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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今互联网经济环境下,传统的商务服务模式正在逐渐被互联网商务服务模式所取代。与此同时传统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对于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必须要结合现代互联网经济的实际情况,对当代社会环境下的劳动关系进行正确认识,以全新的角度来看待当今社会互联网经济进代的劳动关系。本文对互联网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变革与挑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结合实际提出合理的建议,为我国社会地经济发展建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障。
关键词:互联网 经济 劳动关系 变革 挑战
互联网技术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现代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甚至已形成了极具时代特色的互联网经济。传统的劳动关系,在当今社会受到互联网经济的影响和冲击,已发生了明显的改变。而随着劳动关系的改变,对于劳动关系的观念和判断标准也必须要做到与时俱进,从而使劳动关系适应当今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从而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在互联网经济时代,虽然用工行为仍有赖于资本与劳动两方面因素的有机结合。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是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为了促进劳动关系能够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社会的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积极作用,使劳资双方实现和谐统一、互利共赢,就必须要对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劳动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有效的改革和创新,显著强化劳动关系建设,从而对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建设工作的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和基础。
一、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中必须要清晰划分用工关系的基本形态和边界
劳动关系是用工关系的一种基本形态,但用工关系并不全部表现为劳动关系。从性质上进行划分,用工关系主要有三种基本形态,除了劳动关系之外,另外两种基本形态是雇佣关系和其他类型的用工关系。其中,雇佣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劳务关系,而其他用工关系的主要代表形式则是加工承揽关系。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及AI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机器设备代替人工进行生产活动,这一变革导致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用工关系形态发生了改革,其形态越来越多样化,而在工作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性、自主性和灵活性[1]。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平台介入了用工关系之中,这导致用工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是由网络平台的员工提供服务,还是由网络平台的合作伙伴提供服务,两者变得难以界定,因此引起争议,而用在过程中无法准确的界定公法主体,这就使传统的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失去了作用,其相关的劳动法律在面对这种新型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也变得极为尴尬。但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用工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但其用工和劳动核心要素,以及劳动力支出、使用等因素却没有发生改变。这一点在重新界定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劳动关系性质和特征的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广泛应用,固然促进了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升,减轻了人工勞动量,促使用工方式变得更加灵活,但与此同时也使得雇主更容易控制雇员,进而促使传统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在对新用工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进行判断时,必须要谨记三个标志,即人身、经济以及组织的从属性,再结合互联网经济时代下工作弹性化发展的特点,从而有效区别劳动关系和其他用工关系,从而对劳动关系进行准确的界定。
二、互联网经济时代科技发展与劳动关系的相互作用
互联网经济的形成,归根到底是在科技发展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当今社会,随着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高新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新型经济业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并没有对劳动关系造成直接的影响,它是通过影响经济发展形势以及生产方式,进而间接地引起了劳动关系的改变。在第三次科技革命之后,各种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生产力水平发展了质的变化。在现代生产方式中,机械化生产发展程度越来越高,人工正在被具有各种各样功能的机器所代替。但在机器代替人工实施生产的过程中,也创造了新的岗位,例如机器操控、设备维修等岗位[2]。机器的广泛应用将大量的劳动者转移到技术岗位。除此之外,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也促进生产变得越来越专来化和精细化,进而促进业务外包行业的兴起,这就促进零工经济和雇佣规模的扩大化。最重要的一点,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促进了一种全新的工作方式的诞生,这就是SOHO式工作。SOHO式工作,即家居办工,这种工作方式是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突破了固定工作场所和时间的工作方式。这也是互联网经济时代下,工作时间和地点变得更加灵活的重要代表。但由于工作时间和地点变得灵活,就违背了传统劳动关系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固定的判断指标,进而引起了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虽然SOHO式工作并没有从本质上改革用工关系,但确实给劳动关系的判断带来了改变。
三、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网络用工中出现的法律关系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已对社会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更是促生了新型的互联网经济。利用互联网技术搭载各种互联网平台从而为社会大众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型的APP层出不穷,满足了人们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的需求。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各种生产服务与互联网平台达成合作,从而共同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主体以及互联网用工从业者都参与了服务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用工关系,对权利和义务如何划分,都成为互联网经济时代产生的用工争议。
目前,借助互联网形成的用工形式,也就是“网约工”已级涉及各个方面,代驾、外卖、家政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目前普遍将网约平台的用工形式视作零工或独立承包人。这就导致网约工被排除在劳动关系框架之外,不仅没有底薪和社保险,更不受公共交通和劳动管制。因此,在采用四方协议模式对“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和界定时,往往认为网络平台和“网约工”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因而判定其为非劳动关系[3]。 科技的高速发展已及在各行各业中的广泛应用,使传统的商业模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劳工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享受了科技带来的福利,例如减轻劳动量,提高劳动效率,增加收入等等,但同时由于科技介入了生产环节,导致劳工与雇主之间的有关系也发生了改革,即通过应用科学技术改变了雇佣模式,进而改变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表现。科技对劳动关系带来的改变,最主要的表面就是工作时间和地点变得更加灵活。在互联网经济时代,雇主对于员工的工作地点不再进行限制,促使员工更合理的安排工作和生活,进而显著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使雇主的经营成本得以降低。例如外卖行业、代驾服务等等,往往都需要雇员自备交通工具。这种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是对雇主有利的,但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经济从属性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虽然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约工”们的工作形式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但同时也增强了“网约工”对于网络平台的依赖性。而网络平台通过用户评分等制度,对“网约工”的劳动过程和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部分网络平台对于“网约工”的劳动时间、劳动量仍有固定要求,由此来看,“网约工”对于资本的生存依赖性并没有降低,甚至在某种角度来说还有所升高。
通过对互联网经济时代中劳动关系的分析,能够明显发展借由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网约用工,依据传统营动关系认定标准来判断,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主要是由于借助互联网平台而形成的用工关系,在劳动关系三个“从属性”方面发生了多样性变化,导致三个“从属性”的边界变得模糊,提高了不确定性。但不管怎么变化,其劳动从属性是始终存在的。
對于互联网经济时代下,产生的关于用工性质的争论,应更多的去探索如何保障互联网用工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并为保障“网约工”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结合互联网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顺就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关系判断标准进行有效的调整和完善,从而有效解决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关系问题,推动我国社会经济整体的稳定及和谐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挥积极的作用[4]。
结束语
互联网经济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针对互联网经济发展而形成的新型用工关系,以及造成的劳动关系争议,必须要结合实际况加强建设和管理,从而为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建设以及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尹利,崔永新.互联网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变革与挑战[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8,(10):14-15.
[2]刘君.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 构建我国共享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关于构建新时代网络劳动关系的思考[J].工会信息,2017,(024).
[3]段嘉政,杨紫贞."网约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J].中国商论,2019,(15):236-238.
[4]谢德成.新时代劳动法的功能拓展与制度调适[J].当代法学,2019,33(4):107-117.
关键词:互联网 经济 劳动关系 变革 挑战
互联网技术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现代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甚至已形成了极具时代特色的互联网经济。传统的劳动关系,在当今社会受到互联网经济的影响和冲击,已发生了明显的改变。而随着劳动关系的改变,对于劳动关系的观念和判断标准也必须要做到与时俱进,从而使劳动关系适应当今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从而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在互联网经济时代,虽然用工行为仍有赖于资本与劳动两方面因素的有机结合。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是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为了促进劳动关系能够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社会的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积极作用,使劳资双方实现和谐统一、互利共赢,就必须要对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劳动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有效的改革和创新,显著强化劳动关系建设,从而对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建设工作的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和基础。
一、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中必须要清晰划分用工关系的基本形态和边界
劳动关系是用工关系的一种基本形态,但用工关系并不全部表现为劳动关系。从性质上进行划分,用工关系主要有三种基本形态,除了劳动关系之外,另外两种基本形态是雇佣关系和其他类型的用工关系。其中,雇佣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劳务关系,而其他用工关系的主要代表形式则是加工承揽关系。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及AI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机器设备代替人工进行生产活动,这一变革导致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用工关系形态发生了改革,其形态越来越多样化,而在工作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性、自主性和灵活性[1]。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平台介入了用工关系之中,这导致用工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是由网络平台的员工提供服务,还是由网络平台的合作伙伴提供服务,两者变得难以界定,因此引起争议,而用在过程中无法准确的界定公法主体,这就使传统的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失去了作用,其相关的劳动法律在面对这种新型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也变得极为尴尬。但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用工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但其用工和劳动核心要素,以及劳动力支出、使用等因素却没有发生改变。这一点在重新界定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劳动关系性质和特征的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广泛应用,固然促进了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升,减轻了人工勞动量,促使用工方式变得更加灵活,但与此同时也使得雇主更容易控制雇员,进而促使传统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在对新用工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进行判断时,必须要谨记三个标志,即人身、经济以及组织的从属性,再结合互联网经济时代下工作弹性化发展的特点,从而有效区别劳动关系和其他用工关系,从而对劳动关系进行准确的界定。
二、互联网经济时代科技发展与劳动关系的相互作用
互联网经济的形成,归根到底是在科技发展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当今社会,随着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高新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新型经济业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并没有对劳动关系造成直接的影响,它是通过影响经济发展形势以及生产方式,进而间接地引起了劳动关系的改变。在第三次科技革命之后,各种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生产力水平发展了质的变化。在现代生产方式中,机械化生产发展程度越来越高,人工正在被具有各种各样功能的机器所代替。但在机器代替人工实施生产的过程中,也创造了新的岗位,例如机器操控、设备维修等岗位[2]。机器的广泛应用将大量的劳动者转移到技术岗位。除此之外,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也促进生产变得越来越专来化和精细化,进而促进业务外包行业的兴起,这就促进零工经济和雇佣规模的扩大化。最重要的一点,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促进了一种全新的工作方式的诞生,这就是SOHO式工作。SOHO式工作,即家居办工,这种工作方式是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突破了固定工作场所和时间的工作方式。这也是互联网经济时代下,工作时间和地点变得更加灵活的重要代表。但由于工作时间和地点变得灵活,就违背了传统劳动关系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固定的判断指标,进而引起了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虽然SOHO式工作并没有从本质上改革用工关系,但确实给劳动关系的判断带来了改变。
三、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网络用工中出现的法律关系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已对社会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更是促生了新型的互联网经济。利用互联网技术搭载各种互联网平台从而为社会大众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型的APP层出不穷,满足了人们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的需求。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各种生产服务与互联网平台达成合作,从而共同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主体以及互联网用工从业者都参与了服务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用工关系,对权利和义务如何划分,都成为互联网经济时代产生的用工争议。
目前,借助互联网形成的用工形式,也就是“网约工”已级涉及各个方面,代驾、外卖、家政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目前普遍将网约平台的用工形式视作零工或独立承包人。这就导致网约工被排除在劳动关系框架之外,不仅没有底薪和社保险,更不受公共交通和劳动管制。因此,在采用四方协议模式对“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和界定时,往往认为网络平台和“网约工”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因而判定其为非劳动关系[3]。 科技的高速发展已及在各行各业中的广泛应用,使传统的商业模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劳工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享受了科技带来的福利,例如减轻劳动量,提高劳动效率,增加收入等等,但同时由于科技介入了生产环节,导致劳工与雇主之间的有关系也发生了改革,即通过应用科学技术改变了雇佣模式,进而改变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表现。科技对劳动关系带来的改变,最主要的表面就是工作时间和地点变得更加灵活。在互联网经济时代,雇主对于员工的工作地点不再进行限制,促使员工更合理的安排工作和生活,进而显著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使雇主的经营成本得以降低。例如外卖行业、代驾服务等等,往往都需要雇员自备交通工具。这种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是对雇主有利的,但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经济从属性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虽然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约工”们的工作形式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但同时也增强了“网约工”对于网络平台的依赖性。而网络平台通过用户评分等制度,对“网约工”的劳动过程和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部分网络平台对于“网约工”的劳动时间、劳动量仍有固定要求,由此来看,“网约工”对于资本的生存依赖性并没有降低,甚至在某种角度来说还有所升高。
通过对互联网经济时代中劳动关系的分析,能够明显发展借由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网约用工,依据传统营动关系认定标准来判断,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主要是由于借助互联网平台而形成的用工关系,在劳动关系三个“从属性”方面发生了多样性变化,导致三个“从属性”的边界变得模糊,提高了不确定性。但不管怎么变化,其劳动从属性是始终存在的。
對于互联网经济时代下,产生的关于用工性质的争论,应更多的去探索如何保障互联网用工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并为保障“网约工”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结合互联网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顺就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关系判断标准进行有效的调整和完善,从而有效解决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关系问题,推动我国社会经济整体的稳定及和谐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挥积极的作用[4]。
结束语
互联网经济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针对互联网经济发展而形成的新型用工关系,以及造成的劳动关系争议,必须要结合实际况加强建设和管理,从而为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建设以及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尹利,崔永新.互联网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变革与挑战[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8,(10):14-15.
[2]刘君.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 构建我国共享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关于构建新时代网络劳动关系的思考[J].工会信息,2017,(024).
[3]段嘉政,杨紫贞."网约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J].中国商论,2019,(15):236-238.
[4]谢德成.新时代劳动法的功能拓展与制度调适[J].当代法学,2019,33(4):10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