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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违法驾车、违法装载货物、违法载人翻车致乘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先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驾车人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也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人民法院又判决驾车人犯交通肇事罪。这到底是咋回事?
事故回放:
2008年3月12日,家住弥勒县朋普镇朋普村委会六组的陈杰(男、47岁)雇请了本镇新庄村的17名村民到10余公里外马鞍山顶自家甘蔗田中帮助收甘蔗。下午收工时,收好的9.76吨甘蔗被装到了陈杰那辆云G.808XX号中型自卸货车上,甘蔗高度已超出车箱近1米。回家还有10余公里路,劳作了一天已疲惫不堪的两名村民坐进了驾驶室,其余15人爬上了车箱里高高的甘蔗上。
陈杰驾驶着云G.808XX号车载着甘蔗和村民摇摇晃晃地驶往弥勒县某糖厂。17时30分许,车辆起步才驶出111米来到朋普镇马鞍山地间机耕道箐头路段,车辆向右侧翻在路面上,坐在货箱上的15名村民有11名被埋在了近10吨甘蔗下。经抢救,其中2名被成功救出,其余9名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驾驶人陈杰未按照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货运车辆运载甘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且所运载甘蔗捆绑不牢固,在所载甘蔗高度超过车厢栏板的情况下又在甘蔗上面载多人,导致车辆行经路面凸凹不平、左侧超高路段时,车身向右倾斜,所载甘蔗向货厢右侧移动,车辆重心向右侧偏移致车辆向右侧翻,所载甘蔗埋压货箱上乘坐的村民,致9人死亡,7人受伤,车辆损坏。
警官点评:
弥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何林峰
本案中肇事人陈杰所犯罪行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交警部门先后有两种意见,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法院判决的罪名也不相同,其原因主要是对肇事地点是否为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的理解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弥勒交警大队受案之初也认为肇事地点“地间机耕道”是道路,事故即按道路交通事故办理程序处理,对犯罪嫌疑人陈杰也按涉嫌交通肇事罪报请刑事拘留和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肇事地点“地间机耕道”不宜认定为“道路”。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陈杰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弥勒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检察院也认可弥勒交警大队意见,在向弥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为“陈杰的行为触犯《刑法》233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陈杰刑事责任”。但最后,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杰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 判决结果:
日前,经弥勒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公开审理后,对弥勒县人民检察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杰,依法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赔偿死伤人员各种费用计人民币685328.46元。
事故回放:
2008年3月12日,家住弥勒县朋普镇朋普村委会六组的陈杰(男、47岁)雇请了本镇新庄村的17名村民到10余公里外马鞍山顶自家甘蔗田中帮助收甘蔗。下午收工时,收好的9.76吨甘蔗被装到了陈杰那辆云G.808XX号中型自卸货车上,甘蔗高度已超出车箱近1米。回家还有10余公里路,劳作了一天已疲惫不堪的两名村民坐进了驾驶室,其余15人爬上了车箱里高高的甘蔗上。
陈杰驾驶着云G.808XX号车载着甘蔗和村民摇摇晃晃地驶往弥勒县某糖厂。17时30分许,车辆起步才驶出111米来到朋普镇马鞍山地间机耕道箐头路段,车辆向右侧翻在路面上,坐在货箱上的15名村民有11名被埋在了近10吨甘蔗下。经抢救,其中2名被成功救出,其余9名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驾驶人陈杰未按照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货运车辆运载甘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且所运载甘蔗捆绑不牢固,在所载甘蔗高度超过车厢栏板的情况下又在甘蔗上面载多人,导致车辆行经路面凸凹不平、左侧超高路段时,车身向右倾斜,所载甘蔗向货厢右侧移动,车辆重心向右侧偏移致车辆向右侧翻,所载甘蔗埋压货箱上乘坐的村民,致9人死亡,7人受伤,车辆损坏。
警官点评:
弥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何林峰
本案中肇事人陈杰所犯罪行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交警部门先后有两种意见,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法院判决的罪名也不相同,其原因主要是对肇事地点是否为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的理解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弥勒交警大队受案之初也认为肇事地点“地间机耕道”是道路,事故即按道路交通事故办理程序处理,对犯罪嫌疑人陈杰也按涉嫌交通肇事罪报请刑事拘留和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肇事地点“地间机耕道”不宜认定为“道路”。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陈杰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弥勒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检察院也认可弥勒交警大队意见,在向弥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为“陈杰的行为触犯《刑法》233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陈杰刑事责任”。但最后,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杰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 判决结果:
日前,经弥勒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公开审理后,对弥勒县人民检察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杰,依法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赔偿死伤人员各种费用计人民币68532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