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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官员的任免有时会因为一些道德的理由,哪些特殊的道德要求可以对官员进行“一票否决”,即必须符合哪些道德要求才能成为官员,作为官员必须遵照哪些道德要求?如果我们认为没有符合某些道德要求不足以构成弹劾一名官员的理由,而只有某些特殊的道德要求才能构成这种理由,如果不辨明这些道德要求的差别,那么道德要求作为衡量一个官员的标准就有可能被滥用,一名有行政能力的官员会由于同僚或上级的政见不和或私人恩怨而以其小的道德瑕疵而被贬斥、撤职。也可能一个道德上劣迹斑斑或十恶不赦的人依然掌控者行政权力。
关键词:官员;道德;底线要求;基本要求
弹劾制度是政府对各级官员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进行检举,并依法进行惩处的制度,因此弹劾事件或文本中集中体现了对官员是否达到某种道德或非道德的要求的评价,在中国,弹劾制度从秦朝设置的專门负责弹劾职能的御史大夫、监察御史开始建立的。宋代的宋代的监察系统由御史台和谏院两部分组成,并从台谏并列向台谏合一的趋势发展,谏官系统至宋代已发展到了它的顶峰阶段。一方面,宋代的弹劾制度因奉行独立言事原则(即监察权不受干预),风闻言事原则(一道听途说的是作为弹劾理由),保證了台谏官的独立地位,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因此台谏官对于违法失职之事绝不姑息,一旦发现群起弹劾。所以宋一代基本没有出现宦官柄政宰相擅权的局面,使贪官污吏得到了惩治,不得不说弹劾制度对宋的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宋代赋予台谏官的权利,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否认。如宋代经常发生政敌间利用台谏官相互攻讦,来打击对方,使弹劾成为党争的工具,甚至有台谏官为表忠心和敬业,利用风闻言事原则,随意弹劾大臣。如主持庆历新政的范冲淹、韩琦和力主变法图强的王安石,都是因受到台谏官弹劾而被罢免。
区分两种官员不道德的情况,“官员的不道德”与“不道德的官员”表达的意思是不同的,前者侧重官员的不道德的行为后者则是侧重官员的人品不符合道德要求,前文司马光所表达的应是后一种意思,现在我们极少会将一个人认定是不道德的,除非其真的道德感沦丧。
本文通过两个案例来具体分析官员的不道德和不道德的官员之间的区分。
案例一:官员的不道德
宋真宗时期宰相张齐贤被弹劾的例子,事情是这样的:宋真宗咸平三年冬至,皇宫举行朝会仪式,文武百官朝见天子。如此庄重场合,宰相张齐贤却以醉酒的姿态出现,他衣冠不整,站立不稳,摇摇晃晃,“几颠仆殿上”。御史中丞见此情形,当即弹劾张齐贤失仪。张齐贤连忙解释:“因为天气寒冷,故而饮酒抵御风寒,以至于喝醉了。”解释归解释,但他自知违规,只好叩头谢罪。宋真宗对他说:“卿为宰执大臣,何以做百官表率?朝廷有宪典,我不敢徇私,卿即听候处理。”三天以后,朝廷罢免了张齐贤的宰相职务。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张齐贤是因为“官员的不道德”而不是因为“不道德的官员”而被弹劾的。宋真宗“卿为宰执大臣,何以做百官表率”是对宰相的高的道德要求,宰相要作为百官表率。而“朝廷有宪典,我不敢徇私”则是张齐贤被弹劾是依照具体的官礼
案例二:不道德的官员
相比下面的例子就是直接针对官员品行的弹劾,这些品行是否正当自当基于儒家思想。那么儒家思想中的正当行为究竟该如何判断?我们可以借助儒家“仁义礼智信”的观点加以阐释。“仁义礼智信”概念的具体分析各家有异,不妨借助孟子的说法。依孟子心性论的观点,“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知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存在于父子间的正当行为可谓之仁,存在于君臣之间的正当行为可谓之义,存在于宾主之间的正当行为可谓之礼,存在于贤者的正当行为可谓之智,而圣人之行(当然也是正当行为)当合于上述四种。这里孟子并未提到“信”。但我们亦可以根据父子、君臣、宾主、贤者的正当行为做出个人品行的判断。于儿来说,不孝自是最大的恶行;于父来说,宠溺、苛责孩子也是不好的品行;君臣之间,欺上瞒下都免不了被弹劾;而宾主互相吹捧、过于小心,或不守礼节、傲慢无度,这些都能让个人品行蒙上污点;而智是一个不好界定的概念,于为官贤者而言,有一点不能触碰的界限,那就是颠覆政体,这也即“易纲不智”。意图为君改制将遭致大量的抨击,也是大多数人公认的恶行。
志平元年(公元1064年)司马光上奏宋英宗弹劾宦官任守忠,在奏章《上英宗论任守忠十罪》中列出任守忠十条奸邪罪阿谀求悦、徇私枉情、资性贪婪、结党营私、诬告皇子、、弃长立幼、离间百官、无端造事、谗告太后、取悦皇后,可以说任守忠是个劣迹斑斑十恶不赦之徒,不仁不义,无礼无信,然而这样一个人却几经周折才被弹劾掉。
通过上面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任守忠是因为“不道德的官员”而不是因为“官员的不道德”而被弹劾的。另外对任守忠的弹劾破费周折,相比于任齐贤仅因醉酒就三日后罢相,显得极不合理。
通过上述两个例子,对于官员的道德要求分两种,一种是关于品行或德性的要求一种是关于具体道德行为的要求,一位官员如果被认为是品行良好只是偶有不端,虽然因对其道德行为负责但并不构成否认这位官员的道德理由,但如果张齐贤不是因为酒后失态,而是一件更为严重的道德不端行为有关,比如通奸,那么其被免相就显得更为合理。一位如同任守忠一样品行恶劣的人同样被认为是不符合成为一名官员的道德要求的,无论其多优秀的行政能力。品行的要求和具体道德行为的要求都可以对官员进行“一票否决”,必须符合这些道德要求才能成为官员,作为官员也必须遵照这些道德要求,这种要求便是作为对官员特殊道德要求的底线要求。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关键词:官员;道德;底线要求;基本要求
弹劾制度是政府对各级官员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进行检举,并依法进行惩处的制度,因此弹劾事件或文本中集中体现了对官员是否达到某种道德或非道德的要求的评价,在中国,弹劾制度从秦朝设置的專门负责弹劾职能的御史大夫、监察御史开始建立的。宋代的宋代的监察系统由御史台和谏院两部分组成,并从台谏并列向台谏合一的趋势发展,谏官系统至宋代已发展到了它的顶峰阶段。一方面,宋代的弹劾制度因奉行独立言事原则(即监察权不受干预),风闻言事原则(一道听途说的是作为弹劾理由),保證了台谏官的独立地位,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因此台谏官对于违法失职之事绝不姑息,一旦发现群起弹劾。所以宋一代基本没有出现宦官柄政宰相擅权的局面,使贪官污吏得到了惩治,不得不说弹劾制度对宋的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宋代赋予台谏官的权利,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否认。如宋代经常发生政敌间利用台谏官相互攻讦,来打击对方,使弹劾成为党争的工具,甚至有台谏官为表忠心和敬业,利用风闻言事原则,随意弹劾大臣。如主持庆历新政的范冲淹、韩琦和力主变法图强的王安石,都是因受到台谏官弹劾而被罢免。
区分两种官员不道德的情况,“官员的不道德”与“不道德的官员”表达的意思是不同的,前者侧重官员的不道德的行为后者则是侧重官员的人品不符合道德要求,前文司马光所表达的应是后一种意思,现在我们极少会将一个人认定是不道德的,除非其真的道德感沦丧。
本文通过两个案例来具体分析官员的不道德和不道德的官员之间的区分。
案例一:官员的不道德
宋真宗时期宰相张齐贤被弹劾的例子,事情是这样的:宋真宗咸平三年冬至,皇宫举行朝会仪式,文武百官朝见天子。如此庄重场合,宰相张齐贤却以醉酒的姿态出现,他衣冠不整,站立不稳,摇摇晃晃,“几颠仆殿上”。御史中丞见此情形,当即弹劾张齐贤失仪。张齐贤连忙解释:“因为天气寒冷,故而饮酒抵御风寒,以至于喝醉了。”解释归解释,但他自知违规,只好叩头谢罪。宋真宗对他说:“卿为宰执大臣,何以做百官表率?朝廷有宪典,我不敢徇私,卿即听候处理。”三天以后,朝廷罢免了张齐贤的宰相职务。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张齐贤是因为“官员的不道德”而不是因为“不道德的官员”而被弹劾的。宋真宗“卿为宰执大臣,何以做百官表率”是对宰相的高的道德要求,宰相要作为百官表率。而“朝廷有宪典,我不敢徇私”则是张齐贤被弹劾是依照具体的官礼
案例二:不道德的官员
相比下面的例子就是直接针对官员品行的弹劾,这些品行是否正当自当基于儒家思想。那么儒家思想中的正当行为究竟该如何判断?我们可以借助儒家“仁义礼智信”的观点加以阐释。“仁义礼智信”概念的具体分析各家有异,不妨借助孟子的说法。依孟子心性论的观点,“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知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存在于父子间的正当行为可谓之仁,存在于君臣之间的正当行为可谓之义,存在于宾主之间的正当行为可谓之礼,存在于贤者的正当行为可谓之智,而圣人之行(当然也是正当行为)当合于上述四种。这里孟子并未提到“信”。但我们亦可以根据父子、君臣、宾主、贤者的正当行为做出个人品行的判断。于儿来说,不孝自是最大的恶行;于父来说,宠溺、苛责孩子也是不好的品行;君臣之间,欺上瞒下都免不了被弹劾;而宾主互相吹捧、过于小心,或不守礼节、傲慢无度,这些都能让个人品行蒙上污点;而智是一个不好界定的概念,于为官贤者而言,有一点不能触碰的界限,那就是颠覆政体,这也即“易纲不智”。意图为君改制将遭致大量的抨击,也是大多数人公认的恶行。
志平元年(公元1064年)司马光上奏宋英宗弹劾宦官任守忠,在奏章《上英宗论任守忠十罪》中列出任守忠十条奸邪罪阿谀求悦、徇私枉情、资性贪婪、结党营私、诬告皇子、、弃长立幼、离间百官、无端造事、谗告太后、取悦皇后,可以说任守忠是个劣迹斑斑十恶不赦之徒,不仁不义,无礼无信,然而这样一个人却几经周折才被弹劾掉。
通过上面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任守忠是因为“不道德的官员”而不是因为“官员的不道德”而被弹劾的。另外对任守忠的弹劾破费周折,相比于任齐贤仅因醉酒就三日后罢相,显得极不合理。
通过上述两个例子,对于官员的道德要求分两种,一种是关于品行或德性的要求一种是关于具体道德行为的要求,一位官员如果被认为是品行良好只是偶有不端,虽然因对其道德行为负责但并不构成否认这位官员的道德理由,但如果张齐贤不是因为酒后失态,而是一件更为严重的道德不端行为有关,比如通奸,那么其被免相就显得更为合理。一位如同任守忠一样品行恶劣的人同样被认为是不符合成为一名官员的道德要求的,无论其多优秀的行政能力。品行的要求和具体道德行为的要求都可以对官员进行“一票否决”,必须符合这些道德要求才能成为官员,作为官员也必须遵照这些道德要求,这种要求便是作为对官员特殊道德要求的底线要求。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