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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改增”后公路运输行业的税率从3%的营业税提升到了11%的增值税,大幅增加企业税负。在2013年8月l日前,大部分公路运输试点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办法,税负较“营改增”之前变化不大。2013年8月l日后取消差额征税,公路运输行业的车站税负将增加900%,车站经营难以为继。本文结合公路客运行业现状,浅析如何应对新政策。
关键词:公路运输行业 营改增政策 变化对策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营改增”从总体上减轻了企业税负,但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从3%的营业税提升到了11%的增值税,增加幅度相当大,交通运输业中大部份公路客运企业在试点过程中选择了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办法。
1、“营改增”三步走战略和交通运输业的前期试点情况
“营改增”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此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渐次扩大到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天津、湖北、浙江(含宁波)9个省(直辖市);第二步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此阶段将在2013年年内实施;第三步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按计划,“营改增”最快在“十二五”期间完成。
增值税是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所以,增值税“链条”更完整,避免“两头”征税,也有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
财税[2011]110号文中“营改增”的目标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试点结果是超过90%的企业税负下降,有少部份企业税负增加,交通运输企业属税负增加的行业。
交通运输业主要是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从而导致税负增加。“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从3%增加到11%,跨度太大。交通运输业的车辆是主要收入来源,“营改增”前购置的车辆进项没有抵扣又不能作存量留抵,其产生的收入从缴纳3%的营业税变为缴纳11%的增值税,而且通行费、职工薪酬、保险等大的成本项目支出不能抵扣。客运站的现代服务业收入虽然从5%增加到6%,但是客运站几乎没有车辆维修、资产、油料成本等可抵扣的进项,税负必然增加。
2、“营改增”政策变化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2.1、“营改增”前期对交通运输行业采取的倾斜政策
2.1.1、部分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法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1.2、延续了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的原则,现行“营改增”相关政策明确了部分涉及试点地区和试点应税服务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办法。明确一般纳税人客运站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并开具旅客运输发票,属于交通运输业,除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征收规定外,可以凭试点纳税人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执行差额征收。
2.2、财税〔2013〕37号文对交通运输行业试点做了政策调整
2.2.1、取消了部分差额征税政策,“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政策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予以替代,因此,《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政策。除了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即一般纳税人客运站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并开具旅客运输发票,不能再凭试点纳税人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执行差额征收,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2.2.2、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的政策。
2.3、“营改增”政策变化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2.3.1、“营改增”政策变化对客运站的影响特别大,大部分客运站目前是选择简易征收和差额征税,即客运站为客运公司(或车队)的车辆提供配客服务所收取代售票款的代理费收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且差额征收,按收取的代理费(以下均假设按票款收入10%收取代理费)的3%交缴增值税,即税负为代理费的3%。如果不允许差额抵扣,则客运站票款中含90%应付给运输公司的运费不能扣除,税负为票款收入的3%。代理费是票款收入的10%,也就是票款收入是代理费的10倍,客运站按票款收入的3%征税,税负增加900%,税负相当于代理费的30%。企业税负大幅度提高,企业经营将难以持续。
2.3.2、取消了货运物流企业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政策,对企业影响不小。货运物流企业在无法取得11%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原先是可以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取消后只能凭代开的专票按3%抵扣,对于“营改增”后已经增加税负的货运物流企业又新增了一个负担。
2.3.3、第三项改变是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是对企业的利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
关键词:公路运输行业 营改增政策 变化对策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营改增”从总体上减轻了企业税负,但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从3%的营业税提升到了11%的增值税,增加幅度相当大,交通运输业中大部份公路客运企业在试点过程中选择了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办法。
1、“营改增”三步走战略和交通运输业的前期试点情况
“营改增”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此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渐次扩大到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天津、湖北、浙江(含宁波)9个省(直辖市);第二步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此阶段将在2013年年内实施;第三步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按计划,“营改增”最快在“十二五”期间完成。
增值税是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所以,增值税“链条”更完整,避免“两头”征税,也有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
财税[2011]110号文中“营改增”的目标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试点结果是超过90%的企业税负下降,有少部份企业税负增加,交通运输企业属税负增加的行业。
交通运输业主要是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从而导致税负增加。“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从3%增加到11%,跨度太大。交通运输业的车辆是主要收入来源,“营改增”前购置的车辆进项没有抵扣又不能作存量留抵,其产生的收入从缴纳3%的营业税变为缴纳11%的增值税,而且通行费、职工薪酬、保险等大的成本项目支出不能抵扣。客运站的现代服务业收入虽然从5%增加到6%,但是客运站几乎没有车辆维修、资产、油料成本等可抵扣的进项,税负必然增加。
2、“营改增”政策变化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2.1、“营改增”前期对交通运输行业采取的倾斜政策
2.1.1、部分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法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1.2、延续了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的原则,现行“营改增”相关政策明确了部分涉及试点地区和试点应税服务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办法。明确一般纳税人客运站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并开具旅客运输发票,属于交通运输业,除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征收规定外,可以凭试点纳税人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执行差额征收。
2.2、财税〔2013〕37号文对交通运输行业试点做了政策调整
2.2.1、取消了部分差额征税政策,“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政策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予以替代,因此,《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政策。除了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即一般纳税人客运站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并开具旅客运输发票,不能再凭试点纳税人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执行差额征收,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2.2.2、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的政策。
2.3、“营改增”政策变化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2.3.1、“营改增”政策变化对客运站的影响特别大,大部分客运站目前是选择简易征收和差额征税,即客运站为客运公司(或车队)的车辆提供配客服务所收取代售票款的代理费收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且差额征收,按收取的代理费(以下均假设按票款收入10%收取代理费)的3%交缴增值税,即税负为代理费的3%。如果不允许差额抵扣,则客运站票款中含90%应付给运输公司的运费不能扣除,税负为票款收入的3%。代理费是票款收入的10%,也就是票款收入是代理费的10倍,客运站按票款收入的3%征税,税负增加900%,税负相当于代理费的30%。企业税负大幅度提高,企业经营将难以持续。
2.3.2、取消了货运物流企业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政策,对企业影响不小。货运物流企业在无法取得11%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原先是可以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取消后只能凭代开的专票按3%抵扣,对于“营改增”后已经增加税负的货运物流企业又新增了一个负担。
2.3.3、第三项改变是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是对企业的利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