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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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时,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的划分往往成为婚姻纠纷中争议的焦点,随之而来的是各式各样关于离婚后,财产怎样划分的诉讼之争。在这一背景之下,婚前财产公證制度应运而生。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作为一个新生的法律公证制度,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还很欠缺。本文就是要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现状、利弊以及如何发展作进一步的研究,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关键词:婚前财产;财产公证;平等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与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作用
  1、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已经对财产进行过登记的夫妻,产生财产纠纷时,由于已经对财产进行过登记,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对已经进行登记公证过的财产和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能准确的划分,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降低财产纠纷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在这么高的离婚率背后就是非常多的离婚案件纠纷,在离婚案件当中,几乎都和财产有关系,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存在很大的不同意见,夫妻双方很难协商成功,于是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纠纷,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起到缓解纠纷的作用,就算产生纠纷,也可以根据公证的事实情况对双方的财产进行认定,由于事先已经公证过,也就能减低纠纷的发生。
  3、提升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其中有一部分双方协商不成,最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无形中便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离婚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包括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有的案件从立案受理到最后的结案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对当事人来说,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对于法院而言,需要专门的法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来负责,整个过程需要付出很大的工作量,如果当事人在结婚之前便可以对财产进行公证,而公证的内容在法庭中便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极大的减少了律师和法官的工作量,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消极因素
  1、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以及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
  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是是为了防止离婚时出现纠纷,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属进行认定,但是当一方提出要求之后,另一方便会认为要求公证的一方过分的重视金钱而对其产生不信任的因素。一旦进行公证,感情便掺杂了更多的财产因素,逐渐的彼此间的信任也由于一纸公证变得脆弱不堪。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司法实践当中确实存在,一些原本关系很好的情侣,因为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导致双方间增加了不和谐的因素,并最终使得美满的生活走向了悲剧的结尾。
  2、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婚姻当中,妇女和儿童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当然这并不是对女性的歧视,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男女生理等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科学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没有过错以及为家庭付出更多精力的一方,如果不能从中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无疑是剥夺了弱势群体的部分权利。
  3、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自引进我国开始,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目前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虽然人们看待这一制度均从理性的角度给予了宽容和支持,但是在实践中却与此相反,真正进行该项制度的主体却十分少,引起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一制度的规定与我国长期以来的道德伦理观念相背离,不适合我国的国情。
  三、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认识
  (一)婚前财产公证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在我国,由于受到社会观念和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用并不多,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6年,我国登记结婚的夫妻共有1142.82万对,同年登记离婚的夫妻为415.82万对,粗离婚率为3.02%,2015年,我国登记结婚的夫妻共有1224.71万对,登记离婚的夫妻共有384.14万对,粗离婚率为2.79%,而在2010年,结婚登记的夫妻共有1241万对,登记离婚的夫妻共有267.80万对,粗离婚率为2%。可以从中看出,我国的离婚夫妻在逐年增加,如此高的离婚率背后,离婚诉讼案件肯定也随之增加,而这无疑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办案量,占用了司法资源,所以,如果在我国普及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那么夫妻双方即便真的走到离婚的那一步,也可以减少纠纷,更能减少诉讼纠纷。当然我们也要一分为二的看待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有弊,并不是万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婚前财产公证的运用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无疑是利大于弊,所以应该普及这项制度,同时应该对这种制度予以法律明确。
  (二)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学习了相关著作以及我自己加以思考后,我个人以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与夫妻财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使用等问题,如果进行公证,夫妻双方的感情就会因此埋下隐患,产生不信任的因素,但是只有进行了公证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正确看待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从当事人层明来看;如果从国家层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所带来的好处是十分巨大的,节约公共资源,减少诉讼纠纷,所以我个人以为,应该加强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研究,以法律的形式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明文规定,引导公民进行婚前财产登记;从社会层明来看,应该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任何新生事物都会遇到来自旧事物的阻碍,但是时代在进步,人类也在进步,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促进社会和谐,因此我觉得应该转变社会风气,大胆接受新事物,加强引导,大力宣传推广,让人们都能普遍接受,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免婚前财产公证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四、结论
  在文中我研究了相关学者和专家的理论著作后,大概了解了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发展所遇到的问题,然后表达了我个人的看法,就是为了尽可能的消除该项财产公证制度的缺点,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以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双方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睦,构建良好的财产秩序,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明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申森浩.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实证研究(2015).甘肃政法学院.
  [2]王徐美慧.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浅谈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因素(2016).法制博览.
  [3]徐婷.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201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作者简介:张玉东,出生年月:1975年9月,性别:男,民族:汉族,籍贯: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当前职称:三级公证员,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公证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智圣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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