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升职私自流产 丈夫告其侵犯生育权

来源 :浙江人大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ixiete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湖南省衡阳市市民刘刚和李芬芬结婚5年,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唯一的遗憾是没有孩子。几个月前,李芬芬怀孕了,这让刘刚很高兴。就在一家人为即将到来的孩子欢呼时,妻子李芬芬却提出,她正在竞选行政主管一职,想把孩子拿掉,以后再生。刘刚当场拒绝了妻子的要求,并建议妻子先辞职生完孩子再说。对于丈夫的建议,李芬芬没有接受,两人不欢而散。
  刘刚以为妻子可能说过就算了,没想到两天后妻子突然跟他说,孩子没了。原来,妻子背着刘刚去医院做了人流。愤怒的刘刚将妻子告上法庭。
  法庭上,李芬芬一再强调职位对自己的重要性,但丈夫不理解她。“发现自己已怀有身孕,我向他提出过暂时不要这个小孩,但他坚决反对,我没办法才悄悄地将孩子打掉。”刘刚则认为,妻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被告一直强调行政主管位子对其事业发展相当重要,强调现代女性要有独立的人格权,要有事业,不能为了生育而回归家庭。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最后,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但对刘刚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点评
  ■胡勇军(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女方擅自堕胎,是否侵害到男方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此处不生育的权利说的即是女方可以单方自由决定不生育,而不需要经得男方同意。因此,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
  当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之所以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男性救济途径,即当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因此,如果女方坚持不生育,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婚。这是法律赋予男性的一种救济途径,也是对男性生育权的一种保护方式。
其他文献
《浙江人大》是浙江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阵地之一,地方立法工作则是宣传报道的一个重要方面。2008年,我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事地方立法工作,有幸与《浙江人大》数次“结缘”。  第一次“结缘”是2009年,我具体承办《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在立法调研、斟酌修改的过程中,我对法规的一些重要条文和核心问题都有了更深的认识。基于让更多人领会这部法规精髓的念头,我着手写了《“法办”线虫保青松》一
期刊
干净的水泥路,崭新的文化活动中心,宽大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初次走进缙云县笕川村,你会发现该村处处透着现代新农村的气息。而这一切,离不开该村支书、省人大代表施颂勤。  这位已连任七届的村支书,自1992年起连续10多年被评为县优秀党员,2004年被评为“为民好书记”。2007年,笕川村还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  10多年来,这位一心为民的好书记,切实为民办了不少实事。  刚当选村
期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4月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上有关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讲话中指出,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能说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完全不知法,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了大问题。吴邦国在国家的议事堂说出这番话,可见这一问题已到了很严重的地步。  “不按法律办事、
期刊
2004年初,我从乡镇调入人大机关工作,第一次看到《浙江人大》,便被她深深吸引,从此结下不解之缘。随着自己对人大工作逐渐熟悉,对《浙江人大》的认识也进一步加深,慢慢地能够用杂志里学习到的知识指导工作,汲取兄弟县市人大的先进经验。  例如,2007年第4期的《浙江人大》刊登了《守护“生命之源”》一文,介绍磐安县人大常委会不懈监督,切实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工作案例。文章引起了我的关注,随着工业发展
期刊
婺剧,俗称“金华戏”,是浙江省的地方戏曲剧种之一。它以金华地区为中心,流行于金华、丽水、临海、建德、衢州、淳安等地,因金华古称婺州,故称之为婺剧,已有上百年历史。  在金华等浙江中西部地区,每年正月里,外出经商、打工的人都返乡过年,乡里、镇里会出资,请当地的婺剧团来演戏,而且一演就是三四天。这时,整个村非常热闹,村民们纷纷邀请邻村的亲朋好友到自己家小住几天,一起观看难得的婺剧演出。  乡村婺剧团的
期刊
桌案上,放着一本2011年第10期《浙江人大》。如每一期杂志一样,我拿起笔在《追问政府“钱袋子”》的内容上圈圈点点,这样的习惯已经有了10年。从事人大工作14年,《浙江人大》陪伴了我10年。10年相伴,促我成长,10年相伴,感谢有你!  我是一名基层人大工作者,分管代表工作,选民给了我们信任,组织把权利交给了我们,深知肩上的分量之重、责任之大。每当收到新的一期《浙江人大》杂志,我总会迫不及待地翻翻
期刊
6月杨梅红,采摘正当时。初夏的一天,笔者带着一位慕名而来的老友到仙居县横溪镇坎头村杨梅基地。  基地内游人如织,车流不息,村口一块1000平方米左右的空地上,停满了各式车辆,车厢内塞满了一箱箱印有“仙居杨梅”标识的荸荠种杨梅。  “坎头村有200多户果农,是有名的杨梅专业村,2010年仅杨梅一项,全村人均年收入超两万元。”该村党支部书记杨卫光喜滋滋地告诉笔者。  在仙居县,每年6月的杨梅节期间,很
期刊
2006年,是“五五”普法启动第一年。这一年,杭州市余杭区作出了一次足以在法治史上留下印记的探索——量化法治建设。这个叫做“法治余杭量化评估体系”的核心,就是要让法治成为可以度量的指标。至今,余杭已经连续3年公布了“法治指数”,而最新一年的数据也即将出炉。  有人说,在余杭,法治是先人的精神传承。130多年前,杨乃武与小白菜——这桩家喻户晓的清末奇案发生在这里,最后以百姓获胜、贪官获刑而告终。20
期刊
《浙江人大》杂志自创刊以来,已走过了10年的路程。作为一家拥有近10万读者的省级人大刊物,因其独特的办刊风格和高品位的办刊质量,在全国人大系统的纸质刊物中,已经拥有自己特殊的一席之地。一本人大类杂志能够在10年中一直畅销不衰,除了杂志采编人员的共同努力,自然有它独特的魅力所在。  由于主要分管人大机关信息宣传、杂志发行工作,我与《浙江人大》走得较近。杂志是我每期必读的刊物。透过杂志,我目睹了各级人
期刊
对我们乡镇一线人大组织和工作者来说,《浙江人大》是一本不可多得的综合性期刊。它不仅展现了各地人大工作动态,为我们搭建了一座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平台,还是我们第一时间深入了解人大政策动态、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良师益友,是我每期必读、常置案头的一本杂志。  在基层工作中,许多一线代表是来自各行政村的党员干部,其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少数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的认识不到位,存在脱离群众、知政知情渠道不畅、对相关工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