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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逃人犯的捕系是一项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危险的刑事司法活动。为了充分动员各方力量投入该侦查措施运作中,一方面,传统律法“挟之以刑”,通过设置苛严的捕系责任逼使各职能官吏、邻佑等奋勇追捕人犯;另一方,传统国家“诱之以利”,通过向参与捕系人犯的各色人等提供形式多样的奖赏,激励官民积极参与捕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