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审查重点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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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要求,意味着在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价值以及在实践中如何使用等都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旨在从实践角度对前述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审查重点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172-02
  作者简介:王胜兰(1984-),女,汉族,江苏无锡人,刑法学硕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一、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根据学者的定义,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过程的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①。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同步录音录像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是刑诉法并没有将同步录音录像设定为一个新的证据种类,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主张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我们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还应当包含对证人、被害人询问过程的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这种观点并不全面;第二种认为属于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从形式上来说属于视听资料,但并不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视听资料;第三种认为应当按照同步录音录像实际作用来区分。②我们赞同第三种观点,从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客体来看,同步录音录像既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也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取证手段,还可以证实案件取证手段是否合法,应当按照其在案件中实质发挥的作用来区分其种类。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价值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同步录音录像在诉讼过程中的优越性逐渐呈现,作用价值得到进一步提升。
  首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展现的证据是全面、完整的。它以一种直观的形式,从形象、声音二个方面,全面再现讯问或者询问当时的情景,不但可以记录谈话内容,还能体现讯问或者询问当时双方人员的神态、语气、肢体动作等。笔录虽然和同步录音录像是同步进行的,但是文字记录本身就是一个再加工的过程,往往会因为记录人的文字习惯、文化水平等原因存在误差,同步录音录像则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其次,同步录音录像能预防言词证据发生改变,还可以保障讯问或者询问程序的合法。讯问或者询问笔录是以文字形式静态的展现笔录制作时的谈话过程,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能声情并茂地再现整个过程。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乏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现象。单纯的记录笔录时,只有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被害人在场,即使有暴力、威胁等非法行为也不会在文字中展现。而如果制作笔录时同步录音录像,侦查讯问人员至少在录制过程中是不会实施非法行为的。
  最后,同步录音录像还能固定证据,并提高言词证据的证明能力③。同步录音录像目前是固定言词证据的最好的方法之一,录音录像资料可以全面、客观、如实的记录笔录制作的过程,重现当时的全部情景,当事人在同步录音录像中的表现能最真实、最直观地呈现在审查人面前,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言词证据的证明能力,增强公诉人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三、公诉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要点
  在庭审中心主义模式下,公诉人除了审核案卷材料、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外,还应当重视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综合确定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但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并不需要全面审查,而是应当突出重点、分步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
  对于侦查机关没有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应当审查该案件是否是法定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案件,如属于该类案件,应要求侦查机关依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对于侦查机关已经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首先,应当审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全程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从进入讯问场所到结束讯问离开讯问场所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完整性是指对每一次讯问均要完整、不间断地记录每一次讯问过程,并且要覆盖整个讯问场景④。对证人、被害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也应当参照前述要求。
  其次,应当审查告知等必备程序是否完备,比如录像开始前有无告知对象即将开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告知的权利义务有无告知;当讯问或者询问的对象为特殊人员时,法律规定必须到场的人员是否到场;讯问或者询问对象有无核对笔录后再签字等程序是否完备等。
  最后,应审查侦查机关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有无审录分离,即讯问或者询问人员是否与录音录像操作人员为不同人员,有审无录,有录无审,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全过程的独立性和不受干扰性,还应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刻录人与讯问人或者询问人是否为不同人员。
  (二)实质性审查
  审查的同步录音录像范围应有侧重点,并非所有同步录音录像都必须进行实质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对重要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比如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不认罪的案件,对嫌疑人的口供同步录音录像简单形式审查即可,而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则需重点审查其认罪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尤其是嫌疑人本人对犯罪过程的描述,对其翻供之后的不认罪同步录音录像则简单形式审查即可。对案件中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笔录或者关键证人的多次笔录中存在前后不一致,且对案件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步录音录像,也要进行重点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将需要重点审查的同步录音录像与其对应讯问或者询问笔录进行对照,尤其是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者关键证人前后不一致之处,应当重点查看。例如在本院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翻供,承办人在查看其同步录音录像时就发现,其之前的有罪供述中关于犯罪过程的描述,全部都是侦查人员代其讲出,犯罪嫌疑人不情不愿地点头承认,虽然其最终对该份笔录签字确认,但该份笔录的证明力还是大打折扣,不能用作定案证据。又如在另一起容留卖淫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中途翻供,承办人在查看询问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时从中发现,该证人并不能确定某次卖淫的嫖客,而笔录中记载确定是当天同被抓获的某人,该次卖淫的事实最终不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都是侦查人员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而文字是做不到还原具体事实的,同步录音录像则能向我们再现制作笔录当时的具体情形,比笔录更具有客观性、直观性。
  二是观察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当时的神态、语气及肢体动作,增强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将笔录制作的过程完美记录,并且无限次的还原当场。如本院办理的一起单笔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二次有罪供述后即翻供,承办人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描述犯罪过程中肢体动作放松,神态自然,且在讯问人员问他有没有注意到被害人的体貌时,脱口而出“是个胖子”,而该句并未体现在笔录中,承办人后核实到被害人体态确实较胖,再加上本案其他相关证据,大大增强内心确信,最终将该案诉至法院并得到有罪判决。
  三是除了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还要注意发现细节,许多笔录中未能体现的细节,往往是形成内心确信的关键。侦查人员在讯问或者询问过程中,会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记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节,因为笔录的记录也是一个文字加工的过程,侦查人员难免有所侧重。比如前面举的例子中,犯罪嫌疑人脱口而出的“是个胖子”,侦查人员就认为与案件关系不大未记入笔录,而对公诉人而言,这句話可谓是形成内心确信的“定海神针”。
  另外,还应当注意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的情形、是否有笔录中记载出示相关证据而实际未出示的情形等等。需要说明的是,因笔录记录的可能不是侦查人员与谈话对象所讲的原话,我们认为,落于纸面的文字与口头表述毕竟是不同的,只要笔录内容与谈话内容基本相符,属于被谈话对象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不必过于片面化的强调内容的完全一致。
  [ 注 释 ]
  ①张润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J].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8(下):41-44.
  ②陈鑫.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J].法制博览,2016,26:122.
  ③张鹏,张红建.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分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1:128-131.
  ④徐毅.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30:26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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