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介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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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在建筑业快速发展而不很成熟的今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越来越频繁。正确认识工程司法鉴定的原则、特点,把握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科学公正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本文就笔者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谈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几点认识。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其他专业鉴定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贯彻工程造价精确计量和计价的特点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规定,各种形成价格交易的咨询产品中项目误差率最大值不超过5%,工程造价鉴定的误差率为3%。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误差率低的原因是有精确的计价依据和一系列精细的计量、计价规范、定额标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延续了这些特点。
  2、贯彻对多次性定价依据进行专业性鉴别和判断的行业规则
  工程造价纠纷一般是结算纠纷,是在中标价格、成交价格、合同价格等价格基础之上根据工程实施中的一次次设计变更、索赔、签证、协商等形成结算价格,本行业称之为多次性计价特点。在结算时面临大量的合同修正、补充文件、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协商形成的文件无一不具有协议性质,有的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手续,并且影响结算价格。如果发承包双方对这些文件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即使是结算价格形成过程中的正常结算审核,中介机构也要对大量结算证据进行程序合法和有效性判断,然后进行计算,比其他行业的计价过程复杂得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更加严格。
  3、开展工作的复杂性、鉴定程序的严谨性、鉴定结果的重要性
  由于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体性,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体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和困难。由于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证据,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的区别
  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四、中介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该遵循的原则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建设工程 纠 纷 存在着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 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2、从约原则
  鉴定中最重要的原则是遵从约定。遵从约定的内涵也包括了约定必须是合法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也才能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取舍,从而使鉴定结论公平。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规定,不管双方鉴定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更改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以广州市某温泉水集中供水水池及管网建设工程造价评估为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执行2008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第四季度并结合市场价计取,管理费按一类地区计算,堤围防护费及税金按3.478%计算,利润按原被告双方约定按人工费的26%计,预算包干费按1%计算。鉴定人需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约定作出鉴定。
  3、客观、科学、公正原则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截然不同,承包方为了承接业务,与发包方签订阳合同,实际操作工程则按阴合同。根据“阴”“阳”合同(协议)书的不同条款,计算出来的工程总造价往往相差很大,原、被告双方,各自坚持对自己有利的计算方法互不相让,扯皮打官司时有发生。按照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l条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即:应按“阳”合同结算工程款)。对于此类案件,鉴定人可征求经办法院意见,按照两种不同计价方式分别作出两个总造价结果。最后由法院来判决。对于具体的案件,鉴定人可以深入调查、取证。查明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执行哪种合同方式。根据 “客观、科学、公正原则”原则,我们的鉴定结论是按实际执行的合同条款,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但在“鉴定说明”栏中,附上了若按另外一种合同条款计算出的若干费用,供法院在判决时参考。   4、独立性原则
  在鉴定过程中,均会遇到原、被告双方主张对立的情况,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书面证据来支持已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员就应当不受当事人双方的干扰,独立地根据工程造价专业的知识、经验和相关行业的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5、证据原则
  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约中不重证据,未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使很多情况在证据形成过程中发生失真,但作为鉴定人员必须以能够为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不能确认,不能计算价款。
  6、取舍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一般的司法鉴定不同,最主要的表现在于,一般的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具有唯一性、确定性,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往往不具有唯一性,甚至不具有确定性。举例如下:
  案例一,鉴定意见:1.按合同包干价、计算增减工程量的结算方式计算,本工程造价为25,330,431元,对该鉴定意见有如下补充说明,供法院判定……;2.按广州市06定额、按实计算工程量的结算方式计算,本工程造价为32,579,915元。
  案例二,鉴定意见:本案所涉标的物“某厂房土建工程的造价”为人民币8,061,165元,另有争议部分造价为人民币456,795元。
  以上两个案例表明,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而言,有些有两种、甚至三种意见,有些鉴定意见还包括争议部分的造价,该部分争议造价,需要由法院进行判定,即对于鉴定人而言,没有给出其判断意见,仅是就具体的价款进行了计算。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一般没有唯一性,甚至没有确定性。但是,对于法院裁判而言,认定工程价款之事实只能有一种,不可能有多种,即审判人员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形,选择其中的一种鉴定意见做出认定,或者就鉴定意见做出增加或者减少价款的认定。这种选择行为、在鉴定意见基础上做出增加或者减少价款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的取舍行为。
  對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这种取舍行为非常重要。以案例一为例,选择鉴定意见1,还是选择鉴定意见2,工程造价相差有近725万元,显然对于裁判结果有巨大影响。因此鉴定人需要在司法鉴定报告中给出取舍选项,即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鉴定意见,或者就争议项目做出说明,而后由审判人员做出取舍行为。
  五、中介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
  1、工程技术问题往往与法律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
  例如,有一个安装工程,在双方的合同中,发包人委托了一位工地现场的工程师,这位工程师做了不少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但在我们根据这位工程师的“签证”计算该付给承包人的相关工程款时,发包人负责人坚持不同意支付这些费用,其理由是:“这位工程师,已被施工队伍收买了,被我方发现后,已将他开除。现在此人已在施工队中担当了现场工程师,他做的签证,我一概不予认可。”对于这一位工程师的签证是否认同,显然又属于法律范畴中的问题。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大量的施工质量问题。
  由于中介机构对工程质量没有鉴定的资质,碰到此类问题对于不太严重的一些质量问题我们也只能按合格工程进行工程计费,无权进行打折,留给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庭审时,对工程造价的打折进行协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双方相持不下时,只能暂时中断工程造价的鉴定工作,等待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修复意见出来后,再做工程造价的鉴定。
  3、有一些涉及到工程造价费率的取值,目前无法律法规作为操作依据。
  结束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发展的新内容,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只有中介机构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同时从制度上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才能健康发展,才能更好的维护建设工程项目参与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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