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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模式”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这一模式背后所隐藏的、甚至已经显现和激化的矛盾也越来越引人关注。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社会阶层变化和权利观念变迁,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已经很难有效应对当今公共治理的现实挑战。在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因为技术、经济、观念迅速发展而带来社会不断变迁的当代,体制结构的“与时俱进”已成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本文分析了构建参与式的公证制度体系的相关方面。
关键词:参与式;公证;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公证是由国家设立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为民事各种流转秩序进行相应的维护,从而使得各种违法行为都能得到相应的制止,对于各种民事诉讼的发生率也能得到很好的制止,使得人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
1、公證制度的价值取向
要想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证制度,笔者认为,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明确我们所要建立的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纵观当今世界,主要存在拉丁公证制度和英美公证制度这两种公证制度,当然,它们之间在价值取向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就其根本目的而言,公证制度在于保障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实现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法律行为与重大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以实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这一公证制度的基本功能,从而达到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它将公证制度定位于国家准司法制度,表现为国家法律有大量关于强制性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的权威组织和公证人员的严格选拔,公证人对公证的内容要进行实质性的严格审查,且负有较大的责任,但同时公证也具有强大的效力。
2、我国公证行业的现状
2.1、公证机构不独立
为了能够确保公证制度能够公平的进行维护,通常的情况下是会采用公证机构来实现,从而进行一系列的相关的国家公证职权和公证证明活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以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局的行政管理为主的公证机关管理模式。,同时也说明了公证机关的行为准则岁关联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证机关的直接管理机关,也是常说的司法局,司法局能够直接参与到公证处的人事、职权和公证活动等。此外,公证机关在经费的运用上,其也是没有有独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这也造成了很多的问题,使得我国的公证机关成为了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下属部门,彻底失去了其存在的独立自主性。
2.2、存在多种公证体制
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公证体制,主要有合作体制、事业体制、行政体制这三种公证体制。并且随着公证体制的多样化,伴随的公证体制的运作方式也是不同的,主要以行政管理体制和创收型的自收自支运营体制为主。在同一个地区,常常存在着多种不同争,经常导致公证机构的功能混乱、公证行业发展失衡等现象。
2.3、公证行业管理的混乱
目前,我国公证行业在管理上呈现一种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混乱交织的状态,行业管理责任不明确,分工不合理。且行业管理多被行政管理所取代,公证行业自身的管理并不能切实有效的开展。整个行业的管理被完全行政化。而公证机构本身的管理职权则被行政管理架空,降低了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导致了公证行业管理的混乱。
3、公证改革的必要性
3.1、社会对公证行业的内在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法律规范的范围调整也随之扩大。以往的调整以对行为后果的补救和调整为主,无论是调整方式还是调整范围都受大了很大的约束,使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对法律规范的调整目的有所改变,主要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事前法律预防手段的应用。需要从多方面、多渠道和多领域对法律规范的到时候过程进行调整,使其能够更好地预防和规范社会行为。
3.2社会提供给公证行业的外在发展机遇。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拓宽了公证事业的发展空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问题为公证行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它能够维护交易安全,也对纠纷的发生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公证行业的工作效率取得很大程度的提高,对于中介和沟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还有助于公证员核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另外,随着法律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的公证意识也将逐渐深化。
4、构建参与式的公证制度体系
4.1、管理体制创新,需落实“参与式治理”
在多数情况下,民众通过诉诸政治化的“集体行动”而进行维权,是因为在现有的治理结构中,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受到了体制结构的挤压。民众的权利变成了“权利泡沫”,实际上很难有效落实并在体制结构中通过行使权利而保障其利益。由于这种“体制性维权”的功能障碍,“非体制化行动”在一些情况下就成为民众策略性选择,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高发频发。
因而,无论是从当下的维稳来说,还是从长远的公共治理改进来看,我们都必须考虑体制结构的改进,从传统上“管理主义模式”的体制模式转向一种包容性的“参与式治理”模式。
“参与式治理”作为一种治理体制和技术,源于“参与式民主”理论。它提供了一种关于公共生活问题的解决方案,主张在代议制民主的框架内,让公民能够积极有序地参与公共事务,从而补充和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
在中国,理论界近几年对于参与式民主也开始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公众参与”话语逐渐由边缘走向公共议论舞台的中心。事实上,党和政府对参与式治理也已有方向性共识。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认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这要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2、通过“参与式治理”落实“一体多元”
从宏观的政治层面而言,随着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已基本定型,政治体制改革成为目前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强化政权合法性资源和有效统治必然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大诉求。在理论上,我们对国家和政权合法性的传统表述,主要是从“历史合法性”和“绩效合法性”逻辑来展开的,但这两种合法化逻辑都蕴含着合法性解释能力的不足,也缺乏足够的规范性价值基础。这样一来,通过“民主合法性”逻辑来解释并强化统治的合法性资源,将成为一个必然选择。
这种统治的“民主合法性”解释框架在理论上有更强的规范性价值基础,在实践中也可以超越具体的政策考量而构建一种可持续的国家治理框架。然而,简单和粗糙的民主化不仅会伤害转型国家的整体利益,也会伤害民主的尊严本身。纯粹西方式的民主路径在宏观政治领域必然会遭遇到中国自身宪政体制与政治架构的严格约束。因此,我国的民主制度体系必须建立在现有的体制基石,即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之上。基于社会主义民主传统和转型国家的民主经验,中国的民主体制应当进一步落实宪法中所蕴含的“一体多元”的制度格局。“一体”即人大的代议制民主,解决的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合法性问题,具有解释性特征;“多元”则包括参与民主、基层民主、党内民主、协商民主等在内的多种民主形式,解决的是具体权力行使的妥当性问题,具有功能性特征。
4.3、微观民主的宏观意义
在急速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宏观领域的统治集权与政治体制的相对稳定性应具有优先性。平稳转型的可靠改革策略,并不在于宏观政治的结构性冒险,而在于微观领域的民主参与和治理机制优化。在当下的体制变革中,既不能一味地不变,也不宜进行体制的结构性冒险。在“一体”之下的“多元”民主参与机制的落实和展开,可成为当前体制变迁的发力点。中国微观民主的政治实践由来已久。古代的地方“乡绅”治理具有一定的基层自治色彩,对于中国古代政治体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伴随着近现代革命而来的激进主义运动,在改造宏观政治的同时,也损伤了中国社会的基层自治结构及其治理技术传统。我们主张的微观民主是一种地方治理的综合框架,涉及到政治、行政与司法系统的结构协调、功能优化与治理技术的具体改进。不管是在市县层面、乡镇层面还是村落自治层面,基层治理都应当注重在选举之外民主多渠道的有效政治参与和管理。
结束语
我国的公证制度要依据法律制度体系来进行准确定位,要改革公证制度自身的适应性,才我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应加快公证制度的法制进程,让公证制度展现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使其在我国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道路发挥出英语的职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段伟,李全息.构建参与式的公证制度体系[J].中国公证,2013,12:38-43.
[2]蒋笃恒.公证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2.
[3]杨柳青.参与式民主制度的宪政构建[D].四川师范大学,2011.
[4]张广兵.参与式教学设计研究[D].西南大学,2009.
[5]刘博.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J].中国司法,2011,10:24-27.
关键词:参与式;公证;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公证是由国家设立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为民事各种流转秩序进行相应的维护,从而使得各种违法行为都能得到相应的制止,对于各种民事诉讼的发生率也能得到很好的制止,使得人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
1、公證制度的价值取向
要想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证制度,笔者认为,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明确我们所要建立的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纵观当今世界,主要存在拉丁公证制度和英美公证制度这两种公证制度,当然,它们之间在价值取向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就其根本目的而言,公证制度在于保障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实现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法律行为与重大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以实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这一公证制度的基本功能,从而达到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它将公证制度定位于国家准司法制度,表现为国家法律有大量关于强制性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的权威组织和公证人员的严格选拔,公证人对公证的内容要进行实质性的严格审查,且负有较大的责任,但同时公证也具有强大的效力。
2、我国公证行业的现状
2.1、公证机构不独立
为了能够确保公证制度能够公平的进行维护,通常的情况下是会采用公证机构来实现,从而进行一系列的相关的国家公证职权和公证证明活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以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局的行政管理为主的公证机关管理模式。,同时也说明了公证机关的行为准则岁关联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证机关的直接管理机关,也是常说的司法局,司法局能够直接参与到公证处的人事、职权和公证活动等。此外,公证机关在经费的运用上,其也是没有有独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这也造成了很多的问题,使得我国的公证机关成为了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下属部门,彻底失去了其存在的独立自主性。
2.2、存在多种公证体制
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公证体制,主要有合作体制、事业体制、行政体制这三种公证体制。并且随着公证体制的多样化,伴随的公证体制的运作方式也是不同的,主要以行政管理体制和创收型的自收自支运营体制为主。在同一个地区,常常存在着多种不同争,经常导致公证机构的功能混乱、公证行业发展失衡等现象。
2.3、公证行业管理的混乱
目前,我国公证行业在管理上呈现一种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混乱交织的状态,行业管理责任不明确,分工不合理。且行业管理多被行政管理所取代,公证行业自身的管理并不能切实有效的开展。整个行业的管理被完全行政化。而公证机构本身的管理职权则被行政管理架空,降低了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导致了公证行业管理的混乱。
3、公证改革的必要性
3.1、社会对公证行业的内在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法律规范的范围调整也随之扩大。以往的调整以对行为后果的补救和调整为主,无论是调整方式还是调整范围都受大了很大的约束,使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对法律规范的调整目的有所改变,主要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事前法律预防手段的应用。需要从多方面、多渠道和多领域对法律规范的到时候过程进行调整,使其能够更好地预防和规范社会行为。
3.2社会提供给公证行业的外在发展机遇。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拓宽了公证事业的发展空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问题为公证行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它能够维护交易安全,也对纠纷的发生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公证行业的工作效率取得很大程度的提高,对于中介和沟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还有助于公证员核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另外,随着法律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的公证意识也将逐渐深化。
4、构建参与式的公证制度体系
4.1、管理体制创新,需落实“参与式治理”
在多数情况下,民众通过诉诸政治化的“集体行动”而进行维权,是因为在现有的治理结构中,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受到了体制结构的挤压。民众的权利变成了“权利泡沫”,实际上很难有效落实并在体制结构中通过行使权利而保障其利益。由于这种“体制性维权”的功能障碍,“非体制化行动”在一些情况下就成为民众策略性选择,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高发频发。
因而,无论是从当下的维稳来说,还是从长远的公共治理改进来看,我们都必须考虑体制结构的改进,从传统上“管理主义模式”的体制模式转向一种包容性的“参与式治理”模式。
“参与式治理”作为一种治理体制和技术,源于“参与式民主”理论。它提供了一种关于公共生活问题的解决方案,主张在代议制民主的框架内,让公民能够积极有序地参与公共事务,从而补充和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
在中国,理论界近几年对于参与式民主也开始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公众参与”话语逐渐由边缘走向公共议论舞台的中心。事实上,党和政府对参与式治理也已有方向性共识。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认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这要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2、通过“参与式治理”落实“一体多元”
从宏观的政治层面而言,随着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已基本定型,政治体制改革成为目前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强化政权合法性资源和有效统治必然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大诉求。在理论上,我们对国家和政权合法性的传统表述,主要是从“历史合法性”和“绩效合法性”逻辑来展开的,但这两种合法化逻辑都蕴含着合法性解释能力的不足,也缺乏足够的规范性价值基础。这样一来,通过“民主合法性”逻辑来解释并强化统治的合法性资源,将成为一个必然选择。
这种统治的“民主合法性”解释框架在理论上有更强的规范性价值基础,在实践中也可以超越具体的政策考量而构建一种可持续的国家治理框架。然而,简单和粗糙的民主化不仅会伤害转型国家的整体利益,也会伤害民主的尊严本身。纯粹西方式的民主路径在宏观政治领域必然会遭遇到中国自身宪政体制与政治架构的严格约束。因此,我国的民主制度体系必须建立在现有的体制基石,即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之上。基于社会主义民主传统和转型国家的民主经验,中国的民主体制应当进一步落实宪法中所蕴含的“一体多元”的制度格局。“一体”即人大的代议制民主,解决的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合法性问题,具有解释性特征;“多元”则包括参与民主、基层民主、党内民主、协商民主等在内的多种民主形式,解决的是具体权力行使的妥当性问题,具有功能性特征。
4.3、微观民主的宏观意义
在急速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宏观领域的统治集权与政治体制的相对稳定性应具有优先性。平稳转型的可靠改革策略,并不在于宏观政治的结构性冒险,而在于微观领域的民主参与和治理机制优化。在当下的体制变革中,既不能一味地不变,也不宜进行体制的结构性冒险。在“一体”之下的“多元”民主参与机制的落实和展开,可成为当前体制变迁的发力点。中国微观民主的政治实践由来已久。古代的地方“乡绅”治理具有一定的基层自治色彩,对于中国古代政治体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伴随着近现代革命而来的激进主义运动,在改造宏观政治的同时,也损伤了中国社会的基层自治结构及其治理技术传统。我们主张的微观民主是一种地方治理的综合框架,涉及到政治、行政与司法系统的结构协调、功能优化与治理技术的具体改进。不管是在市县层面、乡镇层面还是村落自治层面,基层治理都应当注重在选举之外民主多渠道的有效政治参与和管理。
结束语
我国的公证制度要依据法律制度体系来进行准确定位,要改革公证制度自身的适应性,才我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应加快公证制度的法制进程,让公证制度展现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使其在我国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道路发挥出英语的职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段伟,李全息.构建参与式的公证制度体系[J].中国公证,2013,12:38-43.
[2]蒋笃恒.公证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2.
[3]杨柳青.参与式民主制度的宪政构建[D].四川师范大学,2011.
[4]张广兵.参与式教学设计研究[D].西南大学,2009.
[5]刘博.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J].中国司法,2011,10: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