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媒介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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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通过网络行使自身的话语权,甚至在某些敏感诉讼案件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而作为公众话语权载体的媒介,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优势,然而,媒介监督的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一度干扰到司法独立,药家鑫的案件就是最显著的佐证,同时随着微博这一事物的兴起,舆论监督一度甚嚣尘上。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药家鑫案件的分析,主要从一审二审前后媒体对该案件报道的倾向和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分析出如何正确有效地使用媒介监督权。
  关键词:媒介监督;舆论;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6—02
  
  一、药家鑫案例的司法审判情况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对伤者张妙连砍8刀致其死亡,此后药家鑫又继续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遂被群众抓获。经公安机关审讯,暂未掌握直接证据,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在其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该案件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剧烈反响,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代表民意的媒介将民众对药家鑫的愤怒扩大化从而迫使法院做出了对药家鑫判死刑的决定。并在不断上诉中仍保持死刑的量刑判决。
  通过图1,笔者认为媒体对于药家鑫最终死刑的裁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在下文会对媒体的整个过程进行详细阐述。
  二、药家鑫案审判期间民众倾向和媒介的报道倾向
  药家鑫案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媒体引导,因此整个审判过程都是在媒体的高度关注的阳光下进行,审判机关的整个过程应该是公正透明的,对司法机关考验更多的是司法理念问题。而一个最大的争执点就在于药家鑫的自首及其悔过情节和之后提出的“激情杀人”的观点能否成为其减轻量刑的理由,在这个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媒介充分发挥了自身的宣传造势的能力,将药家鑫的罪行放大化,对其辩护律师所称的“激情杀人”的说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由此给民众营造了药家鑫非杀不可的观点。
  一件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案件,在特殊的时间点,被媒体赋予了特殊的含义。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贫富差距的扩大更是强烈冲击着民众的心态。李刚事件的发生,更是将群众对于富人阶层的不满推向了一个顶点,在这个风口浪尖的时候药家鑫也开着自己的车走到了民众的眼里,必然成为了众矢之的,媒体也随之对其口诛笔伐。
  媒体除营造药家鑫非杀不可的观点之外,对于药家鑫的案件还报道了相关的细节内容,而这些细节内容的选择同时也体现了媒体的报道倾向。这些细节也许并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有效要件,但通过媒体的渲染,让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开始起哄,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自药家鑫的案件爆发伊始,对于药家鑫的细节报道涉及到方方面面。案发之初率先报道的《扬子晚报》就以《大学生撞伤女服务员,发现对方记车号捅8刀致死》,且文章以“其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庭背景殷实”结尾,直指药家鑫的家庭,宣称其为“富二代”,家世显赫,也有报道称其为“官二代”。更加引起了民众的猜测,煽动了公众的不满情绪,使得“仇富”、“仇官”这样一种现代社会蔓延的不良心态再一次迸发。而后来这些言论被证实为不实报道,大大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而这一造谣的真正受害者却是药家鑫本人。也有媒体通过对药家鑫的成长经历的分析来剖析其犯罪心理,药家鑫从小受到的家教非常严厉,有被父亲关在地下室体罚的经历,高压式的家庭教育让其性格扭曲。中央电视台特意请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通过对药家鑫案外细节的分析及心理测试来探寻其犯罪的根源,同时,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宣称其的行为可被定性为“激情杀人”,这样的一种论断一时间成为媒体热议的焦点。而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体和民众都呈现了一边倒的情况,认为这种说法根本不能为其进行开脱,一时间,对药家鑫的批评声和希望他能受到严厉的裁决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笔者统计,自“激情杀人”的论断公诸之后,国内著名的媒体(各家省报及腾讯网、凤凰网等大型的网络媒体)对此的相关报道中近70%的媒体在标题上直指其不合理性,其中南方都市报2011年3月24日的报道就以《药家鑫“激情杀人”,法院不能“激情判决”》为题,强调药家鑫不论平时表现再好,但他毕竟杀害了一条无辜的生命,罪行清楚,应予以严惩。更有网民留言直言希望严惩药家鑫,给社会一个公道,以防出现李家鑫、赵家鑫。以下是摘录的网友的部分留言:“基于知识和经验的判断,我们认为药家鑫的死刑判决不会也不可能有悬念,但有的网友‘听到了公正的判决,不由得泪流满面感觉’。”
  我们不得否认,通过对这一典型案例的剖析,给天下更多父母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敲响了警钟。媒体分析出药家鑫那双纤细而又灵活的弹钢琴的双手是如何变成了拿起屠刀杀害纤弱女子的血手,归根到底是其家庭教育的缺失所引发其对责任的恐惧。主流媒体的上述报道无疑会吸引更多受众的眼球,众多的民众对整个事件的情绪或谴责、或愤怒、或惋惜、或反思……使得本已逐步平息的嘈杂声再次掀起波澜,本属一起普通的刑事个案演变成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事件,司法机关在这样的舆论背景下会更加谨慎,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民众非常相信死刑的威慑力的国度里,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到民众的声音。
  三、媒介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对于媒介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应该辩证的看待,首先两者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证并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审判公开是公正司法的有力保障,这也需要新闻舆论的参与,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的报道,尤其是曝光司法、执法行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对监督司法公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一方面来说,媒介监督在促进司法公平,引导社会舆论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而司法尊重媒介监督,同时保护媒介监督。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在各种权力的博弈与较量中达成的,媒体与司法可以在博弈中互进。同时,司法独立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媒介监督也是希望通过这一方式促进社会各方面公开透明,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这一方面看,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虽然各自拥有自己的领域,但最终目的是一致的。所以二者是和谐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媒体的报道与监督,有利于推进司法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同时通过媒体的报道让司法审判在公众的视野中进行,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也让公众在了解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在公开透明中监督司法审判,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其次,媒介监督报道有利于捍卫司法审判的独立。新闻媒体捍卫司法审判的独立,在报道审判过程中对某些非司法因素对于审判的干涉影响等进行报道,公诸于众,有力地保护了司法审判的独立,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另一方面来说,媒介监督如若处理不当,就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干预,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破坏了司法独立,譬如许霆案。如若不是媒体的大肆宣传,许霆也会从最终的无期徒刑改到最终的有期徒刑5年,这中间的巨大落差让人跌破眼镜。媒介监督如若越界,将对司法独立有所影响并破坏了司法权威,不利于社会公平。媒介在宣传报道中,常常会让自身的权利有所延伸,甚至延伸过度,使某些报道带有煽动性和倾向性,通过自身强大的影响力,使自己的观点带上民意的色彩,对案件进行预设判断,给法律、法官都形成极大压力,被称作媒介审判。这种预先审判必然给司法独立带来影响,破坏司法独立。例如,在许霆案中,由于媒介的大力宣传报道,对于司法量刑过重的批评,使司法最终进行改判,而这种改判是不完全以法律为依据的,是特例。同时由于别人没有得到相同的待遇,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此过程中遭到了破坏。其次,媒介审判对法官有很大不利影响。媒介审判给法官很大的心理压力,使法官不得不屈从于所谓的人民意志、媒体意志。但由于某些不合理性,法官可能遭人非议,给自己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和社会评价都带来不利影响。
  四、如何规避媒介监督干预司法审判
  笔者在上文中着重叙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那么要如何避免媒介监督干预司法审判,或者说如何避免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呢?
  一方面,媒体要客观的报道事实,不带倾向性,不进行预先审判,划清之间的边界,避免主动越位。同时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媒体要明确自己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广大人民的传声筒,是维护人民自由权利的利益代表者,要正确充分的进行司法监督,维护司法独立和最广大人民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媒体应明确自身定位,客观的报道事实,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同时对司法机关进行正面报道,做到既保护好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监督司法公正又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明确好自己的权利界限,不越权。对不公事件和外在因素进行监督报道,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驾护航。新闻工作者也要进一步提高其整体素质,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不做不实报道、夸张报道,做好人民的代言者。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坚定的握住法律准绳,学会与媒体和谐相处,不能有损法律权威,依法办事。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还应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等,要时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要善于利用新闻媒体,与新闻媒体成为朋友,通过媒体的作用普法、护法,让群众了解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维护司法独立。同时,对媒介监督要持理解与包容的态度,对媒体对贪污腐败现象的监督等行为表示欢迎,对出现的不良行为进行如实揭露,倾听民声。除此以外,国家应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媒介监督有法可依,合理界定新闻监督司法的限度。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司法审判的公开程度,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开、公正、民主。
  总之,要实现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既要保证媒介的监督权、人民的知情权,又要维护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使二者共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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