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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汽车金融产业时常面临客户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例如被告在庭审时宣称其本人从未收到过贷款或车辆,或者在抗辩中认为汽车金融公司与该地经销商有着过于紧密的利益关系,进而做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该类案例的数量增长,对汽车金融产业贷款相关业务和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有着较大的影响,对此,特对汽车行业的贷款诈骗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 贷款诈骗罪 汽车金融 风险控制
风控就是风险控制,旨在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风险控制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近年来该类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汽车金融产业贷款相关业务和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为此承担沉重的压力。对此,本文特对汽车金融行业相关的贷款诈骗问题进行浅析。
一、贷款诈骗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處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汽车金融行业贷款诈骗罪相关案例:
程某某等四人为实施诈骗,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利用被骗人的身份材料制作假的贷款购车资料,审核通过后,以自己支付首付,被骗人承担购车余款方式将新车提出,拆除车辆GPS导航追踪系统,将车辆转卖给他人套现。
近日,程某某等四人,经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贷款诈骗罪,获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金某某犯贷款诈骗罪,获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金某犯贷款诈骗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据了解,2014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伙同被告人金某某、章某某、金某采取在网上发布办理贷款信息,找曹某某(另案处理)制作虚假的房产信息、银行流水等资料,由被告人程某某等人支付车辆首付等方法,先后带来黄石办理贷款的邹某某和王某某到黄石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贷款购车手续,购买奥迪A6汽车二辆。后被告人程某某、金某将二辆汽车转卖给他人,共计造成某汽车金融公司45万余元的贷款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金某、章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某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共计45万余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汽车金融贷款诈骗的手法多样,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提到的手法,其他常见的汽车金融诈骗手法还有:假冒他人身份签订合同;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或伪造的购车证明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出具虚假资信证明;一车多贷,即只有一个真实的购车关系,却与多家银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多个合同;多车多贷,即存在多个购车关系,借款关系及保险关系;套贷,即虚增购车价格,贷款金额远远高于所购车辆的实际价格;空车套现,即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他用;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是所购车辆或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法人单位;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
不法分子对汽车贷款的相关流程和模式进行研究,然后组织多个所谓借款人,通过汽车经销店,向金融机构申请汽车贷款,获得批准且车辆释放后,贷款车辆被犯罪嫌疑人控制,用于其他用途,或者作为黑车变卖,或被用于租赁,或被继续申请大额度信用卡然后进行套现等等。此类有组织欺诈风险一旦发生,由于车辆不在借款人手中,车辆难以控制,且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多为伪造,其本身资质及偿债能力存在问题,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收车,造成违约乃至不良的概率极高。 四、汽车金融机构针对贷款诈骗罪的防范措施
(一)核实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汽车金融相关公司从接单到签订合同,从制度上、流程上以及各个环节不断确保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确保公司的贷款审批是建立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从而做出准确的判断,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核实客户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从目前看来,骗贷是汽车金融公司面临的风险之一,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法院的诉讼案量带来较大负担,因此从调查、签订合同开始预防和鉴别,再到客户提车,通过严控资金流向,确认客户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从而准确控制风险。
(三)客户还款意愿和来源的真实性:首先第一还款来源是指借款人主要收入来源,且该来源是用于归还借款。第一还款来源是审查的第一要务,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收入来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付款方式、付款时间都是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的关键,根据对不同性质车辆、客户行业、不同客户的分析,发现潜在风险点,提出不同的反担保措施和预防手段,从而降低风险。
(四)按揭车辆的安全性:按揭车辆是客户的第二还款来源,在第一还款来源出问题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其安全性,确保在清偿后能够保证担保公司利益。
从贷前开始严格审查按揭车辆贷款,严格要求不高貸;贷中控制按揭车及时上户,督促客户按揭期内正确完整购买保险,贷后每月观察客户还款情况(一旦发现风险,立即扣车)和通过GPS观察车辆运营状况(一旦发现GPS出现问题,及时扣车),有效降低车辆风险,确保车辆安全。
五、总结
汽车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贷款时,要仔细审查对方提供的各项资料,调查申请人的资金状况,谨慎提供贷款。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汽车金融机构可以主张向被骗人要求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但是由于诉讼过程繁杂,还是要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严格审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在追讨贷款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同类地区的类似案件的发生,积极调查相关情况,早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减少被害人以及公司的损失。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企业经营者,在申请贷款时一定要如实提供各项资料,切莫在构成违法犯罪时追悔莫及。
【参考文献】
[1] 王新. 骗取贷款罪的适用问题和教义学解析. [J]. 政治与法律. 2019. 10
[2] 刘磊、王硕. “前后骗”型案件的司法困境与理论检视. [J]. 法治社会.2019.02
[3] 陈香瑜. 论金融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 [D]. 广西师范大学.2015.09
[4] 朱铁军. 贷款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与赃款赃物的处理. [J].人民司法.2010.20
[5] 陈洪燕. 贷款诈骗罪的刑法定义和构成. [J].法治博览.2019.08
作者简介:任慧超,(1993-)女,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学历:法律硕士,单位:上海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
【关键词】 贷款诈骗罪 汽车金融 风险控制
风控就是风险控制,旨在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风险控制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近年来该类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汽车金融产业贷款相关业务和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为此承担沉重的压力。对此,本文特对汽车金融行业相关的贷款诈骗问题进行浅析。
一、贷款诈骗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處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汽车金融行业贷款诈骗罪相关案例:
程某某等四人为实施诈骗,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利用被骗人的身份材料制作假的贷款购车资料,审核通过后,以自己支付首付,被骗人承担购车余款方式将新车提出,拆除车辆GPS导航追踪系统,将车辆转卖给他人套现。
近日,程某某等四人,经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贷款诈骗罪,获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金某某犯贷款诈骗罪,获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金某犯贷款诈骗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据了解,2014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伙同被告人金某某、章某某、金某采取在网上发布办理贷款信息,找曹某某(另案处理)制作虚假的房产信息、银行流水等资料,由被告人程某某等人支付车辆首付等方法,先后带来黄石办理贷款的邹某某和王某某到黄石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贷款购车手续,购买奥迪A6汽车二辆。后被告人程某某、金某将二辆汽车转卖给他人,共计造成某汽车金融公司45万余元的贷款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金某、章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某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共计45万余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汽车金融贷款诈骗的手法多样,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提到的手法,其他常见的汽车金融诈骗手法还有:假冒他人身份签订合同;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或伪造的购车证明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出具虚假资信证明;一车多贷,即只有一个真实的购车关系,却与多家银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多个合同;多车多贷,即存在多个购车关系,借款关系及保险关系;套贷,即虚增购车价格,贷款金额远远高于所购车辆的实际价格;空车套现,即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他用;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是所购车辆或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法人单位;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
不法分子对汽车贷款的相关流程和模式进行研究,然后组织多个所谓借款人,通过汽车经销店,向金融机构申请汽车贷款,获得批准且车辆释放后,贷款车辆被犯罪嫌疑人控制,用于其他用途,或者作为黑车变卖,或被用于租赁,或被继续申请大额度信用卡然后进行套现等等。此类有组织欺诈风险一旦发生,由于车辆不在借款人手中,车辆难以控制,且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多为伪造,其本身资质及偿债能力存在问题,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收车,造成违约乃至不良的概率极高。 四、汽车金融机构针对贷款诈骗罪的防范措施
(一)核实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汽车金融相关公司从接单到签订合同,从制度上、流程上以及各个环节不断确保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确保公司的贷款审批是建立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从而做出准确的判断,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核实客户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从目前看来,骗贷是汽车金融公司面临的风险之一,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法院的诉讼案量带来较大负担,因此从调查、签订合同开始预防和鉴别,再到客户提车,通过严控资金流向,确认客户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从而准确控制风险。
(三)客户还款意愿和来源的真实性:首先第一还款来源是指借款人主要收入来源,且该来源是用于归还借款。第一还款来源是审查的第一要务,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收入来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付款方式、付款时间都是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的关键,根据对不同性质车辆、客户行业、不同客户的分析,发现潜在风险点,提出不同的反担保措施和预防手段,从而降低风险。
(四)按揭车辆的安全性:按揭车辆是客户的第二还款来源,在第一还款来源出问题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其安全性,确保在清偿后能够保证担保公司利益。
从贷前开始严格审查按揭车辆贷款,严格要求不高貸;贷中控制按揭车及时上户,督促客户按揭期内正确完整购买保险,贷后每月观察客户还款情况(一旦发现风险,立即扣车)和通过GPS观察车辆运营状况(一旦发现GPS出现问题,及时扣车),有效降低车辆风险,确保车辆安全。
五、总结
汽车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贷款时,要仔细审查对方提供的各项资料,调查申请人的资金状况,谨慎提供贷款。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汽车金融机构可以主张向被骗人要求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但是由于诉讼过程繁杂,还是要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严格审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在追讨贷款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同类地区的类似案件的发生,积极调查相关情况,早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减少被害人以及公司的损失。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企业经营者,在申请贷款时一定要如实提供各项资料,切莫在构成违法犯罪时追悔莫及。
【参考文献】
[1] 王新. 骗取贷款罪的适用问题和教义学解析. [J]. 政治与法律. 2019. 10
[2] 刘磊、王硕. “前后骗”型案件的司法困境与理论检视. [J]. 法治社会.2019.02
[3] 陈香瑜. 论金融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 [D]. 广西师范大学.2015.09
[4] 朱铁军. 贷款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与赃款赃物的处理. [J].人民司法.2010.20
[5] 陈洪燕. 贷款诈骗罪的刑法定义和构成. [J].法治博览.2019.08
作者简介:任慧超,(1993-)女,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学历:法律硕士,单位:上海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