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治”的理论困境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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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论以对秦简《为吏之道》中对吏品行、才干和政治态度三方面要求的分析入手,结合秦政“以吏为师”的制度,指出其对“吏”的要求,反映出秦国通过一准于法和“以吏为师”实现其“法治”的政治思路。进而,从理论上剖析了秦国“法治”的面貌及其思想进路,说明了通过“律制”对礼、俗、法等不同层次规范的整合,秦尝试订立一套划一的社会评价机制和社会秩序样板,并通过作为其政治终端的“吏”的塑造,完成其政治构想在民间的落实。最后,通过对《语书》做个案研究式的分析,进一步阐明上述“法治”思路与法令繁密、吏治酷烈以及地方抵制强烈等不利局面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语书; 为吏之道; 秦国; 法治; 吏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1-0028-04
  一、文本与问题
  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为进一步认识秦的法律、政治、宗教等诸多方面的状况提供了丰富材料。自其出土以来,受到了学界广泛的关注和深入探讨。其中以对秦律与日书的研究最为丰富。①比较而言,对《语书》和《为吏之道》②的关注,特别是关于思想观念方面,尚不充分。
  《为吏之道》中对吏的伦理品格,及行事宽厚不扰民的要求,并不符合以往形成的秦政残暴酷虐的印象,似乎这将塑造类似于汉代“循吏”而非“酷吏”政治。但是史籍的记载中对秦政酷烈的描述比比皆是。拙见认为,秦代官吏行政的苛酷,与其作为立国之本的法家政治思想的内在局限与困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也是无法通过其自身调节解决的“硬伤”。本文将围绕《语书》和《为吏之道》,对秦“法治”的状况、政治思路及困境做一探讨。
  二、“以吏为师”的思想解读:从《为吏之道》谈起
  《为吏之道》是对吏的品行提出要求的一篇文字。学界对其性质与用途猜测很多,倾向于将之视为官方发布的吏学教材或训导文书杂钞。③简文中对“吏”的要求,大致可分为品行、才干和政治态度三个方面:一是品行方面的要求,体现出浓厚的伦理色彩及当时社会广泛认可的评价机制和标准的采纳。诸如“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断割不刖,怒能喜,乐能哀,智能愚,壮能衰,勇能屈,刚能柔,仁能忍,强良不得”。这是当时社会对“君子”的要求。二是才干方面的要求,与“吏”的职责相关,如“审当赏罚”;“毋罪毋罪,毋罪可赦”;“审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审耳目口,十耳当一目”。又,文中数次提到了不能暴虐施政,如“严刚毋暴”;“强良不得”;又禁止“傲悍戮暴”;“倨骄毋人”、“毋使民惧”。可见秦官方明确意识到基层官吏需以宽厚的方式处理政务。三是政治态度方面,大致包括尊上、守法和无私。尊上,如“中信敬上”,“安家室忘官府”,“五失”之一的“犯上弗知”等;守法,如“五失”之“受令不偻”,反例之“缓令急征”;无私如“审悉毋无私”,“五失”之“安家室忘官府”,反例之“废置以私”等。这三点与法家对于权力、秩序和“公”的强调是相应的。又,从文中强调“安静毋苛”可见,秦在对吏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整合了社会公认的标准。与之类似的主张,广泛见于此时期黄老学政治理论之中。
  参见王沛:《战国时代的黄老“法”理论》,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7;景红:《80年代中期以来黄老学研究综述》,《管子学刊》1998年第3期,第93-96页。
  同时,文中吸纳了一些当时的习语、古训,亦体现出其对社会认可的重视。
  综上可见《为吏之道》具有相当的理想化色彩,其所塑造出的“吏”,乃是社会普遍认同的“君子”人格与法家所要求的具有高度执法能力与思想觉悟的“能吏”的整合。它是基于其通过法治实现政治理想蓝图的一个部分和手段,而此理想与对吏的要求一样,既包含法家思想,亦容纳并整合了伦理规则。正如雷戈所言:“为吏之道,无疑就是秦帝国‘吏治天下’的普遍通则;不仅如此,它甚至还勾画出了汉帝国以吏治国的基本范式。”
  雷戈:《为吏之道——后战国时代官僚意识的思想史分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16页。
  秦“以吏为师”的政策,企图借由吏在德行、才干等方面的表率作用重建基层地方的秩序。按此,吏承担了“治”与“教”两方面的职能。这应是对封建制度和礼制解体后乡里秩序混乱和学在官府体制崩溃两大现实做出的有意识的安排。可以认为秦在对“吏”的制度设计上,一是以之为基层政务的执行者,另一则是官方意识形态与政治理念的传播者,并兼具有以往族长、乡师等所具备的道德楷模功能。秦之所以要在“吏”的身上赋予如此之多的功能,并提出高要求,与其制度设计时所奉行的理念有直接的关系。秦围绕吏进行的制度设计,是通过其律制来加以推行并且保障其实现的。因此,吏同时也肩负着维系律制在民众观念中具有的绝对权威的职责。简文中“申之义,以击畸,欲令之具下勿议;彼邦之倾,下恒行巧而威故移”,即其体现。
  三、秦“法治”的理论基础与困境
  上节围绕《为吏之道》说明了秦官方法治观念对“吏”的要求。下面将分析这种希冀通过律制与“以吏为师”等方式实现的“法治”之“治”的理论基础及其内在困境。
  秦国被认为是实行法家主张最为坚决和彻底的一例,其肇端即在商鞅变法。参见高敏:《商鞅秦律与云梦出土秦律的区别和联系》,《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版,第40-54页。
  睡虎地简秦律的内容,反映出秦国“律制”对社会生活和官僚体制的规制之全面和细致。律为中心的法制体系已经完全取代了周“礼”,并大有化约各异的乡俗于齐一之势。参见阎晓君:《略论秦汉时期地方性立法》,《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8期,第126-130页。
  这种从以“德—礼”为中心到以律为中心的制度体系变化,带来了深层变革:法律不仅作为一套判定是非的规范,也成为社会价值的标准。过去是非(法制)、优劣(礼制)的两套机制被统合到律的体系中。官方既要通过律制向社会宣示其对各种社会、政治状态的容忍底线,又要借之推行其政治理想。这种思路与战国中后期法家倾向的学说有很大的关联。按照此时期的法家理论,好的法律制度是可以指向完美治理图景的唯一进路。并且,他们对之不再加以证明,而是作为探讨如何落实一种好的法制(即所谓法、术、势的关系与结合使用的问题)的前提,可以《韩非子·饬令》篇为例。   为了保障律制的实施,对官僚体制的控制被作为至关重要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了非常复杂的规范体系。“以吏为师”是与之伴生的重要且独特的制度。其目的有二,一是通过知识单一化加强社会对法的认同;二是以吏为纽带,强化官方意识形态和以律为中心的单一社会评价机制对新的社会风气的塑造。
  为了使“吏”作为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在民间实现的执行者,同时有兼具地方良好秩序与风俗的维系者和表率,秦制在“吏”身上赋予了太多的职能,要求吏在完成日常政务的同时还兼具以往师、长道德表率的作用。这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而一旦吏无法实现此复合性的职能要求,则官方通过律制建立的齐一化的社会秩序与评价机制也势必无从实现。尽管法家一再强调通过明确的奖惩机制对官吏进行督查,同时秦在制度上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参见《从〈睡虎地秦墓竹简〉 看秦国地方官吏的犯罪与惩罚》,《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75-80页。
  但仍旧无法收到预期效果。拙见以为,此情况与秦在律制设置和吏的职能要求中所贯彻的思路有直接关系。律制本身肩负了过多的功能,同时又将这种齐一秩序与思想的努力的最终实施寄托在吏身上,且用严格的计量化的考评方式加以督责,终究会造成吏为了完成考评要求不惜以极端方式谋求政绩,而颠覆其本应在地方呈现的师长形象,更毋论实现教化功能。这反过来又将使得律制本身受到质疑。简言之,秦为了实现律制,强化以律治吏,却最终导致“有治吏,无治民”的局面。
  综上所述,本节说明了通过“律制”对礼、俗、法等不同层次规范的整合,秦尝试订立一套划一的社会评价机制和社会秩序样板,并通过作为其政治终端的“吏”的塑造,完成其政治构想在民间的落实。这种思路本身即存在过于理想化的缺陷。下面将结合对《语书》的分析,对上述困境做进一步阐发。
  四、秦“法治”困境的实态分析:以《语书》为例
  《语书》发布于秦王政二十年,作者是腾。按《秦始皇本纪》“十六年九月,发卒受地韩南阳假守腾。初令男子书年。魏献地于秦。秦置丽邑。十七年,内史腾攻韩,得韩王安,尽纳其地,以其地为郡,命曰颍川。”据吴福助推测,腾任南郡守是在秦王政十九年,原因可能与《编年纪》中其年“南郡备警”有关,并且与韩王安、昌平君囚于南郡亦不无关系。
  吴福助:《睡虎地秦简论考》,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75页。
  由此,《语书》的发布,是在腾到任后不久。
  当时南郡已出现“乡俗淫泆之民不止”的“有法无治”局面。腾的认识是“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他认为一旦法律令能够获得充分的遵循即可致治,并指出有法无治的出现与“吏”在布法、执法和监察上的不力有直接关系。他的对策有二,一是颁布相应的令、方,即再立法;二是加强对官吏执法、行事的监察与考课,并伴之以惩戒机制。参比战国中后期的诸子论著可知,腾的观念,显然将法家所极力推崇的某些理念作为常识接纳并加以发挥。他指出圣王所以作为法度,目的在于端民心、去邪僻和除恶俗,潜在的含义即法度本身既代表了一套良好的秩序,又是教化的标准。他指出“民多诈巧”的原因,是“法律未足”。而在新的补充性法令陆续颁布仍旧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腾认为问题出在“令、丞以下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解决方案是“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胜任、不知殹;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此皆大辠殹也,而令、丞弗明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即通过对官吏守法的严格考课,以图实现法令在社会中的落实。
  由于“吏”是法的最终落实者,因此官方对“法”的运行的掌控,到“吏”这个层次就为止了。这意味着只要有效控制了从官到吏对法的遵守,即能够指向立法者所预期的秩序的实现。此种思路作为治理方式,曾有过相当的成效,从商鞅变法即可见一斑。但所带来的流弊亦不容忽视。以“法—吏”为中心的政治运行模式,阻断了立法者与基层社会之间的直接联系。因此,所立的法是否能够为原有的社会秩序所认可、接纳,往往被立法者所忽略。由于过分信任这套政治模式,会将立法不能落实的出现归咎于官吏的执行不力,进而又以“刑—赏”的方式寻求解决。最终导致的后果很有可能是基层官吏为了使得立法看起来被落实而采取强力的,甚至是残暴的,且违背地方传统秩序与民意的举措。据此,尽管秦官方并没有实施暴政、苛政的意图,甚至是在有意识地避免官吏在日常行事中出现这种倾向,但由于其治理思路上的局限,使之不断地通过增加法令细密程度,同时强化对官吏的执法力度的督查以保障法令实施。
  参见朱筱新:《从秦简谈秦的“以法治吏”》,《东南文化》,1998年第3期,第100-103页。
  进而使得官吏,特别是作为国家政治终端的吏,不惜通过暴力酷烈的手段完成考课要求。这无疑是在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同时,由于秦认为通过法治、吏治的完善即可获取良好的一体化的秩序,且视之为唯一有效、可行的方案,因此,凡与其立法设置不符的地方文化、风俗,均成为矫正的对象。更俗是《语书》的核心之一,即所谓“除其恶俗”。《为吏之道》中亦有“变民习俗”。通过对《包山楚简》中文书简的考察不难发现,楚地在官制、立法、民俗等方面,确与秦律的规定存在差异,但是似乎不可一概视之为“乡俗淫泆”。
  参考朱晓雪:《包山楚简文书简、卜筮简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1。
  而秦则将所有与其立法所规定存在差异的状况均作为革除对象。这势必受到强烈地抵制。秦在急剧拓展版图的过程中,又不得不继续任用当地或前朝官员处理技术性政务的吏员。当地方官吏与民众一同抵制法令时,律制本身实际上就陷入瘫痪了。《语书》中“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即其写照。秦孝公时恰是通过全面立法以及通过刑赏机制强化法律的实行,使之从西陲小邦一变而为霸主。
  参见《史记·秦世家》、《商君列传》以及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因此,秦人对此思路的遵行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疆域扩大和地域文化的多样性加剧,齐一秩序与观念的难度不断增加。在此局面下,秦在制度设计和治理思路上的困境势必被放大并凸显出来。《语书》中透露的南郡治理的窘境,即其实证。
  五、结论
  本论以对秦简《为吏之道》中对吏品行、才干和政治态度三方面要求的分析入手,结合秦政“以吏为师”的制度,指出其对“吏”的要求,反映出秦国通过一准于法和以吏为师实现其“法治”的政治思路。进而,从理论上剖析了秦国“法治”的面貌及其思想进路,说明了通过“律制”对礼、俗、法等不同层次规范的整合,秦尝试订立一套划一的社会评价机制和社会秩序样板,并通过作为其政治终端的“吏”的塑造,完成其政治构想在民间的落实。同时指出这种思路,由于对律与吏赋予了过多的功能,且过于理想化,最终将导致“有法无治”的局面。且吏为了应对律的要求,势必采用激烈手段施政执法,不免引发酷烈之政。进而导致社会对律本身形成抵触情绪。最后,通过对《语书》做个案研究式的分析,进一步阐明上述“法治”思路与法令繁密、吏治酷烈以及地方抵制强烈等不利局面之间的内在联系。
  〔责任编辑:黎 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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