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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土地神是民间最为广泛的信仰之一。土地神又称为社神。二者的区别在于:供养祭祀土地神的主体是庶民;社神是国家祭祀的,因此常用“社稷”代替国家。对土地神的信仰源于对土地自然的崇拜。因此,早期的土地神的形象是模糊的,原始自然的崇拜。对土地的自然崇拜逐渐“人格化”其祭祀的对象、仪式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本文将结合文献资料和在前人的研究基础浅析先秦时期社神、土地神信仰的缘起、变化历程。
关键词:土地神;社祭;自然崇拜
作者简介:田文德(1990-),男,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35-0-02
关于土地神信仰或者社祭的起源、时间至今没有明确的共识。这一方面与早期文献资料记载有限有关,另一方面,早期的土地崇拜,应是起源自发性的活动,不可能一出现,就形成制度而被记录下来。关于社祭出现的原因解释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图腾崇拜。李则刚先生最先提出此种说法,他认为“社”是早期社会,代替图腾信仰的东西,其性质和功能和图腾一样。主要起到团结部落作用,是部落的血缘纽带。[1]二、“圣地说”。葛兰言先生认为,中国人相信河流、山岳和森林等具有神圣的力量,并在节庆中将它们一起祭祀。在有的情况下, 如果神圣场景的某种要素显得特别突出,那显然是因为它看起来能够最生动地体现整体中的神圣力量 ,汤祷雨于桑林就是比较著名的例子。[2]这就是说社是圣地和神圣力量的象征,关于圣地说,凌纯生先生也支持该观点。[3]三、“生殖崇拜说”支持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郭沫若,其在《释祖妣》一文中说: “据余所见土、且、士,实同为牡器之象形 。……由音而言,土、且,复同在鱼部,而土为古社字,祀为内者为祖,祀于外者为社,祖与社二而一也。”[4]朱芳圃也有相似的观点。[5]四、“树林森林说”石声淮先生认为,社的造字原始意图就是表示祭祀树木。[6]关于各种说法似乎皆有道理,但也不能完全用某一种说法去否定其它的说法或者让大多数的人信服。
先秦对土地祭祀有先是朴素土地崇拜再到土地神崇拜,经历了土地神的“人格”化的变化,即祭祀的对象不再是单纯的土地,而发展成对人格化的神的崇拜。最早的土地神,是共工之子句龙,《礼记·祭法》载:“公工氏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之以社。”[7]至于为何将句龙作为土地神加以祭祀,东汉蔡邕在《蔡中郎集》中说:“社祭之建尚矣,在昔圣帝有五行之官,而共工子为后土,及其没也,遂为社祀。”[8]据此可以推断,句龙在治理黄河时功劳甚高,因而被民众尊为“土地之主”(后土)进而享有世代祭祀。夏代则认为大禹配社。《淮南子·祀论》载:“禹老天下而死为社。”高诱注“劳天下,谓治水之功也。托祀于后土神。”此托祀为配祀之意。《论衡·祀义》亦言:“禹劳力天下,死而为社。”商朝则以相士为社神,《史记·殷本纪》记载:“昭明卒,子相土立。”索隐:“相土佐夏,功著于商。”因为相土公于商,因而死后殷人将其配祭为社神。周人始祖后祭是则社神赐予的。《礼记·祭法》:“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祭。[9]”孔颖达疏:“故祀认为祭者谓农及弃皆祀之,以配祭之神”。 古代社稷并提,自古以来以“社稷”代称天下,国家。先社后祭,有土地才能生五谷。社神在汉代以前是一很尊贵的神祗,而且汉代以前只是配祭于社神,并没有独立的祀社稷场所。《周礼·地宫·小司徒》:“凡建邦国,立其社稷”。孔颖达疏:“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国之社,皆有稷以配之”。也就是说所谓三社三稷实际上只有三社,而稷不过是附带祭于社而已。所以蔡邕在《独断》中说:“社稷二神功同,故同堂别坛,俱在未位”。 三代以后,统治阶级为强化神权统治,尤为重视社祭,每一新王朝建立,必先毁弃前朝之社,并立本朝之神,社神成为地上诸神之主。古人以“社稷”替代国家,其重要性可想而知。汉经学家郑玄曾说:“国中之神莫贵于社”。陈寅格先生甚至认为,“治我国文化史者,当以社为核心。”[10]其言虽有夸大社神之嫌,但可看出社祭在中国古代文化上之地位。
随着社会的变化,先秦时期的社神信仰,逐渐表现出一方面与社会等级制度相一致的阶层性;另一方面土地神的神職功能逐渐扩大不再是单纯的土地信仰寄托。《礼记·祭法》篇载:“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显然“太社”、“国社”、“侯社”、“ 置社”皆以社会等级制度划分,大夫以下不能私立社,须以“旅”、“里”等群体单位设立“置社”。这也是土地神祭祀由官方向大众蔓延的发端,由此社的数量逐渐增加,最终形成了广泛的民间土地神信仰。“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
《礼记》卷十二<王制>载:“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祢。”[11]无论天子还是诸侯外出都需祭社,或许社已具有类似保护神的神职。另外,社还在军中被祭祀,《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楚使臣赴齐时,“齐社,蒐军实”,即在社检阅军队、车徒及军器。这表明,齐国的社除了有一般的祭祀作用之外,还与军事相关。各诸侯国军队外出征伐的时候,社主要随军而行。春秋末年,卫国任大祝之职的子鱼曾经说:“祝,社稷之常隶也,社稷不动,祝不出竟(境),官之制也。君以军行,拔社衅鼓,祝奉以从,转是乎出竟(境)。” 可见社神在君主率军旅出征时,要先祭社,并且杀牲以血涂鼓,然后大祝奉社主从军而行。军主的社主之神称为“军社”,《周礼·小宗伯》谓小宗伯之职守之一是“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车”,所提到的“主车”,即载社主之车。另,《周礼·大祝》载“大师,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国将有事于四望,及军归献于社,则前祝”。可见所谓“宜于社”,就是祭祀社神以求其福宜。
另外,从“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可以看出“王”立之社“大(太)社”和“王社”是不同的两个“社”。“大社”是王为国家立的社,而“王社”则是“王”的家族社。可见,社已经具有家庭祭祀功能。这也反应在平民之中,故《礼记》云:“家主中霤,而国主社。”中霤,本是原始先民圆形尖顶之居室顶部所留散室内烟气并且透光之处,此处正当居室正中的灶坑之上,可以使炊烟直上而出,因此对于居住者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所在。居室里面正中的灶坑处后来称为“中霤”。因此家族祭社是在 居室正中处。 社祭的时间,一年两祭,在每年的春秋仲月。《礼记·月令》载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所谓“元日”,《吕氏春秋·仲春纪》高注谓“元,善也。日,从甲至癸也”。 秦汉以后的春、秋两季的仲都要祭祀社神称之“社日”。 社祭时供献社神的祭肉,在祭祀之后要分给各个民户。秦代的陈平,“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日:`善,陈孺子之为宰!’”。可见在社神的祭祀主祭人当得到大家的认可需要有一定的威望,官方型的社祭的主祭人一般是王侯和地方行政主要官吏。
关于社祭的形制,《春秋》鲁庄公二十五年记录了这年六月辛未日发生日食,鲁用牺牲祭社。关于这件事,《公羊传》有这样的解释:“旧食则易为鼓用牲于社,求乎阴之道也。经朱丝营社。或曰胁之,或曰为訚,恐人犯之,故营之。”可见祭社须打鼓,用牺牲。而从“经朱丝营社”中,可以看出先民的阴阳五行思想。
先秦土地信仰是从原始社会土地崇拜转向类似于宗教信仰时期,该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社神(土地神)信仰出现了众多变化:土地神逐渐人格化,土地神的神职不断丰富,官方祭祀和大众祭祀分化。这些使得土地神的信仰内容不断丰富也更加復杂,为后来土地神信仰体系形成起了不可代替的作用。
注释:
[1]李则纲 《社与图腾》, 《大陆杂志》卷32 第13号,第220一223页,1935年。
[2][法]葛兰言:《中国古代的节庆与歌谣》,赵丙祥、张宏明译,广西师范大学版,2005年, 第162页。
[3]凌纯生 《中国古代社之源流》,《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17期 1964年。
[4]郭沫若 《郭沫若全集·考古编》卷一,第39页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10月。
[5]朱芳圃《甲骨学文字编》,商务印书馆,第4页,1933年。
[6]石声淮、傅道彬: 《木的祭祀与木的崇拜》,《华中师院学报》1984年第4期。
[7]《礼记正义》卷四十六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307页。1999年。
[8](漢)蔡邕 《蔡中郎集》卷五 四部叢刊影明活字本。
[9]《礼记正义·祭法》卷十四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
[10]转自杨琳论文《社之功用考述(下)》.文献季刊.1999年10月 第4期。
[11]《礼记正义·王制》卷四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
关键词:土地神;社祭;自然崇拜
作者简介:田文德(1990-),男,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35-0-02
关于土地神信仰或者社祭的起源、时间至今没有明确的共识。这一方面与早期文献资料记载有限有关,另一方面,早期的土地崇拜,应是起源自发性的活动,不可能一出现,就形成制度而被记录下来。关于社祭出现的原因解释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图腾崇拜。李则刚先生最先提出此种说法,他认为“社”是早期社会,代替图腾信仰的东西,其性质和功能和图腾一样。主要起到团结部落作用,是部落的血缘纽带。[1]二、“圣地说”。葛兰言先生认为,中国人相信河流、山岳和森林等具有神圣的力量,并在节庆中将它们一起祭祀。在有的情况下, 如果神圣场景的某种要素显得特别突出,那显然是因为它看起来能够最生动地体现整体中的神圣力量 ,汤祷雨于桑林就是比较著名的例子。[2]这就是说社是圣地和神圣力量的象征,关于圣地说,凌纯生先生也支持该观点。[3]三、“生殖崇拜说”支持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郭沫若,其在《释祖妣》一文中说: “据余所见土、且、士,实同为牡器之象形 。……由音而言,土、且,复同在鱼部,而土为古社字,祀为内者为祖,祀于外者为社,祖与社二而一也。”[4]朱芳圃也有相似的观点。[5]四、“树林森林说”石声淮先生认为,社的造字原始意图就是表示祭祀树木。[6]关于各种说法似乎皆有道理,但也不能完全用某一种说法去否定其它的说法或者让大多数的人信服。
先秦对土地祭祀有先是朴素土地崇拜再到土地神崇拜,经历了土地神的“人格”化的变化,即祭祀的对象不再是单纯的土地,而发展成对人格化的神的崇拜。最早的土地神,是共工之子句龙,《礼记·祭法》载:“公工氏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之以社。”[7]至于为何将句龙作为土地神加以祭祀,东汉蔡邕在《蔡中郎集》中说:“社祭之建尚矣,在昔圣帝有五行之官,而共工子为后土,及其没也,遂为社祀。”[8]据此可以推断,句龙在治理黄河时功劳甚高,因而被民众尊为“土地之主”(后土)进而享有世代祭祀。夏代则认为大禹配社。《淮南子·祀论》载:“禹老天下而死为社。”高诱注“劳天下,谓治水之功也。托祀于后土神。”此托祀为配祀之意。《论衡·祀义》亦言:“禹劳力天下,死而为社。”商朝则以相士为社神,《史记·殷本纪》记载:“昭明卒,子相土立。”索隐:“相土佐夏,功著于商。”因为相土公于商,因而死后殷人将其配祭为社神。周人始祖后祭是则社神赐予的。《礼记·祭法》:“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祭。[9]”孔颖达疏:“故祀认为祭者谓农及弃皆祀之,以配祭之神”。 古代社稷并提,自古以来以“社稷”代称天下,国家。先社后祭,有土地才能生五谷。社神在汉代以前是一很尊贵的神祗,而且汉代以前只是配祭于社神,并没有独立的祀社稷场所。《周礼·地宫·小司徒》:“凡建邦国,立其社稷”。孔颖达疏:“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国之社,皆有稷以配之”。也就是说所谓三社三稷实际上只有三社,而稷不过是附带祭于社而已。所以蔡邕在《独断》中说:“社稷二神功同,故同堂别坛,俱在未位”。 三代以后,统治阶级为强化神权统治,尤为重视社祭,每一新王朝建立,必先毁弃前朝之社,并立本朝之神,社神成为地上诸神之主。古人以“社稷”替代国家,其重要性可想而知。汉经学家郑玄曾说:“国中之神莫贵于社”。陈寅格先生甚至认为,“治我国文化史者,当以社为核心。”[10]其言虽有夸大社神之嫌,但可看出社祭在中国古代文化上之地位。
随着社会的变化,先秦时期的社神信仰,逐渐表现出一方面与社会等级制度相一致的阶层性;另一方面土地神的神職功能逐渐扩大不再是单纯的土地信仰寄托。《礼记·祭法》篇载:“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显然“太社”、“国社”、“侯社”、“ 置社”皆以社会等级制度划分,大夫以下不能私立社,须以“旅”、“里”等群体单位设立“置社”。这也是土地神祭祀由官方向大众蔓延的发端,由此社的数量逐渐增加,最终形成了广泛的民间土地神信仰。“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
《礼记》卷十二<王制>载:“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祢。”[11]无论天子还是诸侯外出都需祭社,或许社已具有类似保护神的神职。另外,社还在军中被祭祀,《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楚使臣赴齐时,“齐社,蒐军实”,即在社检阅军队、车徒及军器。这表明,齐国的社除了有一般的祭祀作用之外,还与军事相关。各诸侯国军队外出征伐的时候,社主要随军而行。春秋末年,卫国任大祝之职的子鱼曾经说:“祝,社稷之常隶也,社稷不动,祝不出竟(境),官之制也。君以军行,拔社衅鼓,祝奉以从,转是乎出竟(境)。” 可见社神在君主率军旅出征时,要先祭社,并且杀牲以血涂鼓,然后大祝奉社主从军而行。军主的社主之神称为“军社”,《周礼·小宗伯》谓小宗伯之职守之一是“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车”,所提到的“主车”,即载社主之车。另,《周礼·大祝》载“大师,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国将有事于四望,及军归献于社,则前祝”。可见所谓“宜于社”,就是祭祀社神以求其福宜。
另外,从“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可以看出“王”立之社“大(太)社”和“王社”是不同的两个“社”。“大社”是王为国家立的社,而“王社”则是“王”的家族社。可见,社已经具有家庭祭祀功能。这也反应在平民之中,故《礼记》云:“家主中霤,而国主社。”中霤,本是原始先民圆形尖顶之居室顶部所留散室内烟气并且透光之处,此处正当居室正中的灶坑之上,可以使炊烟直上而出,因此对于居住者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所在。居室里面正中的灶坑处后来称为“中霤”。因此家族祭社是在 居室正中处。 社祭的时间,一年两祭,在每年的春秋仲月。《礼记·月令》载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所谓“元日”,《吕氏春秋·仲春纪》高注谓“元,善也。日,从甲至癸也”。 秦汉以后的春、秋两季的仲都要祭祀社神称之“社日”。 社祭时供献社神的祭肉,在祭祀之后要分给各个民户。秦代的陈平,“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日:`善,陈孺子之为宰!’”。可见在社神的祭祀主祭人当得到大家的认可需要有一定的威望,官方型的社祭的主祭人一般是王侯和地方行政主要官吏。
关于社祭的形制,《春秋》鲁庄公二十五年记录了这年六月辛未日发生日食,鲁用牺牲祭社。关于这件事,《公羊传》有这样的解释:“旧食则易为鼓用牲于社,求乎阴之道也。经朱丝营社。或曰胁之,或曰为訚,恐人犯之,故营之。”可见祭社须打鼓,用牺牲。而从“经朱丝营社”中,可以看出先民的阴阳五行思想。
先秦土地信仰是从原始社会土地崇拜转向类似于宗教信仰时期,该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社神(土地神)信仰出现了众多变化:土地神逐渐人格化,土地神的神职不断丰富,官方祭祀和大众祭祀分化。这些使得土地神的信仰内容不断丰富也更加復杂,为后来土地神信仰体系形成起了不可代替的作用。
注释:
[1]李则纲 《社与图腾》, 《大陆杂志》卷32 第13号,第220一223页,1935年。
[2][法]葛兰言:《中国古代的节庆与歌谣》,赵丙祥、张宏明译,广西师范大学版,2005年, 第162页。
[3]凌纯生 《中国古代社之源流》,《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17期 1964年。
[4]郭沫若 《郭沫若全集·考古编》卷一,第39页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10月。
[5]朱芳圃《甲骨学文字编》,商务印书馆,第4页,1933年。
[6]石声淮、傅道彬: 《木的祭祀与木的崇拜》,《华中师院学报》1984年第4期。
[7]《礼记正义》卷四十六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307页。1999年。
[8](漢)蔡邕 《蔡中郎集》卷五 四部叢刊影明活字本。
[9]《礼记正义·祭法》卷十四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
[10]转自杨琳论文《社之功用考述(下)》.文献季刊.1999年10月 第4期。
[11]《礼记正义·王制》卷四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