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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rn原告:陈某.rn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n原告诉称:2012年2月20日开始一直在被告处工作,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职务为工程师,试用期月工资6000元,转正后月工资7000元.原告经常加班,但被告未支付过加班费.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都被拒绝.原告先向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仅支持了被告给付赔偿7000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