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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米太平)近日,证监会先后公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自然人江衛东操纵凤形股份股价、自然人陈贤操纵“国债1512”等5只国债价格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
庄家炒股巨亏又被罚
5月29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江卫东使用“宗某蕾”等账户操纵凤形股份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监会2018年3月6日召开听证会,当日江卫东无故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5年10月8日开始,江卫东实际控制使用“宗某蕾”、“芦某明”、“陈某”、“金某华”、“冯某芸”、“唐某燕”、“浙江易钏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证券账户持有“凤形股份”股数占总股本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52%,占流通股比例22.06%。
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5日,江卫东控制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盘中拉抬等手段操纵“凤形股份”。操纵期间,江卫东使用账户组在19个交易日进行了交易,仅在2016年1月25日没有进行交易,每个交易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均超过5%,占流通股比例超过20%,平均每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达到6.54%,占流通股比例达到26.14%。最终,江卫东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凤形股份”共计亏损5 122.11万元。
证监会认为,江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决定,对江卫东处以300万元罚款。
操纵国债被罚百万元
6月5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贤因操纵5只国债价格被罚百万元。
经查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陈贤控制“陈贤”、“邱某某”、“高某峰”、“上海星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证券账户,在“国债1002”、“国债1412”、“国债1425”、“国债1507”、“国债1512”5只国债中频繁互为对手方交易,累计对倒5只交投不活跃的国债117次,其对倒均价较中证估值均价最大偏离14.57%,最小偏离1.63%;较中债估值均价最大偏离14.19%,最小偏离1.59%。账户组期间成交数量占同期深市成交量比例全部超过50%,最高达到87.81%。在陈贤参与交易5只国债的70个交易日,共有39个交易日其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重达100%。
账户组操纵5只国债价格,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国债质押式回购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超额融入资金。其中,“国债1002”实际累计质押融资262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0.26万元;“国债1412”实际累计质押融资14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9.83万元;“国债1425”实际累计质押融资456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233.93万元;“国债1507”实际累计质押融资317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29.57万元;“国债1512”实际累计质押融资176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34.22万元。根据同期央行基准贷款利率,陈贤超额融入上述资金共节约利息支出约12.63万元。
证监会指出,陈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最终,证监会决定,对陈贤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庄家炒股巨亏又被罚
5月29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江卫东使用“宗某蕾”等账户操纵凤形股份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监会2018年3月6日召开听证会,当日江卫东无故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5年10月8日开始,江卫东实际控制使用“宗某蕾”、“芦某明”、“陈某”、“金某华”、“冯某芸”、“唐某燕”、“浙江易钏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证券账户持有“凤形股份”股数占总股本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52%,占流通股比例22.06%。
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5日,江卫东控制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盘中拉抬等手段操纵“凤形股份”。操纵期间,江卫东使用账户组在19个交易日进行了交易,仅在2016年1月25日没有进行交易,每个交易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均超过5%,占流通股比例超过20%,平均每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达到6.54%,占流通股比例达到26.14%。最终,江卫东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凤形股份”共计亏损5 122.11万元。
证监会认为,江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决定,对江卫东处以300万元罚款。
操纵国债被罚百万元
6月5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贤因操纵5只国债价格被罚百万元。
经查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陈贤控制“陈贤”、“邱某某”、“高某峰”、“上海星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证券账户,在“国债1002”、“国债1412”、“国债1425”、“国债1507”、“国债1512”5只国债中频繁互为对手方交易,累计对倒5只交投不活跃的国债117次,其对倒均价较中证估值均价最大偏离14.57%,最小偏离1.63%;较中债估值均价最大偏离14.19%,最小偏离1.59%。账户组期间成交数量占同期深市成交量比例全部超过50%,最高达到87.81%。在陈贤参与交易5只国债的70个交易日,共有39个交易日其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重达100%。
账户组操纵5只国债价格,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国债质押式回购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超额融入资金。其中,“国债1002”实际累计质押融资262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0.26万元;“国债1412”实际累计质押融资14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9.83万元;“国债1425”实际累计质押融资456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233.93万元;“国债1507”实际累计质押融资317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29.57万元;“国债1512”实际累计质押融资176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34.22万元。根据同期央行基准贷款利率,陈贤超额融入上述资金共节约利息支出约12.63万元。
证监会指出,陈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最终,证监会决定,对陈贤处以1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