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制衡:从邦联到联邦的政治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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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邦联到联邦,厚植于美国的分权制衡逐渐本土化,使邦联之治的窠臼不断脱落,联邦之根逐渐稳固的同时,也消弭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内部张力,树牢其共和共治精神。联邦制下纵横交错的权力轨道,不仅为各权力部门输送着其必须的独立性,同时也勾连出各部门彼此间的依赖性,进而使国家权力的运作时刻处于相对分离却又相互渗透的状态之中,以避免分权制衡最终陷入掣肘泥潭之中。然而,“分权”与“制衡”并非是简单的捆绑范式,在权力的部分混合使用要素嵌入下,两者才可产生应有“化学反应”,《联邦党人文集》才得以成为美式治国的渊薮,绽放于欧洲大陆的“分权之花”最终在大洋彼岸结出“制衡之果”。
  关键词:国家权力;分权制衡;《联邦党人文集》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42-03
  “国家权力”概念可溯源至霍布斯与洛克笔下的“社会契约”。该学说假定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享有自由的,但此种状态下享受的“自由”是不完善的,因为此种状态下存在各类威胁人生命的缺陷,而为了弥补这类缺陷以享受“完善的自由”,个人则必须让渡出部分自然权力,并将之授予国家,剩余部分则自我保有。至此,社会契约学说从“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力”的角度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渊源。然而,权力交由国家后该如何划分与使用,以保障人民享有“完善的自由”而免于集权下衍生出的暴政侵害?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执行这些法律。”[1]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权力分割与制衡是实现个人自由可选的政治路径。但“分权之花”并非必然结出“制衡之果”,而关键在于两者之间须嵌入部分权力的混合使用,否则分权的结果仅是“掣肘”而非制衡。权力的分解是为了保障自由,权力的制衡是自由得以保障的途径,而该过程中权力的部分混合使用则是实施的方式。基于分权制衡的框架,美国的国家权力经历了“权力确立→权力分配→权力部分混合使用→分权制衡”的运作范式。《联邦党人文集》记载了美国联邦党人围绕权力配置问题与反对派展开的论战,著作中“联邦与各州、国家与人民、政府各部门间如何实现具有权力美学要素的分权制衡”正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一、“分权之花”与“制衡之果”
  三权分立与分权制衡的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政治学之父亚里士多德曾提出的“政体三要素”理念,即议事权、行政权和审议权。在历史长河中,该理念在不同时代经不同继承者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前行。波里比阿认为,制衡的状态应该是分化的权力的归宿;而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学说正是由约翰·洛克在前任基础上构想而出,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当代三权分立与分权制衡学说由孟德斯鸠创立,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阐明了完整的、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与分权制衡思想。“在孟德斯鸠关于政府职能的论述中最重要的贡献在于他完成了从‘执行权'的旧用法向一种新的‘裁判权'的转变;裁判权不同于实施法律,它现在成了新的执行职能。”[2]政治思想家的分权学说何以能够超越时空差异性,因地制宜地嵌入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运作结构中,却又兼顾权力分割在实践中有效性呢?
  二、权力的横向切割
  麦迪逊认为,“立法、行政、司法置于同一个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3]264麦迪逊认为:为了保障人民享有自由的权利,所以权力的运行必须实行分而用之的模式,因为倘若多权集于一人或一群人之手,其所衍生的独裁亦或是寡头政治,两者对人民的自由和安全无疑是只拦路虎。然而,仅靠将权力进行切割,让其在独立机构下运行也不可达到制衡的目的,因为纯粹的独立性则意味着各个权力部门相互间是没有丝毫依赖性存在的,也正因如此,会导致各个权力部门为了纯粹的制衡而产生部门之间裂痕和明显分野,所以制衡的目的只会趋向掣肘窘境。而适当的、合理的权力混合使用,勾连出各个权力部门之间必要的依赖性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其一,此举是保障权力达到制衡目的的必要前提;其二,又可在制衡的状态下促进政府内部的团结以有效地面对国家事务。那么,如何实现分权制衡的理想状态,且又让权力部门彼此间的依赖性相应存在而促成权力的良性运行呢?在联邦党人看来,分权和制衡之间是有介质的——“部分权力的混合使用”,即把权力进行合理分割是为了保障各个权力部门的独立性,使其强而有力;而这种独立性并非是纯粹意义上的,因为各个部门之间的绝对独立则意味著无法有效合作,仅有无限制的、无理由的制衡存在,即处于“掣肘困境”,所以在建构各部门独立性的同时,也要培育出各部门间相互勾连的些许依赖性。
  首先,要基于权力的性质对其进行分割,形成现代民族国家内宪政框架下必不可少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之对应形成立法机构(参议院与众议院)、行政机构(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和司法机构(联邦法院与各州法院),使三权得以在各自的部门轨迹内运作,保持独立性,而“薪酬独立”是各个部门的独立性得以保障的关键所在。以此为基,再赋予各部门主管人必要权力,此举从财权、事权等两个维度阐明了如何构建出不同的权力部门内部的独立性,以保证其权力可以强而有力地运作。其次,再使不同的权力部门之间必要的依赖性呈现出勾连状态。确定每个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制约,每个部门必须能够对其他部门行使潜在的否决权。这样每个部门都对其他部门有法定的控制,每个部门均应有其行使特权的领域,但这种特权受制于其他部门享有的“潜在否决权”[4]。《联邦党人文集》中,可看出美国的国父们在权力的分配和使用层面上,既重视权力的分权外延;同时,又看重权力部分合理混合使用的内涵。因为权力的分化对应的是分工之需,以达到各司其职提高行政效能、树立联邦政府权威的需要。
  从政治实践角度来看,“授权”则成为分权制衡的实操层面中的重要一环,即授予一种“有限的直接控制权”给各个权力部门。简言之,就是让A部门在B部门或C部门行使职权之际协同行使A的职能,以防止各部门陷入权力相互侵犯恶性循环。实践中,三权的运作关系可这样解读:一是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行政首脑即总统享有人事任命权、军事权、外交权、缔约权和不当提案的“有限否决权”;而作为反制,国会可以推翻被总统否决的提案,并对总统的其他权力进行否决,在其权力行使造成严重越界时众议院可使用弹劾权;二是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国会两院对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可以行使人事决定权,并在其权力越界之际可对其进行弹劾,而联邦法院则可在国会越界之际,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宣布国会的立法存在违宪行为而作废。而从国会对行政部门和联邦法院的弹劾权使用情况来看,国会的这种具有兼否决性质和人事任命性质的“弹劾权”是无法独断使用的。譬如,弹劾国家的总统的程序只能由众议院提议,参议院与最高法法官共同主持审判,此举也印证了联邦党人的分权制衡逻辑——“权力确立→权力分配→权力部分混合使用→分权制衡”;三是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联邦法院依然可在其职能范围内使用违宪审查制度对总统的越界行为,如对基于不正当程序颁布的政令,宣布违宪而对其进行制约。反之,总统则在最高法院法官人事任命上享有提名与任命权与之制衡。而立法部门的国会内部则采用了平衡式“两院制”的制度安排。面对当时利益分化严重的美国,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的选举和任期设置上,也需要从权衡人民主权和地方利益的层面进行考量。在联邦党人看来,三权分立与分权制衡并非简单的捆绑式运作,必须是嵌入权力适当混合使用的要素而加以使用,才可将权力这头洪水猛兽关进牢笼之中。   三、权力的纵向分配
  软弱无力的邦联制,不仅导致国家权力陷入恶性竞争旋涡,更是腐蚀了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并且造成了国家权力处于悬浮状态、国家法律权威也被架空的尴尬局面。然而,这种危害性是自外向内不断渗透的,此举不仅损害国家主权,邦联下的国家实体更是形同虚设,内乱与内耗不断充斥着整个国家。邦联制对于处于利益分化,阶层分裂的美国来说无疑是一场政治灾难,失衡式的权力分割和失序政治,使国家不断处于混沌状态,这对于一个移民建立的新生国家而言,国家主权荡然无存。联邦党人正是处于内忧外患之际推行新宪法,建立联邦制共和国,以挽救这个趋向瓦解的国家。而从新宪法中可看出,联邦政府并非是那种大破大立式的政府,为了消弭各州所认为的过于强大的中央政府会侵害自身权益的担忧,分权制衡也必然嵌入纵向的国家权力制度中的央地关系中。
  “凡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和人民保留。”在美国宪法的第一条第一款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行了清晰整理,这说明“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基于成文法的(限定的)且是有限的权力,而各州政府保留的权力虽是不明确的(无限的)但却是大量的权力,联邦政府的权力主要是运作于涉外领域,诸如,战争、和平(外交)、谈判和对外贸易;而对内的权力运作,在大多数情况下仅涉及征税权,通常情况下,这些大量保留于各州的权力将会延伸到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本州的治安、进步和繁荣的对象上。”[3]265如果说政治的本质是妥协,那么联邦党人与反对派之间的妥协在新宪法上的体现就是各州让渡出部分权力(有限权力)给联邦政府,而大量不确的权力(无限权力)则由各州自我享有。所以,纵向的分权制衡制度安排使央地关系保持了某种平衡,与此同时,横向的分权制衡也相应展开,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进行相应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划分与机构设立。纵横交错的分权制衡网络的建构,把对联邦政府权力过大而产生集权的忧虑给予消除的同时,又兼顾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制衡状态,将权力从其渊源——人民之手中获取,并在纵横向将权力进行合理切割,确保人民权力的使用被嵌入纵横制衡轨道之中,进而规避柏拉图的“政体嬗变论”(民主政体会向寡头政治转变)以保障人民享有自由的权利。正如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言,“因此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联邦制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易发生的弊病。”[3]51横向权力分割、纵向权力分配,使得权力呈现对称性、兼容性,旧有的邦联制窠臼也在既有的联邦制下的纵横式分权制衡框架下逐渐脱落。
  四、公共权力制约与个人权利实现
  “人民的权利既不是社会赠予的,也不是政府赠予的,它们是人天生所固有的,权利并非是宪法授予的,也非源于宪法,它们先于宪法而存在。”[5]联邦制下的美国宪法将人民的权利定义得十分清晰,而宪法的目的是捍卫与尊重个人权利。但理论在实践过程中并非是一蹴而就的,纵观历史,美国联邦政府借捍卫人民利益之名行侵害人民自由之实的事例时有发生。此类事件发生之际,单薄的个人权利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的自我保护无疑如螳臂挡车。那么,如何使个体性的权利在面对庞大的公共权力时也有所制约?罗伯特·达尔在其著作《民主理论的前沿》中针对这个问题有独到的见解,“托克维尔提出,一个由多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6]他认为,首先,从制度设计上必须捍卫人民为保护自身权益时可自由集结的权利;其次,这些权利行使的形式无疑是人民基于共同的公共利益而生成,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从少到多、从小到大逐渐形成“公共利益中心”,这些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如上述所言三权如何制衡那般,即授权A团体在B机构的权利行使之际会触发A团体的职能,将权利行使的轨道规范化。所以,基于宪法和制度赋予的权利,自由结社权的行使,使人民组成一定规模的公共利益团体,以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此举是联邦制下共和国的民主政治赖以生存的根基。此外,倘若体制内的权力制约失灵,那么利益受损的只有权力的最终源泉——人民。政府公信力源于人民的信任,而公共权力的约束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关键和基础,在此前提下人民对于政府的信任才得以产生。相比硬性的暴力手段而言,联邦党人采纳的“美式分权制衡范式”不仅以柔性的方式缓和了美国国家建构中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消弭了两者的张力,且逐渐构建出国民自觉认同的和遵循的国家权威与国家认同。
  结语
  联邦制下纵横交错的权力轨道,不仅为各权力部门输送着其必须的独立性,同时也勾连出各部门彼此间的依赖性,进而使国家权力的运作时刻处于相对分离却又相互渗透的状态之中,以避免分权制衡最终陷入掣肘泥潭之中。回顾历史,从邦联制到联邦制的跨越,《联邦党人文集》不仅记载着精彩的论战,且基于该著作在美国的实践,虽具有特殊性,但也是政治学科中的分权制衡理论首次实现了从扁平理论到立体实践的跨越。而分权制衡也不仅仅只存在于国家横向的三权部门之间,与之相应的纵向的央地关系上其也有所为,将其运用于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之中,更是在现代民族国家框架内对该学说的某种补充和更新。以“权力的部分混合使用”为介,联邦党人实现了国家权力如何从分权之目的走向制衡之结果,而绽放于西欧的“分权之花”终在大洋彼岸结出了它的“制衡之果”。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56.
  [2]维尔.宪政与分权[M].北京:三联书店,1997:81.
  [3]汉弥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0:264.
  [4]潘志瀛.分权与制衡——美国的方式[J].河北法学,2003(2).
  [5]亨金.憲政与权利[M].北京:三联书店,1996:512.
  [6]达尔.民主理论的前沿[M].北京:三联书店,1999:221.
  作者简介:艾欢(1988—),男,汉族,湖北随州人,单位为贵州大学阳明学院,研究方向为西方政治思想、政治哲学。
  唐凯(1993—),男,布依族,贵州黔南人,单位为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为政治学基本理论。
  (责任编辑:易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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