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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市、县可参照执行或制定本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