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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沪深穗等一线城市里,自由职业已成为一种时尚。其中,自由撰稿人占了自由职业者的绝大多数。在很多人看来,自由撰稿人不受朝九晚五的约束,写点文章就可以获得一份不错的收入。但是,自由撰稿人的自由性也决定了其没有社保医疗等基本的保障,收入也不稳定。因此,许多自由撰稿人都希望跟媒体或刊物签署固定的供稿合同,从而在自由的同时能让收入有个保障。但是,对于他们来说,签署合同后身份有了变化,其在税收方面的待遇也会有差异。
中山大学中文专业的刘燕,在校期间就经常向广州的一些报刊媒体的副刊版面投递一些稿件。为此,还是学生的刘燕就不定时地收到一笔稿费,让周围的同学羡慕不已。慢慢地,刘燕也养成了爬格子的习惯,有灵感时就写点东西投递给媒体,顺便也锤炼自己的文笔。
2004年7月,从大学毕业的刘燕并没有像很多大学生一样四处找工作,而是留在家里做起了自由撰稿人,每月向一些报刊媒体供稿。刚开始,刘燕并没有固定向哪一家媒体供稿,总是一想到好的点子就马上写出来,等成文后再决定向哪家媒体投稿。由于在写之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刘燕的文章风格总是我行我素,不时出现跟报刊风格不相容的情形。因此,在第一年,刘燕的稿件采用率不是很高,收入也没有一个稳定的保障,总是稿费多时上馆子犒劳自己,稿费少时就吃泡面凑合一下。
经过一年的磨合和尝试,刘燕发现自己的文章在某都市报刊的采用率很高,风格也比较相符。于是,她一改以往那种多方撒网的写稿思路,转而集中向该媒体供稿。最初该报刊的副刊版是逢周一、三、五、日出版的,刘燕每月向其供稿16篇。但随着该副刊版影响力的增强,副刊改版变成周一到周五定期出版的栏目。这样,刘燕每个月就要为该报刊撰写20篇文章,月收入也慢慢增加到8000元。
由于刘燕慢慢找到了适合自己的路子,她的生活总算有了个保障,不至于再出现一周靠方便面度日的情况。但家里人总觉得刘燕这样是没有保障的,一旦跟该报刊的合作出现变化,她的生活肯定又会有很大的变动。因此,刘燕的家人总是劝其到报社去上班,做副刊部的一个编辑或记者,跟报社签订劳动合同。家人的唠叨让刘燕极为头痛,只好答应有合适的机会会考虑到报社去。
今年3月初,机会果然来了。该报社的副刊部编辑主任陈琴对刘燕极为看重,提议说想聘请刘燕为正式的记者,收入不变,报社提供基本的社保。但记者毕竟是报社的正式员工,必须经常去报社开会。于是,陈琴又建议跟刘燕签署写作合同,收入也不变,只是将双方的关系固定,也是给刘燕一个保障。这个提议让刘燕很是心动。可是,当她知道由于身份不同,自己所取得的稿酬收入在税收的待遇上是不同的,税后的收入也会有所变化时,又不禁开始犹豫了。
为了做出决定,刘燕决定向税务专家李华请教一下这两者的税收处理有何不同。李华介绍,像刘燕这种为媒体撰稿的情况,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可能涉及三种纳税项目,就是稿酬所得、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由于这三种纳税项目的计算方式不同,刘燕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目前,刘燕作为自由撰稿人,并没有与报社签订雇佣合同,她可以向该报社自由投稿。因此,她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稿酬所得”来计算缴纳的。根据相关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的税率为20%;如减除20%的费用后,超过1.6万元至3.7万元的,税率30%,超过3.7万元的,税率40%。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在对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计算方法分为分次计算和合并计算两种情况。分次计算是指按每次出版取得的稿酬作为一次来征税,合并计算是指将该月的所有稿酬所得合并起来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像刘燕这样每个月定期向报刊供稿20篇,如果报社是每周集合一次的方式来给刘燕寄稿酬2000元,其每月应纳的所得税=(2000-800)×20%×(1-30%)×4=1200×0.2×0.7×4=672(元)。而假如报社是采用合并计算的方式来征税,也就是说将刘燕一个月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连载,将20篇稿件的稿酬合并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刘燕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1-20%)×20%×(1-30%)=8000×0.8×0.2×0.7=896(元)。
那么,假若刘燕跟报社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记者,她的税收支出会有什么变化呢?紧接着,李华向心急的刘燕介绍了第二种纳税方式,即按薪金、工资所得来纳税。当刘燕与报社签订了用工合同,那么她与报社之间就存在了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其发表作品获得的收入,应与其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报社承诺刘燕成为记者后的收入不变,那么假设其工资加奖金的收入每月正好为8000元。
以工资、薪金所得来纳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16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因为刘燕跟报社签订了合同,则她作为报社的合同工,有权利享受报社为其提供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假设这三险刘燕个人每月要缴交500元左右,按照税法规定,这三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则刘燕应纳税的工资金额=8000-1600-500=59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900×20%-375=1180-375=805(元)。
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外,假如刘燕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每月定期按报社的要求提供20篇字数为2000字的稿件,报社以每月8000元作为劳务报酬。这样,刘燕跟报社之间就有了一个约定,其这种行为就带有劳务服务的性质,所取得的劳务收入也应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刘燕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1-20%)×20%=6400×0.2=1280(元)。
一番计算下来,刘燕发现这三种方式所缴纳的所得税是完全不同的。当她作为一个自由撰稿人时,如果报社每周给她发一次稿酬,那么其每月应缴纳的所得税为672元;而当报社集合起一个月的稿酬集中寄出时,应缴纳的所得税为896元。当她与报社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一个记者时,每月应缴纳的所得税是805元;而若她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确定这种劳务关系的话,每月则要缴纳1280元的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当她作为自由撰稿人,让报社每周支付一次稿酬,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是最轻的,为672元。而假如她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最高的,每个月要扣税1280元。看来,还是作为自由撰稿人划算。于是,刘燕考虑再三,还是决定继续自己这种自由撰稿人的生活。
在过去的两年里,刚开始报社是按分次的方式给刘燕支付稿费,即每发表一篇文章就发一次稿酬。但是,这样刘燕要经常去邮局拿汇款单,很是麻烦。后来,报社有时是按照每周一次的方式给刘燕发稿酬,有时则是每月统一了稿费再集中寄出。对此,刘燕也没什么在意,觉得一个月发一次也好,自己就不用老往邮局跑了。
可是,这次听李华分析了稿费的征税方式不同,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一样后,刘燕不禁很后悔。因为同样作为自由撰稿人,按月发稿费和按周发稿费,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了224元,若按12月计算,那一年就多支出了2688元,这笔钱已经够她做一次短途旅行了。于是,刘燕赶忙跟报社的编辑要求以后稿费还是一周寄一次好了。“虽然要多往邮局跑几趟,但是可以省下一笔费用,还是很值得的。”刘燕美滋滋地想。
(感谢中国策划学院税务策划培训部)
中山大学中文专业的刘燕,在校期间就经常向广州的一些报刊媒体的副刊版面投递一些稿件。为此,还是学生的刘燕就不定时地收到一笔稿费,让周围的同学羡慕不已。慢慢地,刘燕也养成了爬格子的习惯,有灵感时就写点东西投递给媒体,顺便也锤炼自己的文笔。
2004年7月,从大学毕业的刘燕并没有像很多大学生一样四处找工作,而是留在家里做起了自由撰稿人,每月向一些报刊媒体供稿。刚开始,刘燕并没有固定向哪一家媒体供稿,总是一想到好的点子就马上写出来,等成文后再决定向哪家媒体投稿。由于在写之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刘燕的文章风格总是我行我素,不时出现跟报刊风格不相容的情形。因此,在第一年,刘燕的稿件采用率不是很高,收入也没有一个稳定的保障,总是稿费多时上馆子犒劳自己,稿费少时就吃泡面凑合一下。
经过一年的磨合和尝试,刘燕发现自己的文章在某都市报刊的采用率很高,风格也比较相符。于是,她一改以往那种多方撒网的写稿思路,转而集中向该媒体供稿。最初该报刊的副刊版是逢周一、三、五、日出版的,刘燕每月向其供稿16篇。但随着该副刊版影响力的增强,副刊改版变成周一到周五定期出版的栏目。这样,刘燕每个月就要为该报刊撰写20篇文章,月收入也慢慢增加到8000元。
由于刘燕慢慢找到了适合自己的路子,她的生活总算有了个保障,不至于再出现一周靠方便面度日的情况。但家里人总觉得刘燕这样是没有保障的,一旦跟该报刊的合作出现变化,她的生活肯定又会有很大的变动。因此,刘燕的家人总是劝其到报社去上班,做副刊部的一个编辑或记者,跟报社签订劳动合同。家人的唠叨让刘燕极为头痛,只好答应有合适的机会会考虑到报社去。
今年3月初,机会果然来了。该报社的副刊部编辑主任陈琴对刘燕极为看重,提议说想聘请刘燕为正式的记者,收入不变,报社提供基本的社保。但记者毕竟是报社的正式员工,必须经常去报社开会。于是,陈琴又建议跟刘燕签署写作合同,收入也不变,只是将双方的关系固定,也是给刘燕一个保障。这个提议让刘燕很是心动。可是,当她知道由于身份不同,自己所取得的稿酬收入在税收的待遇上是不同的,税后的收入也会有所变化时,又不禁开始犹豫了。
为了做出决定,刘燕决定向税务专家李华请教一下这两者的税收处理有何不同。李华介绍,像刘燕这种为媒体撰稿的情况,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可能涉及三种纳税项目,就是稿酬所得、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由于这三种纳税项目的计算方式不同,刘燕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目前,刘燕作为自由撰稿人,并没有与报社签订雇佣合同,她可以向该报社自由投稿。因此,她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稿酬所得”来计算缴纳的。根据相关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的税率为20%;如减除20%的费用后,超过1.6万元至3.7万元的,税率30%,超过3.7万元的,税率40%。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在对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计算方法分为分次计算和合并计算两种情况。分次计算是指按每次出版取得的稿酬作为一次来征税,合并计算是指将该月的所有稿酬所得合并起来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像刘燕这样每个月定期向报刊供稿20篇,如果报社是每周集合一次的方式来给刘燕寄稿酬2000元,其每月应纳的所得税=(2000-800)×20%×(1-30%)×4=1200×0.2×0.7×4=672(元)。而假如报社是采用合并计算的方式来征税,也就是说将刘燕一个月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连载,将20篇稿件的稿酬合并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刘燕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1-20%)×20%×(1-30%)=8000×0.8×0.2×0.7=896(元)。
那么,假若刘燕跟报社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记者,她的税收支出会有什么变化呢?紧接着,李华向心急的刘燕介绍了第二种纳税方式,即按薪金、工资所得来纳税。当刘燕与报社签订了用工合同,那么她与报社之间就存在了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其发表作品获得的收入,应与其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报社承诺刘燕成为记者后的收入不变,那么假设其工资加奖金的收入每月正好为8000元。
以工资、薪金所得来纳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16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因为刘燕跟报社签订了合同,则她作为报社的合同工,有权利享受报社为其提供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假设这三险刘燕个人每月要缴交500元左右,按照税法规定,这三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则刘燕应纳税的工资金额=8000-1600-500=59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900×20%-375=1180-375=805(元)。
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外,假如刘燕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每月定期按报社的要求提供20篇字数为2000字的稿件,报社以每月8000元作为劳务报酬。这样,刘燕跟报社之间就有了一个约定,其这种行为就带有劳务服务的性质,所取得的劳务收入也应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刘燕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1-20%)×20%=6400×0.2=1280(元)。
一番计算下来,刘燕发现这三种方式所缴纳的所得税是完全不同的。当她作为一个自由撰稿人时,如果报社每周给她发一次稿酬,那么其每月应缴纳的所得税为672元;而当报社集合起一个月的稿酬集中寄出时,应缴纳的所得税为896元。当她与报社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一个记者时,每月应缴纳的所得税是805元;而若她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确定这种劳务关系的话,每月则要缴纳1280元的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当她作为自由撰稿人,让报社每周支付一次稿酬,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是最轻的,为672元。而假如她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最高的,每个月要扣税1280元。看来,还是作为自由撰稿人划算。于是,刘燕考虑再三,还是决定继续自己这种自由撰稿人的生活。
在过去的两年里,刚开始报社是按分次的方式给刘燕支付稿费,即每发表一篇文章就发一次稿酬。但是,这样刘燕要经常去邮局拿汇款单,很是麻烦。后来,报社有时是按照每周一次的方式给刘燕发稿酬,有时则是每月统一了稿费再集中寄出。对此,刘燕也没什么在意,觉得一个月发一次也好,自己就不用老往邮局跑了。
可是,这次听李华分析了稿费的征税方式不同,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一样后,刘燕不禁很后悔。因为同样作为自由撰稿人,按月发稿费和按周发稿费,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了224元,若按12月计算,那一年就多支出了2688元,这笔钱已经够她做一次短途旅行了。于是,刘燕赶忙跟报社的编辑要求以后稿费还是一周寄一次好了。“虽然要多往邮局跑几趟,但是可以省下一笔费用,还是很值得的。”刘燕美滋滋地想。
(感谢中国策划学院税务策划培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