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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意义。民法典体系的构建 ,不能完全照搬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模式 ,应有所创新、发展。应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 ,规定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最基本的、具有稳定的、并非处于公私交叉的实体性规则。应当以法律关系要素作为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 ,在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制度 ,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人格权制度与侵权行为制度应独立成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