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又一个法定事由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iyuyan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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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者大多认为刑事拘留的法定事由是《刑事诉讼法》第61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法定事由。这是值得商榷的。《人民警察法》第17条明文规定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中,可以使用拘留。通过对多方面详细分析,确定它是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所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是刑事拘留的又一个法定事由。 Most domestic scholars think that the legal cause of criminal detention is sixty cases stipulated in Article 61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there are no other statutory reasons. This is debatable. Article 17 of the “People’s Police Law” explicitly stipulates that detention may be used in emergencies that seriously endanger public order. Through detailed analysis in many aspects, it is determined that it is criminal detention rather than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Therefore, “seriously endangering the public order” should be another statutory cause of criminal de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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