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好地实现我县果业、蔬菜业、畜牧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的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标准: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劳动力年龄内(18~60周岁内)的本县从事果业、蔬菜业、畜牧业产业,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1. 果树:30亩以上;
2. 蔬菜:10亩以上;
3. 畜牧业:(1)生猪:年存栏200头以上;(2)兔养殖:年出笼3000头以上;(3)蛋鸡蛋鸭养殖:年存笼2000只以上;(4)肉牛养殖:年出栏50头以上;(5)羊养殖:年出栏300头以上;(6)特种养殖:野猪、竹鼠、山鸡等特种养殖视情况而定;畜禽养殖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摸底,并通知符合以上条件果业、蔬菜业、畜牧业产业的经营业主,到所在乡镇农技站,兽医站领取《永定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乡镇农技站、兽医站报送县农业局的农技站和畜医站审核;
(二)县农业局审核后上报县农办汇总;
(三)经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核认定后报市农办备案;
(四)由永定县人民政府发证。
报送县农办材料包括:1.《永定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 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四章 完善培育机制
第五条 按照我县果业、蔬菜业、畜牧业产业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一)完善设施建设。建立2个以上标准化培训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
(二)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聘请外来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
(三)创建实训基地。按三产业有针对性选择5~10个种养大户示范基地作为实训基地,基地做到有牌子,每个新型职业农民每月有参加学习活动1次以上,并有参加活动的记录、图片等资料。在产业集中区建立田间学校,进行实地教学培训。
(四)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让其获得各类农科院校的学历证书及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五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永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农办、县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机站、县供销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委农办,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统筹力度。对被确定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的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1. 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政策,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2.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按《永定县农业规模经营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的,扩大其信誉担保范围,适当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
(二)技术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县政府选派,进入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三)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省、市示范社。
(四)评先评优。被评为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五)品牌认证。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的,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县里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等级评定,每年给予评定为高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一定的补助,从而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方向发展,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使职业农民从事农业职业的收入水平赶上或达到各行业平均水平,留住人才。
第六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八条 根据我县果业、蔬菜业、畜牧业产业发展运行情况,从现有的种养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民中遴选500个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培养,其中,培育从事果业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250人,从事蔬菜业的新型职业农民50人,从事畜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200人。
(一)准入机制。对被认定的500个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二)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好地实现我县果业、蔬菜业、畜牧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的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标准: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劳动力年龄内(18~60周岁内)的本县从事果业、蔬菜业、畜牧业产业,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1. 果树:30亩以上;
2. 蔬菜:10亩以上;
3. 畜牧业:(1)生猪:年存栏200头以上;(2)兔养殖:年出笼3000头以上;(3)蛋鸡蛋鸭养殖:年存笼2000只以上;(4)肉牛养殖:年出栏50头以上;(5)羊养殖:年出栏300头以上;(6)特种养殖:野猪、竹鼠、山鸡等特种养殖视情况而定;畜禽养殖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摸底,并通知符合以上条件果业、蔬菜业、畜牧业产业的经营业主,到所在乡镇农技站,兽医站领取《永定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乡镇农技站、兽医站报送县农业局的农技站和畜医站审核;
(二)县农业局审核后上报县农办汇总;
(三)经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核认定后报市农办备案;
(四)由永定县人民政府发证。
报送县农办材料包括:1.《永定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 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四章 完善培育机制
第五条 按照我县果业、蔬菜业、畜牧业产业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一)完善设施建设。建立2个以上标准化培训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
(二)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聘请外来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
(三)创建实训基地。按三产业有针对性选择5~10个种养大户示范基地作为实训基地,基地做到有牌子,每个新型职业农民每月有参加学习活动1次以上,并有参加活动的记录、图片等资料。在产业集中区建立田间学校,进行实地教学培训。
(四)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让其获得各类农科院校的学历证书及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五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永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农办、县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机站、县供销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委农办,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统筹力度。对被确定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的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1. 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政策,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2.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按《永定县农业规模经营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的,扩大其信誉担保范围,适当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
(二)技术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县政府选派,进入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三)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省、市示范社。
(四)评先评优。被评为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五)品牌认证。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的,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县里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等级评定,每年给予评定为高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一定的补助,从而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方向发展,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使职业农民从事农业职业的收入水平赶上或达到各行业平均水平,留住人才。
第六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八条 根据我县果业、蔬菜业、畜牧业产业发展运行情况,从现有的种养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民中遴选500个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培养,其中,培育从事果业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250人,从事蔬菜业的新型职业农民50人,从事畜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200人。
(一)准入机制。对被认定的500个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二)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