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改革之检务公开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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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务公开制度的现实困境
  经过多年的补充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赞扬。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阻滞了检务公开效能的充分发挥。
  (一)认知偏差阻碍了检务公开制度的深刻性
  检务公开制度运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以各种方式推进检务公开,使之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效果更深入,但不可否认,一些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在认知层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轻视检务公开的重要性,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会干扰、影响办案,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二是简化检务公开的运作形式,认为检务公开是为了解决检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检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检察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手段,从而虔诚地表白检察机关需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限度不明弱化了检务公开制度的实效性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制度实行中存在着公开内容庞杂,限度不明的问题。一方面,有的检察院公开内容过于保守,只选择一些一般的平常事项加以公开,如职能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的内容,而对群众迫切要求知道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避而不谈或者只是在文字上公开、实际操作不公开,枝节问题公开;另一方面,有的检察院没有掌握好检务公开的度,没能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将不应公开的内容也公开了。这些现象挫伤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导致检务公开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形式单一限制了检务公开制度的全面性
  在实践中存在的检务公开的形式多是停留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的某个时节、开展重大活动的某个时机,不能做到检务公开的全天候、全领域、全员性,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的存有盲区,检务公开也就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让某些人了解,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来说,还没有被完全吸收。而公开的方式就是发发资料、发发宣传单,设个公开宣传栏,认为只有巡访、下访活动才是公开,在每个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善于去宣传和推介。
  二、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对策和措施
  实践已经证明,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那么,如何更好地发挥它的连接作用,使更多人了解、支持和信任检察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呢?笔者认为因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深化。
  (一)改正认知偏差,更新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干警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消除怕开展检务公开增加工作负担、怕妨碍正常工作、怕有损检察权威等种种不愿公开的顾虑。使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职责公开向工作公开、从执法结果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从内部公开向对外公开”的转变,让群众更加满意。
  (二)健全公开机制,强化制度保障
  为确保检务公开工作具有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要从宏观到具体、从原则到操作、从部署到考核,构建一套比较完整的深化“检务公开”的运行制度体系,提供规范化的机制保障。明确规定深化检务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确定检务公开的形式及其具体采取的公开措施,规定违反检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及其检务公开的定期考核、奖惩等。
  (三)多措并举,拓宽公开渠道
  一是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载体。在设置检务宣传栏的基础上,开设电子服务查询系统,将各部门所办案件及时在电子信息平台上上传,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及当事人等,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诉讼权利和监督渠道的查询,县检察院在重点乡镇(村)增设便民服务点,聘任有关人员为联络员,大力宣传检务公开内容,方便群众咨询举报;二是促进检察工作与社会各界“面对面”。实行“检察开放日”,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拉近检民距离,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如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到县院指导工作,认真听取各位代表对我院基干警规范执法、涉检上访等方面的监督建议;三是推行检察工作“阳光听证”。全面推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对拟不起诉以及当事人不服不起诉、不抗诉和重信重访的案件,逐步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使人民群众参与到各个具体的执法环节中来,监督检察权运行,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认同度、满意度和支持度。
  (四)强化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检务公开的内在特性决定其与社会的接触面大,触动层次深,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多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既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多方倾听和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加强违反检务公开的责任追究。每一种制度,每一项机制的完善和成熟都需要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检验才能逐步成熟,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深化理论研究,积极实践探索,总结成功经验,使检察公开制度更加规范,进而逐步促进司法公开制度日臻完善。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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