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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真正发挥这一政策的功能,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讲,重要的不仅是对其概念的深刻理解,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和谐社会的要求和现实情况的需要,恰到好处地运用这一政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社会矛盾;检察机关
一、问题的提出
正确处理社会矛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要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人口的迁移,农村刑事犯罪呈现高发趋势,社会治安问题也比较突出,社会矛盾非常尖锐,极大地危害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建设方面,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因此,面临当前严峻的农村社会矛盾状况,基层检察机关必须要服从服务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要求,必须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积极行动,合理应对,妥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有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委员曾经提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凝结了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全国检察机关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经过几十年的法治建设,我们的法治进程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这需要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也是实行“宽严相济”的根本原因和内在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根据刑法自身规律得出的科学结论,在追求和谐社会的道路上。刑事政策只有实行“宽严相济”,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因此,面临严峻的农村社会矛盾状况,检察机关必须要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界限,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妥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先就必须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
宽严相济,它其中包含着“三位一体”,要准确地理解它的含义,最重要的就是把握好其三个要素,即“宽”、“严”和“济”。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的内容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措施。三是非司法化。是对诉讼程序而言的。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储槐植教授曾经指出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显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严而不厉,摒弃厉而不严。在此,存在着严与厉之间的负相关性:严可以降低厉,不严则必然以厉为补偿。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揭示的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因此,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因此,应以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
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为此要做到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和因罪而宜。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处理一宗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就恰当地做到了宽严有度。犯罪嫌疑人江某威、江某坤二人均是从化市河东中学学生,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从化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经审查,经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威、江某坤均是在校学生,年仅14周岁;属初犯、偶犯,且抢劫所得财物较少,根据其平时和悔罪表现,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已经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因此,2009年12月,从化市检察院对该2名犯罪嫌疑人作了不予批准逮捕处理。实践证明,这对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落实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以上是对宽严相济各个要素的理解,表面上,其各个要素似乎是分开的,但实际上它们是—个不可分割的内在统一体,它们不仅统一在“济”这个字上,还统一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刑事司法政策上,统一于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实践中。
三、检察机关在农村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针对农村社会矛盾的现状,笔者就基层检察机关在农村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宽严相济,表面来讲就简单的四个字,但其包含的涵义却是非常丰富的,另外由于目前它还处于实行的初级阶段,许多具体的操作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因此。对于理论程度相对不高的基层检察机关来讲,更需要加强学习研究,不仅要研究宽严相济本身的内涵和外延,还要加强学习与宽严相济相关的刑 事法律和政策,以真正融会贯通,全面把握。
2.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近些年,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但还不够,因此,要进一步在群众中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使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并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基层干部和群众自觉、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乡治村,这就可以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3.加强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滥用。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执法办案人员对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准,贯彻落实不够准确,运用政策处理案件的能力不强等系列问题,甚至还存在个别检察办案人员借政策进行权力寻租的情况。因此,为防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演变成宽大无边、放纵犯罪,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对“宽严相济”的滥用:
一是确立向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机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指令下级检察及时纠正;二是完善检务督察机制,由本院的纪检或者督察部门负责对轻罪案件的不批捕、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理案等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三是构筑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如为了提高检察机关适用不捕、不诉的准确性,可以确立侦查机关的听证审查申请权,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之前,应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可以提出听证审查申请。
4.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在农村,因老人与子女之间的赡养问题,因浇水问题聚众械斗、因宅基地等琐事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处理这类案件时,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还要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因为刑事和解不但有助于加害人的矫正与回归社会,而且也有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恢复被犯罪破坏的农村社会关系的和谐性。在操作上,刑事和解应由当事人自己和解,检察机关不起牵头的作用,我们只审查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实以及是否履行到位。
5.协同各方面社会力量,共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各个司法环节,还涉及学校、社区等社会环节,因而加强工作协调十分重要。协调工作主要有:一是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协调性,保证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各部门以及上下级院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的步调趋于一致。二是要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监狱等刑事执法部门的协调,解决执法分歧,统一执法尺度。三是要加强检察机关与纪委、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通过加强协调,形成落实合力,做到在工作部署、执法程序、执法效果上都能体现出宽严相济。四是要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尤其是社区的协调。通过协调,建立起社区矫正体系等配套机制,将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的轻罪犯罪嫌疑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为检察机关的“非犯罪化”处理提供消化的渠道,使那些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得到从宽处理的人员能够在社会的帮助下认识和纠正自身的错误,尽快回归社会,从而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达到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宽严相济;社会矛盾;检察机关
一、问题的提出
正确处理社会矛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要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人口的迁移,农村刑事犯罪呈现高发趋势,社会治安问题也比较突出,社会矛盾非常尖锐,极大地危害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建设方面,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因此,面临当前严峻的农村社会矛盾状况,基层检察机关必须要服从服务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要求,必须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积极行动,合理应对,妥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有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委员曾经提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凝结了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全国检察机关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经过几十年的法治建设,我们的法治进程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这需要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也是实行“宽严相济”的根本原因和内在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根据刑法自身规律得出的科学结论,在追求和谐社会的道路上。刑事政策只有实行“宽严相济”,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因此,面临严峻的农村社会矛盾状况,检察机关必须要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界限,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妥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先就必须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
宽严相济,它其中包含着“三位一体”,要准确地理解它的含义,最重要的就是把握好其三个要素,即“宽”、“严”和“济”。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的内容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措施。三是非司法化。是对诉讼程序而言的。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储槐植教授曾经指出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显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严而不厉,摒弃厉而不严。在此,存在着严与厉之间的负相关性:严可以降低厉,不严则必然以厉为补偿。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揭示的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因此,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因此,应以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
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为此要做到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和因罪而宜。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处理一宗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就恰当地做到了宽严有度。犯罪嫌疑人江某威、江某坤二人均是从化市河东中学学生,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从化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经审查,经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威、江某坤均是在校学生,年仅14周岁;属初犯、偶犯,且抢劫所得财物较少,根据其平时和悔罪表现,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已经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因此,2009年12月,从化市检察院对该2名犯罪嫌疑人作了不予批准逮捕处理。实践证明,这对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落实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以上是对宽严相济各个要素的理解,表面上,其各个要素似乎是分开的,但实际上它们是—个不可分割的内在统一体,它们不仅统一在“济”这个字上,还统一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刑事司法政策上,统一于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实践中。
三、检察机关在农村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针对农村社会矛盾的现状,笔者就基层检察机关在农村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宽严相济,表面来讲就简单的四个字,但其包含的涵义却是非常丰富的,另外由于目前它还处于实行的初级阶段,许多具体的操作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因此。对于理论程度相对不高的基层检察机关来讲,更需要加强学习研究,不仅要研究宽严相济本身的内涵和外延,还要加强学习与宽严相济相关的刑 事法律和政策,以真正融会贯通,全面把握。
2.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近些年,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但还不够,因此,要进一步在群众中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使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并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基层干部和群众自觉、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乡治村,这就可以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3.加强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滥用。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执法办案人员对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准,贯彻落实不够准确,运用政策处理案件的能力不强等系列问题,甚至还存在个别检察办案人员借政策进行权力寻租的情况。因此,为防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演变成宽大无边、放纵犯罪,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对“宽严相济”的滥用:
一是确立向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机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指令下级检察及时纠正;二是完善检务督察机制,由本院的纪检或者督察部门负责对轻罪案件的不批捕、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理案等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三是构筑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如为了提高检察机关适用不捕、不诉的准确性,可以确立侦查机关的听证审查申请权,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之前,应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可以提出听证审查申请。
4.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在农村,因老人与子女之间的赡养问题,因浇水问题聚众械斗、因宅基地等琐事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处理这类案件时,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还要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因为刑事和解不但有助于加害人的矫正与回归社会,而且也有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恢复被犯罪破坏的农村社会关系的和谐性。在操作上,刑事和解应由当事人自己和解,检察机关不起牵头的作用,我们只审查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实以及是否履行到位。
5.协同各方面社会力量,共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各个司法环节,还涉及学校、社区等社会环节,因而加强工作协调十分重要。协调工作主要有:一是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协调性,保证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各部门以及上下级院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的步调趋于一致。二是要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监狱等刑事执法部门的协调,解决执法分歧,统一执法尺度。三是要加强检察机关与纪委、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通过加强协调,形成落实合力,做到在工作部署、执法程序、执法效果上都能体现出宽严相济。四是要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尤其是社区的协调。通过协调,建立起社区矫正体系等配套机制,将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的轻罪犯罪嫌疑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为检察机关的“非犯罪化”处理提供消化的渠道,使那些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得到从宽处理的人员能够在社会的帮助下认识和纠正自身的错误,尽快回归社会,从而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达到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