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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
我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支付条件为D/Pat Sight,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德美公司。由于在此之前公司与该客户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做过两票单子,所以没有对该货代公司进行详细了。我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货运单据通过中国银行交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
在此后的一个多月内,对方一会儿说没见着单据,一会儿说正在和银行商量赎单,一会儿又传来一份真假难辨的银行付款底单。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司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我司在美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收此货,然后再与买方交涉,以避免港口滞港费的损失。当美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提货时,发现货已被买方提走。公司一边和买方交涉,但对方既不回传真,也不接电话;一边派法律顾问赶往上海,准备对货代公司采取行动。
赶到上海时,德美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再到工商部门一调查,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为一家运输咨询公司。事后我们了解到另外还有两家中国公司受到了同样的欺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司只好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通过美国分公司请美国律师起诉进口方,但得知该客户已申请了破产保护。按美国的法律,我们只能参加破产清理,经计算,其所得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公司只好撤诉。此案历时半年之久,不仅全部货款血本无归,还浪费了大量人力和其它额外的费用,损失巨大,教训也十分深刻!
对案下药规避风险
观点支持:凯公
◇如果可能的话,争取按先结款后出货的T/T方式或L/C方式进行支付。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轻FOB价格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先收钱后给货的付款方式应该是无风险可言,但要记住眼见为实,不要仅凭所谓的银行付款单的传真件就将货付运,最起码要通过银行核实到货款确实是付往你的账户上了。L/C支付条件下要严把单据质量关,杜绝单据不符点,严格控制担保议付。虽说这还有风险,但毕竟主动权在你手,最起码你可以通过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去控制风险,毕竟L/C的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
◇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能及。
◇如果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对方指定的货代并使用货代提单,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也未得到商务部批准的非法货代公司坚决不用。如不行,那就只好让对方在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
◇拒绝接受“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在L/C支付条件下,可接受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To order of xxx bank)。使用“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在以后的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造成很难解决的人为障碍。因为在此两种提单项下,只有提单的收货人才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另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其道理与原因和前述相同,如不使用”空白背书“,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权利,甚至失去对滞于目的港码头的货物的处置权。
◇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人们常说:只有完美的客户,没有完美的交易条件,应该说绝大多数外贸业内人士对此是深有同感的。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那些不知底细的客户,信誉不良的客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高度警惕,严格把关,切不可操之过急,否则会事与愿违的。
但对于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不可过分地掉以轻心,要随时关注他的业务变化,并设立风险控制底线,不可将口子开得太大,以免掉进恶性循环的泥潭。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外业务部已建立起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通过投保信用险,由保险公司帮你去调查客户的信用,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风险事故产生时,通过代位权的转移,由保险公司帮你通过不同的渠道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如何,你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这种方式不仅效果好,还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费用。
网上精彩观点……
棋子:要熟悉国际法规惯例
这篇关于国际贸易运输的案例在现实的贸易运输中屡见不鲜,值得重视。其实,凡是走美线的货物都必须格外注意,美国有很多比较特别的条款。就如上述案例,在美国如果你是采用托收方式,收货人不需要拿到正本提单,只要能够证明他是提货人的身份,就可以提货的。所以,我们必须对每一个国家的国际法规惯例都非常的熟悉。
hulibo2099:付款方式警钟!
出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回收货款,这个最明显的道理再简单不过。可是,为了达成交易,我们盲目答应外商苛刻的付款方式。原因无非如下:在与外商数轮回的讨价还价中,我们害怕失去这来之不易的客户;成交心切的工作方式;迷惑于骗子天花乱坠的未来交易许诺;沉溺与外商过去良好的合作经历。其实,如果你的价格、质量、服务能够吸引外商与你谈判,一个真正的买家同样也会怕失去你的。所以,我们要时刻问自己,为何我要做这笔交易?我的货款最终能够收回吗?
Aney:出口最安全的收款方式
以下是我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
1)30%T/T定金+7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2)10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CIF的运输条款;
3)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FOB;(最好自己来安排到目的港的船公司,并与船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以求掌控货物)
4)30%T/T定金+70%见提单传真件付款;(此付款方式适用于贸易额较小的业务。如果贸易额度较大,不应用此付款方式。因为我们无法保证外商对货物的最终需求。可能,外商因市场的变化而放弃交易。)
Julio:一旦发生无单放货
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这里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为防止货代骗货,各外贸企业也采取了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邓白氏等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投保出口信用险(该险种一般对此是除外的),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等等,但仍难以避免出现万一。
莘莘学子:付款方式要与交货方式配套
原来我认为FOB 承担的费用、风险很小,担惊受怕过好多次之后,还是认为像CIF之类的,可以掌握物权的贸易术语更为可靠一些。其实贸易术语的好与坏不是绝对的,而是看与其相配套的货款支付方式是否优越,所以建议:
1、如果做FOB,并且是T/T 的话,一定要对对方的资信做一个很好的考察,并且要做好一切防范措施,以免处于被动。
2、如果是FOB信用证,要注意信用证规定,以免买家指定的货代和买家连手迟迟不放提单,促使不符点的出现,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而任其宰割。
doortodoor:多设几道屏障
总的感觉是和FOB交货方式没有关系;碰到比较复杂的生意,付款方式的问题,也许你的货代可以有很好的方法解决。
1、FOB不等于收货人指定货代; 当然前提是T/T没问题;
2、发货人可以是中间商,中间商可以在第三地拿提单, 但是你要控制提单前出之前收到货款,很多货代可以安排。对付魔鬼最好的办法多设几道屏障。
(网上观点来自阿里巴巴贸易频道)
如果您在外贸业务中遇到了棘手难题,不妨告诉我们,我们会邀请业内资深人士和相关机构帮您解析;当然更欢迎您以自己的经验之谈来济人之困。
E-mial:shjjd@21cn.com
我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支付条件为D/Pat Sight,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德美公司。由于在此之前公司与该客户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做过两票单子,所以没有对该货代公司进行详细了。我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货运单据通过中国银行交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
在此后的一个多月内,对方一会儿说没见着单据,一会儿说正在和银行商量赎单,一会儿又传来一份真假难辨的银行付款底单。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司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我司在美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收此货,然后再与买方交涉,以避免港口滞港费的损失。当美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提货时,发现货已被买方提走。公司一边和买方交涉,但对方既不回传真,也不接电话;一边派法律顾问赶往上海,准备对货代公司采取行动。
赶到上海时,德美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再到工商部门一调查,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为一家运输咨询公司。事后我们了解到另外还有两家中国公司受到了同样的欺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司只好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通过美国分公司请美国律师起诉进口方,但得知该客户已申请了破产保护。按美国的法律,我们只能参加破产清理,经计算,其所得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公司只好撤诉。此案历时半年之久,不仅全部货款血本无归,还浪费了大量人力和其它额外的费用,损失巨大,教训也十分深刻!
对案下药规避风险
观点支持:凯公
◇如果可能的话,争取按先结款后出货的T/T方式或L/C方式进行支付。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轻FOB价格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先收钱后给货的付款方式应该是无风险可言,但要记住眼见为实,不要仅凭所谓的银行付款单的传真件就将货付运,最起码要通过银行核实到货款确实是付往你的账户上了。L/C支付条件下要严把单据质量关,杜绝单据不符点,严格控制担保议付。虽说这还有风险,但毕竟主动权在你手,最起码你可以通过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去控制风险,毕竟L/C的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
◇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能及。
◇如果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对方指定的货代并使用货代提单,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也未得到商务部批准的非法货代公司坚决不用。如不行,那就只好让对方在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
◇拒绝接受“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在L/C支付条件下,可接受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To order of xxx bank)。使用“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在以后的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造成很难解决的人为障碍。因为在此两种提单项下,只有提单的收货人才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另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其道理与原因和前述相同,如不使用”空白背书“,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权利,甚至失去对滞于目的港码头的货物的处置权。
◇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人们常说:只有完美的客户,没有完美的交易条件,应该说绝大多数外贸业内人士对此是深有同感的。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那些不知底细的客户,信誉不良的客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高度警惕,严格把关,切不可操之过急,否则会事与愿违的。
但对于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不可过分地掉以轻心,要随时关注他的业务变化,并设立风险控制底线,不可将口子开得太大,以免掉进恶性循环的泥潭。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外业务部已建立起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通过投保信用险,由保险公司帮你去调查客户的信用,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风险事故产生时,通过代位权的转移,由保险公司帮你通过不同的渠道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如何,你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这种方式不仅效果好,还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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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子:要熟悉国际法规惯例
这篇关于国际贸易运输的案例在现实的贸易运输中屡见不鲜,值得重视。其实,凡是走美线的货物都必须格外注意,美国有很多比较特别的条款。就如上述案例,在美国如果你是采用托收方式,收货人不需要拿到正本提单,只要能够证明他是提货人的身份,就可以提货的。所以,我们必须对每一个国家的国际法规惯例都非常的熟悉。
hulibo2099:付款方式警钟!
出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回收货款,这个最明显的道理再简单不过。可是,为了达成交易,我们盲目答应外商苛刻的付款方式。原因无非如下:在与外商数轮回的讨价还价中,我们害怕失去这来之不易的客户;成交心切的工作方式;迷惑于骗子天花乱坠的未来交易许诺;沉溺与外商过去良好的合作经历。其实,如果你的价格、质量、服务能够吸引外商与你谈判,一个真正的买家同样也会怕失去你的。所以,我们要时刻问自己,为何我要做这笔交易?我的货款最终能够收回吗?
Aney:出口最安全的收款方式
以下是我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
1)30%T/T定金+7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2)10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CIF的运输条款;
3)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FOB;(最好自己来安排到目的港的船公司,并与船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以求掌控货物)
4)30%T/T定金+70%见提单传真件付款;(此付款方式适用于贸易额较小的业务。如果贸易额度较大,不应用此付款方式。因为我们无法保证外商对货物的最终需求。可能,外商因市场的变化而放弃交易。)
Julio:一旦发生无单放货
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这里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为防止货代骗货,各外贸企业也采取了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邓白氏等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投保出口信用险(该险种一般对此是除外的),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等等,但仍难以避免出现万一。
莘莘学子:付款方式要与交货方式配套
原来我认为FOB 承担的费用、风险很小,担惊受怕过好多次之后,还是认为像CIF之类的,可以掌握物权的贸易术语更为可靠一些。其实贸易术语的好与坏不是绝对的,而是看与其相配套的货款支付方式是否优越,所以建议:
1、如果做FOB,并且是T/T 的话,一定要对对方的资信做一个很好的考察,并且要做好一切防范措施,以免处于被动。
2、如果是FOB信用证,要注意信用证规定,以免买家指定的货代和买家连手迟迟不放提单,促使不符点的出现,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而任其宰割。
doortodoor:多设几道屏障
总的感觉是和FOB交货方式没有关系;碰到比较复杂的生意,付款方式的问题,也许你的货代可以有很好的方法解决。
1、FOB不等于收货人指定货代; 当然前提是T/T没问题;
2、发货人可以是中间商,中间商可以在第三地拿提单, 但是你要控制提单前出之前收到货款,很多货代可以安排。对付魔鬼最好的办法多设几道屏障。
(网上观点来自阿里巴巴贸易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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