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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正式施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期使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变得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但在多处创口伤情鉴定方面,虽然新标准的提出使得现有的伤情鉴定工作得到了改进,却仍然没有明确提出多处创口伤情鉴定的具体方法。因此,本文对常见三种多处创口伤情鉴定的方法进行了探讨,以便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多处创口;伤情鉴定;方法比较
中图分类号: D91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57-02
作者简介:陆华良(1975-),男,壮族,广西南宁人,大专,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侦综合大队,初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医类;林志挺(1980-),男,汉族,广西南宁人,本科,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侦综合大队,初级职称,法医类工作。
一、引言
在多处创口伤情鉴定问题上,一直以来都存有争议。在新标准实施以前,未达到标准的多种损伤并不能得到简单相加,以至于伤情的鉴定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而在新标准实施后,2个以上部位遭受损伤都可以进行累加,但是目前法医学界对具体的伤情鉴定方法仍然存有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基于多处创口伤情鉴定的方法进行比较,以便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二、多处创口伤情的鉴定问题分析
在过去推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多处创口未达到标准就不能进行简单相加,也不能被鉴定成轻伤。而在新推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针对同一致伤因素导致的2个以上部位的体表损伤的情况,可以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条款进行累计。这一标准的推出,显然弥补了过去规定的不足。但在实际鉴定的过程中,多数受伤者身上的多个部位都会受到一定的损伤。同时,同一部位的损伤也有可能是由不同性质的损伤引起。所以,分别进行不同部位同一性质的损伤程度的评定,容易导致伤势评定等级过轻。而过去推行的三种有关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多处创口伤情鉴定的方法也并不一致。因此,在目前进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推行的背景下,还要使用何种方法处理多处创口长度的累加问题。
三、基于多处创口伤情的鉴定方法比较
(一)三种常用鉴定方法
在新标准推行之前,由于不同标准规定对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的鉴定方法不同,所以基本上需要综合进行多处创口伤情的鉴定。例如,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在三种以上损伤都与规定相接近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是否是重伤的评定。而在其他两个标准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一般的情况下,同类的损伤都是可以叠加的。例如,在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如果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只耳朵面积的60%,就可以认为是重伤。而这一规定说明了,同部位损伤是可以相加的。但是,由于学者对不同性质或不同部位的损伤相加问题一直有所争议,所以演变出了三种常用的多处创口伤情鉴定方法。第一,可以只进行同一部位的创口长度累加,但是不能将各部位创口长度累加起来[1]。第二,可以将多部位的创口长度累加起来,并比对标准中各等级损伤的最大创口长度。如果总长度超过了规定值,则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损伤等级的判定。第三,可以将各部位创口长度与条款中相应部位规定创口长度相比,并取二者的比值。通过将各部位创口比值相加,一旦超过1,则可以按照标准进行损伤等级的鉴定。
(二)鉴定方法的比较分析
比较目前常用的三种多处创口伤情鉴定方法可以发现,第一种方法不能将各部位创口长度累加起来,容易导致明显超过轻伤或重伤起评线的伤情无法被公平鉴定出来。所以,第一种方法容易导致犯罪被放纵,不应该被采纳。而第二种方法和第三种方法都具有一定的优缺点,但是在同一案例上使用会得到不同的鉴定结论。所以,如果使用两种鉴定方法,容易导致鉴定结论不一致,继而有碍于司法公正。例如,王某被他人用刀具砍伤,头皮出现长度为4cm的创口,同时背部出现长度为8cm的创口,并且该两个创口均为刀具砍伤创口。在进行王某损伤情况的鉴定时,如果使用第二种鉴定方法就可以直接将两个长度相加,然后根据相关部位规定较高的条款进行损伤等级的鉴定[2]。按照这种方法,创口相加后总长度为12cm。但是,规定的躯干软组织创口累计长度只有达到15cm才能被判定为轻伤。而使用第三种鉴定方法,需要将实际创口长度与各部位创口标准规定长度比较。按照这种方法,头皮创口的轻伤鉴定标准长度为8cm,背部轻伤鉴定标准长度为10cm,所以实际创口与二者比值之和为:4/8+8/10=1.3。按照第三种鉴定方法进行王某损伤等级的判断,就可以判定王某伤情应当为轻伤。而从所举例子来看,采取第三种鉴定方法似乎更加合理。
(三)使用累积法鉴定多处创口伤情的优势
通过比较常用的三种多处创口伤情鉴定方法可以发现,简单进行不同部位的损伤的累加,显然容易纵容罪犯的犯罪行为。而将实际创口与标准规定的长度相比较,并且通过观察比值之和是否不小于1来进行伤情等级的判定,明显可以使伤情鉴定过程显得更加合理和更加科学。目前,这种方法被称之为累积法,可用于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利用该方法进行多处创口伤情鉴定,不仅可以完成对一人致伤多人的伤情合理评定,还能够对一人多次致伤他人的伤情进行合理评定。例如,张某人与李某、王某和吴某三人发生冲突,并用刀砍伤三人,以至于李某头部产生长6cm创口,王某颈部产生4cm创口,吴某背部产生8cm创口[3]。单独进行每个人伤情的鉴定,三个受伤者都仅仅是接近轻伤,以至于致伤者可以不受到刑事追究。但是,从案件情况来看,这样难以进行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使用累积法进行伤情的鉴定,则可以将各创口长度与标准规定的轻伤鉴定标准底线相比,并求取各损伤的比值之和。具体计算过程为:6/8+4/5+8/10=2.35。这一计算结果远远大于1,可以将损伤等级评定为轻伤,从而进行致伤者刑事责任的追究[4]。因此,使用累积法进行多处创口伤情鉴定显然更加合理,可以标准进行罪与非罪行为的量化,从而使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多处创口;伤情鉴定;方法比较
中图分类号: D91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57-02
作者简介:陆华良(1975-),男,壮族,广西南宁人,大专,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侦综合大队,初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医类;林志挺(1980-),男,汉族,广西南宁人,本科,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侦综合大队,初级职称,法医类工作。
一、引言
在多处创口伤情鉴定问题上,一直以来都存有争议。在新标准实施以前,未达到标准的多种损伤并不能得到简单相加,以至于伤情的鉴定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而在新标准实施后,2个以上部位遭受损伤都可以进行累加,但是目前法医学界对具体的伤情鉴定方法仍然存有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基于多处创口伤情鉴定的方法进行比较,以便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二、多处创口伤情的鉴定问题分析
在过去推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多处创口未达到标准就不能进行简单相加,也不能被鉴定成轻伤。而在新推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针对同一致伤因素导致的2个以上部位的体表损伤的情况,可以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条款进行累计。这一标准的推出,显然弥补了过去规定的不足。但在实际鉴定的过程中,多数受伤者身上的多个部位都会受到一定的损伤。同时,同一部位的损伤也有可能是由不同性质的损伤引起。所以,分别进行不同部位同一性质的损伤程度的评定,容易导致伤势评定等级过轻。而过去推行的三种有关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多处创口伤情鉴定的方法也并不一致。因此,在目前进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推行的背景下,还要使用何种方法处理多处创口长度的累加问题。
三、基于多处创口伤情的鉴定方法比较
(一)三种常用鉴定方法
在新标准推行之前,由于不同标准规定对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的鉴定方法不同,所以基本上需要综合进行多处创口伤情的鉴定。例如,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在三种以上损伤都与规定相接近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是否是重伤的评定。而在其他两个标准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一般的情况下,同类的损伤都是可以叠加的。例如,在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如果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只耳朵面积的60%,就可以认为是重伤。而这一规定说明了,同部位损伤是可以相加的。但是,由于学者对不同性质或不同部位的损伤相加问题一直有所争议,所以演变出了三种常用的多处创口伤情鉴定方法。第一,可以只进行同一部位的创口长度累加,但是不能将各部位创口长度累加起来[1]。第二,可以将多部位的创口长度累加起来,并比对标准中各等级损伤的最大创口长度。如果总长度超过了规定值,则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损伤等级的判定。第三,可以将各部位创口长度与条款中相应部位规定创口长度相比,并取二者的比值。通过将各部位创口比值相加,一旦超过1,则可以按照标准进行损伤等级的鉴定。
(二)鉴定方法的比较分析
比较目前常用的三种多处创口伤情鉴定方法可以发现,第一种方法不能将各部位创口长度累加起来,容易导致明显超过轻伤或重伤起评线的伤情无法被公平鉴定出来。所以,第一种方法容易导致犯罪被放纵,不应该被采纳。而第二种方法和第三种方法都具有一定的优缺点,但是在同一案例上使用会得到不同的鉴定结论。所以,如果使用两种鉴定方法,容易导致鉴定结论不一致,继而有碍于司法公正。例如,王某被他人用刀具砍伤,头皮出现长度为4cm的创口,同时背部出现长度为8cm的创口,并且该两个创口均为刀具砍伤创口。在进行王某损伤情况的鉴定时,如果使用第二种鉴定方法就可以直接将两个长度相加,然后根据相关部位规定较高的条款进行损伤等级的鉴定[2]。按照这种方法,创口相加后总长度为12cm。但是,规定的躯干软组织创口累计长度只有达到15cm才能被判定为轻伤。而使用第三种鉴定方法,需要将实际创口长度与各部位创口标准规定长度比较。按照这种方法,头皮创口的轻伤鉴定标准长度为8cm,背部轻伤鉴定标准长度为10cm,所以实际创口与二者比值之和为:4/8+8/10=1.3。按照第三种鉴定方法进行王某损伤等级的判断,就可以判定王某伤情应当为轻伤。而从所举例子来看,采取第三种鉴定方法似乎更加合理。
(三)使用累积法鉴定多处创口伤情的优势
通过比较常用的三种多处创口伤情鉴定方法可以发现,简单进行不同部位的损伤的累加,显然容易纵容罪犯的犯罪行为。而将实际创口与标准规定的长度相比较,并且通过观察比值之和是否不小于1来进行伤情等级的判定,明显可以使伤情鉴定过程显得更加合理和更加科学。目前,这种方法被称之为累积法,可用于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利用该方法进行多处创口伤情鉴定,不仅可以完成对一人致伤多人的伤情合理评定,还能够对一人多次致伤他人的伤情进行合理评定。例如,张某人与李某、王某和吴某三人发生冲突,并用刀砍伤三人,以至于李某头部产生长6cm创口,王某颈部产生4cm创口,吴某背部产生8cm创口[3]。单独进行每个人伤情的鉴定,三个受伤者都仅仅是接近轻伤,以至于致伤者可以不受到刑事追究。但是,从案件情况来看,这样难以进行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使用累积法进行伤情的鉴定,则可以将各创口长度与标准规定的轻伤鉴定标准底线相比,并求取各损伤的比值之和。具体计算过程为:6/8+4/5+8/10=2.35。这一计算结果远远大于1,可以将损伤等级评定为轻伤,从而进行致伤者刑事责任的追究[4]。因此,使用累积法进行多处创口伤情鉴定显然更加合理,可以标准进行罪与非罪行为的量化,从而使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