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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2011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也暗含了新闻出版总署对虚假新闻的态度和追求新闻真实性的坚定信念,同时《规定》中的一些要求也重新引发了我们对新闻真实性与时效性冲突的处理与应对的思考。
关键词:真实性;时效性;虚假新闻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2-0058-02
事实是新闻的本源,事实第一性,新闻媒体要坚持真实性的原则,而当今人们对信息的时效性也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在一般情况下,为了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新闻的时效性,但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又可能导致虚假新闻的产生。新闻真实性与时效性的冲突一直是新闻界关注的话题。
一、过于追求时效性易致新闻失实
目前出现的假新闻,大部分是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在“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赢得受众的眼球就赢得了经济利益,赢得了市场。另外,新闻的真实性还受到新闻时效性的挑战。媒体的竞争还体现在时效性的争取上。许多媒体为了保证新闻的新鲜,能采写出“独家新闻”、让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最短时间内到达受众,放松了对新闻真实性的核查,因此也就出现了虚假新闻[1]。回归到第23届奥运会上,新华社记者在许海峰得冠后10分钟左右即发出了《我国选手获得奥运会第一块金牌》。在媒体高度发达、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尤其是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人们对新闻时效性的要求变得更加苛刻。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吸引关注,赢得点击率和阅读率,不得不对本单位记者、编辑的采写和转载速度提出要求。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同时新闻又必须具备时效性,在理论上大家都不会否认。但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新闻的真实性与时效性在新闻的形成过程中有内在的冲突,相互之间的较量。媒体的新闻价值观念中争分夺秒容易是尤其重要的,但它容易导致新闻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不客观公正。媒介新闻价值中一味强调争分夺秒,就有可能走向极端。有时就会使得记者们在报道新闻事件中争先恐后,而无暇顾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细致的背景分析,从而使新闻报道流于表面。这种一味追求极端的时效性,有时可能使记者只满足于别人提供的现成材料和数据,甚至把流言蜚语、道听途说当成事实来报道落入别人的陷阱[2]。
2007年4月16日,中新网曾第一时间转载了美国小报《芝加哥太阳时报》专栏女作家迈克尔•斯尼德发表的《美国校园枪击案凶手初步认定为中国留学生》一文。北京时间4月17日晚9时40分左右,美国CNN直播了案情新闻发布会,在会上警方宣布,经过有关部门的细致调查,凶手的身份水落石出——一23岁的韩国学生赵承辉,弗吉尼亚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四年级学生。在这次美国校园枪杀案的报道中,中新网的报道不仅速度快而且数量多,让其他媒体大叹不如,特选摘一条BBC的新闻规范以为共勉:“正确比速度更重要。”
2010年12月6日,一条内容为“金庸,1924年3月22日出生,因中脑炎合并胼胝体积水于2010年12月6日19时07分,在香港沙咀圣玛利亚医院去世。请转发哀悼这位武侠大家吧!”的帖子惊现新浪微博。消息迅速被不明真相的网友疯狂转发。当日20点左右,中新社属下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编辑邓丽虹浏览到这条消息,并登陆中国新闻网新浪官方微博以“即时新闻”的形式发布,并在人人网的公共主页同步刷新。中国新闻周刊的粉丝有30万余人,人人网主页也拥有15万余名好友,更是为这则虚假新闻的转播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正由于新闻周刊的编辑只顾上抢时间,没有核实消息的真实性,才导致虚假新闻的蔓延。
二、《规定》所提主张有利于确保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的基本原则,事实是新闻的本源,事实是第一性,新闻是第二性。新闻所报道的首先必须是真人真事。只有真实存在的事实才能形成新闻。因此《规定》坚决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是必然的。
同时,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通讯社”的当下,各种信息涌现在网络上,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的虚假报道和不实报道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严重影响了受众对新闻信息的判断和分析。更有甚者利用片面报道激发受众社会生活中的不满情绪,从而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和政府形象。社会现实当中,大多数新闻媒体是职业道德修养的,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媒介的公信力,但也不否认一些缺乏必要职业道德修养的媒介从业人员,为了自身眼前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因此《规定》出台相关的要求来维护新闻真实性是符合当下实际情况的,也是现实所需的。
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坚决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尽管,目前虚假新闻在新闻报道上只是九牛一毛,是极少数的个别现象,但是“一粒老鼠屎会坏一锅汤”。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其中强调了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并没有对制造虚假新闻者有任何处罚规定[3]。因此《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有利打击虚假新闻,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当然《规定》为了确保新闻的真实性,严防虚假新闻而提出的一些要求削弱了新闻的时效性也是值得商榷的。正如《规定》上所要求的:“无论是自采的还是转发的新闻报道,都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除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4]。那么新闻记者采写的难度也会大大提高,导致新闻的时效性也会大大削落。《规定》中的一定要求给媒体和记者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现实中,那些遵守《规定》的媒体就可能因为严格要求自己导致自己在时效性上被其他媒体打败。
三、新闻单位如何兼顾新闻真实性与时效性
《规定》的出台更彰显了新闻出版总署打击虚假新闻的决心,同时《规定》也详细地指出了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的新闻机构和媒体从业人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时效性是新闻的生命力。那么在保准新闻的真实性要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做到新闻的真实性与时效性的统一就成为了当下媒体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不急于发稿
新闻记者和编辑应将新闻的真实性放在第一位,做到对事实负责,对受众负责。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消息还没有得到证实,一些新闻的重要内容没有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不急于发稿。在进行核实和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再将新闻公布于众,这样不仅可以更详细地将具体的新闻呈现给受众,而且在当下媒体公信力受到质疑的现状下也是在维护媒介自身的形象做努力。
(二)留有余地
新闻的真实性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表现在新闻报道中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和经过等要素,这些都必须经得起核对。当某一新闻的发生直接关系到受众的切身利益,媒体必须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时,新闻记者应当在报道写作时留有余地,将还存在一些疑点的内容指出,并表明将在后续的报道中给与说明。在现实中,一些媒体并没有这样做,甚至出现不确定的情况下,胡编乱造,不留余地。
(三)采用连续性报道形式
新闻的真实性是一个过程,事实发展到什么程度,人们认识到什么程度,新闻的真实性才能到达什么程度[5]。一个事件发生的时候,记者一开始的报道往往只是事件的一个侧面和角度,报道会出现误差,但是后续报道应该不断地纠正以前报道的偏差,最终使得事实真实全面的展现在受众面前,尤其是一些冲突性的新闻,事情的持续性发展既吸引了受众的眼球进行持续关注,又最大程度的现实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真实性与时效性对于新闻来说,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守《规定》中的具体要求,不可一味的追求新闻的时效性而将真实性打上折扣。否则长此以往,新闻报道会丧失它的生命,媒体也会丧失自己的公信力。同时新闻从业人员在遵守《规定》的基础上,努力追求新闻的时效性,正确的处理和应对新闻真实性与时效性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谢清华.再谈新闻的真实性[J].理论观察,2011(4).
[2] 徐耀魁.西方新闻理论评析[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3] 佘家金.虚假新闻:原因及对策[J].传媒,2002(10).
[4]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Z]. 2011-11-11.
[5] 谢静.如何确保在第一时间报道新闻的真实性[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3).
关键词:真实性;时效性;虚假新闻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2-0058-02
事实是新闻的本源,事实第一性,新闻媒体要坚持真实性的原则,而当今人们对信息的时效性也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在一般情况下,为了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新闻的时效性,但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又可能导致虚假新闻的产生。新闻真实性与时效性的冲突一直是新闻界关注的话题。
一、过于追求时效性易致新闻失实
目前出现的假新闻,大部分是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在“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赢得受众的眼球就赢得了经济利益,赢得了市场。另外,新闻的真实性还受到新闻时效性的挑战。媒体的竞争还体现在时效性的争取上。许多媒体为了保证新闻的新鲜,能采写出“独家新闻”、让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最短时间内到达受众,放松了对新闻真实性的核查,因此也就出现了虚假新闻[1]。回归到第23届奥运会上,新华社记者在许海峰得冠后10分钟左右即发出了《我国选手获得奥运会第一块金牌》。在媒体高度发达、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尤其是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人们对新闻时效性的要求变得更加苛刻。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吸引关注,赢得点击率和阅读率,不得不对本单位记者、编辑的采写和转载速度提出要求。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同时新闻又必须具备时效性,在理论上大家都不会否认。但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新闻的真实性与时效性在新闻的形成过程中有内在的冲突,相互之间的较量。媒体的新闻价值观念中争分夺秒容易是尤其重要的,但它容易导致新闻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不客观公正。媒介新闻价值中一味强调争分夺秒,就有可能走向极端。有时就会使得记者们在报道新闻事件中争先恐后,而无暇顾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细致的背景分析,从而使新闻报道流于表面。这种一味追求极端的时效性,有时可能使记者只满足于别人提供的现成材料和数据,甚至把流言蜚语、道听途说当成事实来报道落入别人的陷阱[2]。
2007年4月16日,中新网曾第一时间转载了美国小报《芝加哥太阳时报》专栏女作家迈克尔•斯尼德发表的《美国校园枪击案凶手初步认定为中国留学生》一文。北京时间4月17日晚9时40分左右,美国CNN直播了案情新闻发布会,在会上警方宣布,经过有关部门的细致调查,凶手的身份水落石出——一23岁的韩国学生赵承辉,弗吉尼亚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四年级学生。在这次美国校园枪杀案的报道中,中新网的报道不仅速度快而且数量多,让其他媒体大叹不如,特选摘一条BBC的新闻规范以为共勉:“正确比速度更重要。”
2010年12月6日,一条内容为“金庸,1924年3月22日出生,因中脑炎合并胼胝体积水于2010年12月6日19时07分,在香港沙咀圣玛利亚医院去世。请转发哀悼这位武侠大家吧!”的帖子惊现新浪微博。消息迅速被不明真相的网友疯狂转发。当日20点左右,中新社属下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编辑邓丽虹浏览到这条消息,并登陆中国新闻网新浪官方微博以“即时新闻”的形式发布,并在人人网的公共主页同步刷新。中国新闻周刊的粉丝有30万余人,人人网主页也拥有15万余名好友,更是为这则虚假新闻的转播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正由于新闻周刊的编辑只顾上抢时间,没有核实消息的真实性,才导致虚假新闻的蔓延。
二、《规定》所提主张有利于确保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的基本原则,事实是新闻的本源,事实是第一性,新闻是第二性。新闻所报道的首先必须是真人真事。只有真实存在的事实才能形成新闻。因此《规定》坚决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是必然的。
同时,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通讯社”的当下,各种信息涌现在网络上,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的虚假报道和不实报道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严重影响了受众对新闻信息的判断和分析。更有甚者利用片面报道激发受众社会生活中的不满情绪,从而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和政府形象。社会现实当中,大多数新闻媒体是职业道德修养的,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媒介的公信力,但也不否认一些缺乏必要职业道德修养的媒介从业人员,为了自身眼前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因此《规定》出台相关的要求来维护新闻真实性是符合当下实际情况的,也是现实所需的。
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坚决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尽管,目前虚假新闻在新闻报道上只是九牛一毛,是极少数的个别现象,但是“一粒老鼠屎会坏一锅汤”。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其中强调了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并没有对制造虚假新闻者有任何处罚规定[3]。因此《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有利打击虚假新闻,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当然《规定》为了确保新闻的真实性,严防虚假新闻而提出的一些要求削弱了新闻的时效性也是值得商榷的。正如《规定》上所要求的:“无论是自采的还是转发的新闻报道,都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除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4]。那么新闻记者采写的难度也会大大提高,导致新闻的时效性也会大大削落。《规定》中的一定要求给媒体和记者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现实中,那些遵守《规定》的媒体就可能因为严格要求自己导致自己在时效性上被其他媒体打败。
三、新闻单位如何兼顾新闻真实性与时效性
《规定》的出台更彰显了新闻出版总署打击虚假新闻的决心,同时《规定》也详细地指出了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的新闻机构和媒体从业人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时效性是新闻的生命力。那么在保准新闻的真实性要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做到新闻的真实性与时效性的统一就成为了当下媒体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不急于发稿
新闻记者和编辑应将新闻的真实性放在第一位,做到对事实负责,对受众负责。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消息还没有得到证实,一些新闻的重要内容没有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不急于发稿。在进行核实和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再将新闻公布于众,这样不仅可以更详细地将具体的新闻呈现给受众,而且在当下媒体公信力受到质疑的现状下也是在维护媒介自身的形象做努力。
(二)留有余地
新闻的真实性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表现在新闻报道中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和经过等要素,这些都必须经得起核对。当某一新闻的发生直接关系到受众的切身利益,媒体必须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时,新闻记者应当在报道写作时留有余地,将还存在一些疑点的内容指出,并表明将在后续的报道中给与说明。在现实中,一些媒体并没有这样做,甚至出现不确定的情况下,胡编乱造,不留余地。
(三)采用连续性报道形式
新闻的真实性是一个过程,事实发展到什么程度,人们认识到什么程度,新闻的真实性才能到达什么程度[5]。一个事件发生的时候,记者一开始的报道往往只是事件的一个侧面和角度,报道会出现误差,但是后续报道应该不断地纠正以前报道的偏差,最终使得事实真实全面的展现在受众面前,尤其是一些冲突性的新闻,事情的持续性发展既吸引了受众的眼球进行持续关注,又最大程度的现实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真实性与时效性对于新闻来说,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守《规定》中的具体要求,不可一味的追求新闻的时效性而将真实性打上折扣。否则长此以往,新闻报道会丧失它的生命,媒体也会丧失自己的公信力。同时新闻从业人员在遵守《规定》的基础上,努力追求新闻的时效性,正确的处理和应对新闻真实性与时效性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谢清华.再谈新闻的真实性[J].理论观察,2011(4).
[2] 徐耀魁.西方新闻理论评析[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3] 佘家金.虚假新闻:原因及对策[J].传媒,2002(10).
[4]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Z]. 2011-11-11.
[5] 谢静.如何确保在第一时间报道新闻的真实性[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