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有关人士表示,今年上半年,发改委接到一些企业和个人的举报,随后对电信、联通展开调查,调查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继央视新闻曝出发改委正在调查电信、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后,11月9日晚间,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先后发布公告,均表示“依法开展互联网接入业务”,并称“将全力配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调查”。目前,应发改委要求,联通运营公司正在提供2010年度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出租带宽业务的价格、数量及营业额等相关信息。国家发改委11月9日证实已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分别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这将是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生效以来国家发改委公开调查的第一起涉及大型央企的反垄断案。
下面本刊选择有关媒体的评论,希望读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希望反垄断成为常态
北京商报认为:垄断是不好的,但这个“不好”却总是高喊央企例外论。在此之前,交通、电信、石油、水电煤气等具备社会公用事业性质的行业虽一直是外界关注的反垄断焦点,但至今尚未有受罚案例。《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当国家发改委对财大气粗的央企实施反垄断调查时,或许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都有点发懵。尽管罚单有没有还是一个未知数,我们仍然要给国家发改委鼓一鼓掌。理应如此,国家发改委管价格,不能老是盯着牛肉面、洗发水不放,而是应该去拣硬柿子去捏。鼓掌之余,我们也希望,对于那些受政策保护的垄断企业的调查不要只是惊鸿一瞥,成为《春江花月夜》那样的海内孤篇,而是希望能够变成一个常态,使得这些企业不能够滥用垄断优势。
企业可以有垄断地位,不可以有垄断行为
新京报认为:在一些行业,确实存在自然的垄断,这里边有经济安全的原因,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但是,企业可以有垄断地位,不可以有垄断行为。现在,民众之所以对一些垄断国企意见很大,主要针对的也是他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此次国家发改委调查两家电信巨头,无疑开了一个好头。民众既希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跟进发力,也希望对其他行业的垄断行为展开调查。不过,也应该看到,一些垄断企业之所以无视法规,还是因为其牢不可破的垄断地位,缺乏有效竞争。在宽带接入领域,如果广电、电网以及民间资本得到充分的发展,恐怕也不会有今日之局面。所以,在职能部门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应放开政策,让其他资本进入,用充分的市场竞争,减少不法垄断行为。
电信、联通反应谨慎
财新网认为:中国联通发布“澄清公告”,宣布旗下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授权,依法开展互联网接入业务。中国电信措辞谨慎,声明公司一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宽带业务,并会全力配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调查。实际上,电信和联通的“黑白名单”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弱势运营商与中国电信之间的正式结算价格在100万/G/月以上,而第三方企业客户接入则低于30万/G/月。巨大的价格差额使得其他运营商普遍向第三方购买便宜流量,即业内流行的“穿透流量接入”。业内人士分析,2010年8月初,中国电信开始清理所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随后联通也将第三方接入价格上调至28万。由此导致的大量企业断网事件可能是发改委发起反垄断调查的直接原因。至于备受争议的“中国移动不把铁通做好而去告状”这一说法,知名通信专家项立刚表示不认同,“第一消息源是央视的专访,自然是广电系在推动了”。此前的2月,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在发布的《第五次电信分拆方案研究》报告中,曾建议将电信、联通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分拆,整体打包并入广电。
背 景 资 料:
反垄断解释:反垄断是指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不断创新、改善管理及改进工艺以不断地降低成本,减少开支,使自身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的快速发展;而同时,市场自由竞争的存在,促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给消费者以众多物美价廉的选择,也使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达到最大化,因此,自由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只有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节能挖潜,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合理化和最优化,而垄断则削弱甚至阻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少数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或一个企业凭借垄断优势独占市场,形成对市场定价和份额的垄断,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然而,第二次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欧共体理事会也在1989年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自己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
美国垄断财团(American monopo1y finan-cia1 groups)美国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的产物。是由少数金融寡头所控制的巨大银行和巨大企业结合而成的垄断集团。它们通常是由一个或几个家族集合而成,曾形成洛克菲勒、摩根等十大财团以及一批二流财团。历史上,美国垄断财团凭借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加紧同国家结合,进一步支配美国政治、军事、文化和社会生活,左右美国对外政策。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垄断财团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洛克菲勒、摩根、第一花旗银行、加利福尼亚等财团依靠它们的强大的金融机构,对新兴工业、能源、军火等部门投入巨额资本,地位急剧上升;财团原有的单一家族控制色彩已大为减退,转变为多家族和多金融机构联合控制,几个财团共同控制的大公司日益增多。财团相互渗透、相互争夺更加广泛,财团在保持传统工业部门的同时,积极转向多样化经营;跨国公司、跨国银行愈来愈成为财团角逐的重点目标。
专家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反垄断法》起草专家李曙光,中国本身就是竞争性不足的市场,你还说占支配地位不算垄断?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形成竞争性结构,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市场结构的非竞争性,在很多领域都存在,大的国有垄断企业太多。为什么挑这两个企业?因为它们就是垄断。《反垄断法》不反这个反什么?用《反垄断法》一点错都没有。就像在高速上,有两辆车分别跑120码、140码,都超速了,但先抓跑140码的,为什么?总得从一两个动手。发改委通过价格去查反垄断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没解决根本问题,根本还是竞争结构没有形成。其他行业为什么不反?石油、银行,为什么不反?法律上不明确。哪一些可以豁免,哪些不能豁免,法律上尚未明确。
继央视新闻曝出发改委正在调查电信、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后,11月9日晚间,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先后发布公告,均表示“依法开展互联网接入业务”,并称“将全力配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调查”。目前,应发改委要求,联通运营公司正在提供2010年度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出租带宽业务的价格、数量及营业额等相关信息。国家发改委11月9日证实已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分别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这将是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生效以来国家发改委公开调查的第一起涉及大型央企的反垄断案。
下面本刊选择有关媒体的评论,希望读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希望反垄断成为常态
北京商报认为:垄断是不好的,但这个“不好”却总是高喊央企例外论。在此之前,交通、电信、石油、水电煤气等具备社会公用事业性质的行业虽一直是外界关注的反垄断焦点,但至今尚未有受罚案例。《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当国家发改委对财大气粗的央企实施反垄断调查时,或许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都有点发懵。尽管罚单有没有还是一个未知数,我们仍然要给国家发改委鼓一鼓掌。理应如此,国家发改委管价格,不能老是盯着牛肉面、洗发水不放,而是应该去拣硬柿子去捏。鼓掌之余,我们也希望,对于那些受政策保护的垄断企业的调查不要只是惊鸿一瞥,成为《春江花月夜》那样的海内孤篇,而是希望能够变成一个常态,使得这些企业不能够滥用垄断优势。
企业可以有垄断地位,不可以有垄断行为
新京报认为:在一些行业,确实存在自然的垄断,这里边有经济安全的原因,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但是,企业可以有垄断地位,不可以有垄断行为。现在,民众之所以对一些垄断国企意见很大,主要针对的也是他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此次国家发改委调查两家电信巨头,无疑开了一个好头。民众既希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跟进发力,也希望对其他行业的垄断行为展开调查。不过,也应该看到,一些垄断企业之所以无视法规,还是因为其牢不可破的垄断地位,缺乏有效竞争。在宽带接入领域,如果广电、电网以及民间资本得到充分的发展,恐怕也不会有今日之局面。所以,在职能部门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应放开政策,让其他资本进入,用充分的市场竞争,减少不法垄断行为。
电信、联通反应谨慎
财新网认为:中国联通发布“澄清公告”,宣布旗下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授权,依法开展互联网接入业务。中国电信措辞谨慎,声明公司一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宽带业务,并会全力配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调查。实际上,电信和联通的“黑白名单”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弱势运营商与中国电信之间的正式结算价格在100万/G/月以上,而第三方企业客户接入则低于30万/G/月。巨大的价格差额使得其他运营商普遍向第三方购买便宜流量,即业内流行的“穿透流量接入”。业内人士分析,2010年8月初,中国电信开始清理所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随后联通也将第三方接入价格上调至28万。由此导致的大量企业断网事件可能是发改委发起反垄断调查的直接原因。至于备受争议的“中国移动不把铁通做好而去告状”这一说法,知名通信专家项立刚表示不认同,“第一消息源是央视的专访,自然是广电系在推动了”。此前的2月,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在发布的《第五次电信分拆方案研究》报告中,曾建议将电信、联通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分拆,整体打包并入广电。
背 景 资 料:
反垄断解释:反垄断是指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不断创新、改善管理及改进工艺以不断地降低成本,减少开支,使自身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的快速发展;而同时,市场自由竞争的存在,促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给消费者以众多物美价廉的选择,也使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达到最大化,因此,自由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只有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节能挖潜,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合理化和最优化,而垄断则削弱甚至阻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少数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或一个企业凭借垄断优势独占市场,形成对市场定价和份额的垄断,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然而,第二次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欧共体理事会也在1989年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自己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
美国垄断财团(American monopo1y finan-cia1 groups)美国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的产物。是由少数金融寡头所控制的巨大银行和巨大企业结合而成的垄断集团。它们通常是由一个或几个家族集合而成,曾形成洛克菲勒、摩根等十大财团以及一批二流财团。历史上,美国垄断财团凭借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加紧同国家结合,进一步支配美国政治、军事、文化和社会生活,左右美国对外政策。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垄断财团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洛克菲勒、摩根、第一花旗银行、加利福尼亚等财团依靠它们的强大的金融机构,对新兴工业、能源、军火等部门投入巨额资本,地位急剧上升;财团原有的单一家族控制色彩已大为减退,转变为多家族和多金融机构联合控制,几个财团共同控制的大公司日益增多。财团相互渗透、相互争夺更加广泛,财团在保持传统工业部门的同时,积极转向多样化经营;跨国公司、跨国银行愈来愈成为财团角逐的重点目标。
专家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反垄断法》起草专家李曙光,中国本身就是竞争性不足的市场,你还说占支配地位不算垄断?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形成竞争性结构,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市场结构的非竞争性,在很多领域都存在,大的国有垄断企业太多。为什么挑这两个企业?因为它们就是垄断。《反垄断法》不反这个反什么?用《反垄断法》一点错都没有。就像在高速上,有两辆车分别跑120码、140码,都超速了,但先抓跑140码的,为什么?总得从一两个动手。发改委通过价格去查反垄断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没解决根本问题,根本还是竞争结构没有形成。其他行业为什么不反?石油、银行,为什么不反?法律上不明确。哪一些可以豁免,哪些不能豁免,法律上尚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