央财政下拨的资金会不会减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对经济发达地区而言,农业转移人口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其市民化过程对扩大消费需求、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消化房地产库存、创造税收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上述负责人说,人口“流入地”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主要依靠自有财力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改变城镇化过程中“见物不见人”的弊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不过,为调动这些地区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通知》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要通过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适当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中央财政专门设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分配奖励资金,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实施‘人钱挂钩’政策而减少,是此次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该负责人说,综合来看,《通知》出台后,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不会减少,且随着人口流出,享受公共服务的人数减少,其人均财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有利于加快缩小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也有利于中西部中小城市基层政府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