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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纠纷解决活动是法律产生的重要机制,凉彝地区独具特色的“德古”调解是彝区习惯法的重要代表之一。一个社会完整的纠纷解决的机制应当包括多元化的解决渠道,新型“德古”的发展,是彝区社会纠纷解决制度的自我实现,是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也成为了构建凉山彝区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要的一环。
关键词 新型“德古” 纠纷解决 合意自治
作者简介:何亚芬、鲁木呷、谭杉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29-02
彝区“德古”向来是民族学者研究的焦点,大山环绕的凉山彝族,在长久的自主性发展中,演化出一套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极具地方化的规范体系本身,可以作为反观国家法律或现代化法律生活的“他者”,在构筑多元化灵活化的法律体制方面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对于凉彝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起了较为积极的作用,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在纠纷解决方面得到了体现。
一、“德古”调解的溯源及概念
彝族谚语有句称:“子孙能干,永做德古。”在凉山彝族人民心中,作为其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角色“德古”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德古”不仅是一种职业名称,也是社会对担任该角色的人能力和知识的肯定,它是个人荣誉和职责的集合体,是饱含崇敬之意的社会评价。在现代彝族社会中,“德古”的社会地位依然较高,只有能言善辩,明晰事理,并有一定威望,解决纠纷能力较强的人才能被称为“德古”,其中特别优秀受到大部分地区人信服的将被称为“德古阿莫” ,作为介入纠纷的第三方,与“莫”(即纠纷的调解者)不同,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身的修养和后天的努力而成长为能够调解纠纷的“莫”,但是需要经过长时间令人信服的调解水平的提高和个人信誉威望的沉淀才能被称为“德古”,这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没有血统、性别、财富等的区别划分;与宗教代表“毕摩”、“苏尼” 们不同,“徳古”是通过大量的调解实践并结合古老的调节仪式的传承来使人们得到信服。
传统“德古”调解是凉彝地区的首要纠纷解决方式,他们的调解范围包括“木牛”、“唯克” 两种,涉及范围基本包括所有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他们通过口耳相传的“伍兹节威”(即判例)以及采用大量的彝族谚语劝说纠纷双方和解,其中会运用大量的和解仪式来达到调解结果的终局效力。在出现命案这类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在进行了人命赔偿金数额的统一以及相应谅解仪式的达成之后,除了少数较严重的情况需要以命抵命外,大部分肇事者都可以逃脱掉其应得的人身惩罚,在这一方面上,与现行国家法明显有抵触。由于凉彝地区长久的封闭性,选择传统型“德古”的调解方式依然是该地居民首选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在国家实施“大调解”格局建构的前后时间段,当地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时,会首先根据德古们调解的结果实施相关裁决,以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继而引起更大的纠纷。这种片面的追求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短期内确实能够解决纠纷,但长期来看,却破坏了国家法的权威性、普适性及公平性。这对大力推行法治化进程的落实形成了阻碍,新型“德古”的出现为势然。
在各类学者的研究中,对新型“德古”的定义大体应分为两种,其一是通过受普适教育取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在政府部门供职的“德古”,对他们来说,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国家法是其首选适用的依据,适当辅以彝族习惯法,而不是如传统德古那样一律适用彝族习惯法,其二是传统“德古”被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吸收进人民陪审员或调解员队伍,本文主要讨论的也是这一类型的新型“德古”,这部分“德古”从表面上看还是比较传统,不如第一类德古那样学习、工作、生活都已经同汉文化和国家法发生了密切联系,他们在调解过程中还是会依靠传承的判例,以及一些必要的调解仪式,但是他们只会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调解,对一些会侵害到国家利益或超出被允许调解范围的案件他们不会进行介入。第二类“德古”是作为彝区的习惯法代表与国家法律制度进行了一个良性的互动,为当地社会构建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合意与自治之间取得了一个较好的平衡。
二、新型“德古”调解的发展现状
新型“德古”的发展是随着时代进程不断前进的,民间权威同样需要得到过国家权力的肯定,调解员或陪审员等这些来自官方的承认会为“德古”的权威建立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德古”与司法机关的弥补融合,是习惯法的代表与国家法的代表的合作共赢,也就实现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
在第二类的新型“德古”中,他们得以当地司法机关的承认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他们需要定期参加法院的集中培训,实际上就是深层次普法的过程,并要求作为陪审员或调解员的他们在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运用所学,但是笔者在喜德县彝区的实地调研过程中,这类培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例如培训时间虽集中但时间较短,“德古”们因地域较远无法每次全部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无法全面教授和及时更新;部分“德古”年龄较大对汉语理解较困难,且彝语中对国家法中的一些专业词汇没有相对应的词语,培训效果不够理想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在目前看来是不可避免的传统与新兴事物之间的摩擦,但随着国家普适教育的推广普及,以及“送法下乡”、“坎下法庭”等等一系列的普法活动的开展,这些摩擦最终会逐渐融合,传统的习惯法在外界强制的新兴事物的刺激下必然会做出自我革新。
其次,这部分德古如果是独立处理案件,按照规定范围只限于民事案件范围以及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范围。以喜德县法院的“特邀陪审员” 德古们为例,他们事先要与法官对案件进行初步讨论以及备案,在调解过程中不能超过国家法所规定的范畴,在案件调解结束后要制作双方当事人认可签章的调解协议,并交法院进行该协议的效力确认,以及留案备查。德古们制作的调解协议一经法院确认就与法院等司法组织制作的调解书效力一致,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不服,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变更协议内容。如果该协议未经过法院确认,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重新调解。不管怎样,德古最终的纠纷解决方案都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才能结案。当然,如果是被司法局吸收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德古”,他们如果是以调解员的身份介入纠纷,那么他们将不能独立进行调解,也不能收取双方当事人的任何费用,一切调解活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德古”的付出当然不是无偿的,在传统中,双方当事人在“德古”调解成功后需要备上酒肉以感谢“德古”,还需要给予一定的酬金,往往是调解标的额的10%~15%,这是当地约定俗成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话,“德古”也会酌情少收或不收取任何报酬而致力于解决纠纷,这也是“德古”取得民间威望的一个方式。而新型“德古”无论作为调解员还是陪审员,按相关规定是不允许收取任何来自当事人给予的报酬,他们每调解成功一个案例,会获得法院等司法机关50元的补助,在此也促进了“德古”的工作积极性。而在喜德县彝区当事人看来,“德古”调解不管其有无官方身份,还是主动或被动介入纠纷,他们为表示对“德古”的努力付出的感谢,以及对调解结果的信服,一般还是会按照传统主动来给付“德古”相应的酬金,这种情况下,相关司法机构无法从主观上改变当事人的想法也只能放任。
新型“德古”参与调解的案件类型以婚姻纠纷、邻里纠纷居多,基本占到其调解总案件的70%以上,而交通事故赔偿、劳务纠纷的标的额最大。新型“德古”介入案件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一名“德古”介入纠纷,这时他们担任的角色就是“律师”,为各自的当事人谋求最大的利益,代表当事人进行交流协商;另一种是“德古”们主动介入案件纠纷的解决,这种案件大多是在该地有较大的恶劣影响,如两大“家支” 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对社会秩序会造成一定的混乱,这时“德古”们担任的角色就是“法官”,在此类案件中,往往只有那种德高望重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德古”才能介入。新型“德古”虽然在处理纠纷中适用的是国家法,但在调解过程中还是保留了“背对背调解”这一调解形式,即双方当事人到了约定调解的日子,会来到河流或田埂的两边背向而坐,由“德古”们来回在其中奔波游说,此举是避免当事人见面后矛盾升级,让双方能够在一个心平气和的环境中及时解决纠纷。调解过程往往是艰辛的,简单轻微的案件一般调解数小时即能达成和解,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需要“德古”们奔波数日,甚至拖延数月数年才得以调解成功。一般来说,新型“德古”与传统“德古”参与案件的调解结果一致,基本能达到100%的成功率。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事实上,凉彝地区地方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和解精神和妥协精神,在纠纷发生后,彝区人民有可能因为尊严、面子的原因不会立即表现出和解的善意,但是他们相信“纠纷不会长翅膀飞走”,在经过第三方介入斡旋或者获得惯例的一些例行的赔偿后,一旦出现这样和解的契机,人们往往会选择进行正常的调解程序。新型“德古”调解案件的方式与传统“德古”基本一致,同样的与现代审判活动也有一定的相似性,从引导双方当事人谈话,再到鼓励肇事方积极赔偿,恢复受害方的物质与象征利益,最后达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最初目的。
在纠纷解决视角下,新型“德古”的发展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及法律实践。国家法律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必以司法权威的建立为标志,对凉彝地区的地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民主与合意,将新型“德古”的发展与地区多样化的法制化进程合理统一,强调个体体现民意,法治改革不仅需要从上而下的贯彻实施,同样需要人们通过选择、认同和创造从下而上地来推动法律的发展,这样对真正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法治社会才具有该有的意义。
注释:
“德古阿莫”,指大德古,即通过自身威望的累积,能够受到其他家支或大部分人的尊敬的德古。
“毕摩”,指彝族宗教体系中的法师;“苏尼”指彝族宗教体系中的巫师。
“木牛”纠纷指由于生产、劳动、交换等物质利益关系诱发的纠纷;“唯克”纠纷指由于婚姻、血缘或其他涉及个体或家支的身份地位及尊严的原因诱发的纠纷。
“特邀人民陪审员”, 特别邀请参与人民法院的调纷止争过程的民间德古,和一般人民陪审员的区别在于二者产生途径不一样,人民陪审员是通过法院提名人大任命而成,而特邀陪审员是法院单独聘请的,他们不参加庭审只参加调解工作。
“家支”,指彝族社会特有的以父子连名谱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家族联合体。
参考文献:
[1]李剑.论凉山彝族的纠纷解决.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论文.2010年3月.
[2]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4月.
[3]张邦铺.彝族民间调解与国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1).
关键词 新型“德古” 纠纷解决 合意自治
作者简介:何亚芬、鲁木呷、谭杉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29-02
彝区“德古”向来是民族学者研究的焦点,大山环绕的凉山彝族,在长久的自主性发展中,演化出一套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极具地方化的规范体系本身,可以作为反观国家法律或现代化法律生活的“他者”,在构筑多元化灵活化的法律体制方面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对于凉彝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起了较为积极的作用,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在纠纷解决方面得到了体现。
一、“德古”调解的溯源及概念
彝族谚语有句称:“子孙能干,永做德古。”在凉山彝族人民心中,作为其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角色“德古”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德古”不仅是一种职业名称,也是社会对担任该角色的人能力和知识的肯定,它是个人荣誉和职责的集合体,是饱含崇敬之意的社会评价。在现代彝族社会中,“德古”的社会地位依然较高,只有能言善辩,明晰事理,并有一定威望,解决纠纷能力较强的人才能被称为“德古”,其中特别优秀受到大部分地区人信服的将被称为“德古阿莫” ,作为介入纠纷的第三方,与“莫”(即纠纷的调解者)不同,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身的修养和后天的努力而成长为能够调解纠纷的“莫”,但是需要经过长时间令人信服的调解水平的提高和个人信誉威望的沉淀才能被称为“德古”,这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没有血统、性别、财富等的区别划分;与宗教代表“毕摩”、“苏尼” 们不同,“徳古”是通过大量的调解实践并结合古老的调节仪式的传承来使人们得到信服。
传统“德古”调解是凉彝地区的首要纠纷解决方式,他们的调解范围包括“木牛”、“唯克” 两种,涉及范围基本包括所有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他们通过口耳相传的“伍兹节威”(即判例)以及采用大量的彝族谚语劝说纠纷双方和解,其中会运用大量的和解仪式来达到调解结果的终局效力。在出现命案这类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在进行了人命赔偿金数额的统一以及相应谅解仪式的达成之后,除了少数较严重的情况需要以命抵命外,大部分肇事者都可以逃脱掉其应得的人身惩罚,在这一方面上,与现行国家法明显有抵触。由于凉彝地区长久的封闭性,选择传统型“德古”的调解方式依然是该地居民首选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在国家实施“大调解”格局建构的前后时间段,当地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时,会首先根据德古们调解的结果实施相关裁决,以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继而引起更大的纠纷。这种片面的追求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短期内确实能够解决纠纷,但长期来看,却破坏了国家法的权威性、普适性及公平性。这对大力推行法治化进程的落实形成了阻碍,新型“德古”的出现为势然。
在各类学者的研究中,对新型“德古”的定义大体应分为两种,其一是通过受普适教育取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在政府部门供职的“德古”,对他们来说,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国家法是其首选适用的依据,适当辅以彝族习惯法,而不是如传统德古那样一律适用彝族习惯法,其二是传统“德古”被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吸收进人民陪审员或调解员队伍,本文主要讨论的也是这一类型的新型“德古”,这部分“德古”从表面上看还是比较传统,不如第一类德古那样学习、工作、生活都已经同汉文化和国家法发生了密切联系,他们在调解过程中还是会依靠传承的判例,以及一些必要的调解仪式,但是他们只会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调解,对一些会侵害到国家利益或超出被允许调解范围的案件他们不会进行介入。第二类“德古”是作为彝区的习惯法代表与国家法律制度进行了一个良性的互动,为当地社会构建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合意与自治之间取得了一个较好的平衡。
二、新型“德古”调解的发展现状
新型“德古”的发展是随着时代进程不断前进的,民间权威同样需要得到过国家权力的肯定,调解员或陪审员等这些来自官方的承认会为“德古”的权威建立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德古”与司法机关的弥补融合,是习惯法的代表与国家法的代表的合作共赢,也就实现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
在第二类的新型“德古”中,他们得以当地司法机关的承认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他们需要定期参加法院的集中培训,实际上就是深层次普法的过程,并要求作为陪审员或调解员的他们在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运用所学,但是笔者在喜德县彝区的实地调研过程中,这类培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例如培训时间虽集中但时间较短,“德古”们因地域较远无法每次全部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无法全面教授和及时更新;部分“德古”年龄较大对汉语理解较困难,且彝语中对国家法中的一些专业词汇没有相对应的词语,培训效果不够理想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在目前看来是不可避免的传统与新兴事物之间的摩擦,但随着国家普适教育的推广普及,以及“送法下乡”、“坎下法庭”等等一系列的普法活动的开展,这些摩擦最终会逐渐融合,传统的习惯法在外界强制的新兴事物的刺激下必然会做出自我革新。
其次,这部分德古如果是独立处理案件,按照规定范围只限于民事案件范围以及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范围。以喜德县法院的“特邀陪审员” 德古们为例,他们事先要与法官对案件进行初步讨论以及备案,在调解过程中不能超过国家法所规定的范畴,在案件调解结束后要制作双方当事人认可签章的调解协议,并交法院进行该协议的效力确认,以及留案备查。德古们制作的调解协议一经法院确认就与法院等司法组织制作的调解书效力一致,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不服,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变更协议内容。如果该协议未经过法院确认,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重新调解。不管怎样,德古最终的纠纷解决方案都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才能结案。当然,如果是被司法局吸收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德古”,他们如果是以调解员的身份介入纠纷,那么他们将不能独立进行调解,也不能收取双方当事人的任何费用,一切调解活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德古”的付出当然不是无偿的,在传统中,双方当事人在“德古”调解成功后需要备上酒肉以感谢“德古”,还需要给予一定的酬金,往往是调解标的额的10%~15%,这是当地约定俗成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话,“德古”也会酌情少收或不收取任何报酬而致力于解决纠纷,这也是“德古”取得民间威望的一个方式。而新型“德古”无论作为调解员还是陪审员,按相关规定是不允许收取任何来自当事人给予的报酬,他们每调解成功一个案例,会获得法院等司法机关50元的补助,在此也促进了“德古”的工作积极性。而在喜德县彝区当事人看来,“德古”调解不管其有无官方身份,还是主动或被动介入纠纷,他们为表示对“德古”的努力付出的感谢,以及对调解结果的信服,一般还是会按照传统主动来给付“德古”相应的酬金,这种情况下,相关司法机构无法从主观上改变当事人的想法也只能放任。
新型“德古”参与调解的案件类型以婚姻纠纷、邻里纠纷居多,基本占到其调解总案件的70%以上,而交通事故赔偿、劳务纠纷的标的额最大。新型“德古”介入案件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一名“德古”介入纠纷,这时他们担任的角色就是“律师”,为各自的当事人谋求最大的利益,代表当事人进行交流协商;另一种是“德古”们主动介入案件纠纷的解决,这种案件大多是在该地有较大的恶劣影响,如两大“家支” 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对社会秩序会造成一定的混乱,这时“德古”们担任的角色就是“法官”,在此类案件中,往往只有那种德高望重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德古”才能介入。新型“德古”虽然在处理纠纷中适用的是国家法,但在调解过程中还是保留了“背对背调解”这一调解形式,即双方当事人到了约定调解的日子,会来到河流或田埂的两边背向而坐,由“德古”们来回在其中奔波游说,此举是避免当事人见面后矛盾升级,让双方能够在一个心平气和的环境中及时解决纠纷。调解过程往往是艰辛的,简单轻微的案件一般调解数小时即能达成和解,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需要“德古”们奔波数日,甚至拖延数月数年才得以调解成功。一般来说,新型“德古”与传统“德古”参与案件的调解结果一致,基本能达到100%的成功率。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事实上,凉彝地区地方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和解精神和妥协精神,在纠纷发生后,彝区人民有可能因为尊严、面子的原因不会立即表现出和解的善意,但是他们相信“纠纷不会长翅膀飞走”,在经过第三方介入斡旋或者获得惯例的一些例行的赔偿后,一旦出现这样和解的契机,人们往往会选择进行正常的调解程序。新型“德古”调解案件的方式与传统“德古”基本一致,同样的与现代审判活动也有一定的相似性,从引导双方当事人谈话,再到鼓励肇事方积极赔偿,恢复受害方的物质与象征利益,最后达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最初目的。
在纠纷解决视角下,新型“德古”的发展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及法律实践。国家法律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必以司法权威的建立为标志,对凉彝地区的地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民主与合意,将新型“德古”的发展与地区多样化的法制化进程合理统一,强调个体体现民意,法治改革不仅需要从上而下的贯彻实施,同样需要人们通过选择、认同和创造从下而上地来推动法律的发展,这样对真正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法治社会才具有该有的意义。
注释:
“德古阿莫”,指大德古,即通过自身威望的累积,能够受到其他家支或大部分人的尊敬的德古。
“毕摩”,指彝族宗教体系中的法师;“苏尼”指彝族宗教体系中的巫师。
“木牛”纠纷指由于生产、劳动、交换等物质利益关系诱发的纠纷;“唯克”纠纷指由于婚姻、血缘或其他涉及个体或家支的身份地位及尊严的原因诱发的纠纷。
“特邀人民陪审员”, 特别邀请参与人民法院的调纷止争过程的民间德古,和一般人民陪审员的区别在于二者产生途径不一样,人民陪审员是通过法院提名人大任命而成,而特邀陪审员是法院单独聘请的,他们不参加庭审只参加调解工作。
“家支”,指彝族社会特有的以父子连名谱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家族联合体。
参考文献:
[1]李剑.论凉山彝族的纠纷解决.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论文.2010年3月.
[2]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4月.
[3]张邦铺.彝族民间调解与国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