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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经过
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社会事业。《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0年10月15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改善公交服务方式和服务水平,提高公交出行率和满意率,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杭州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城乡统筹的推进和公共交通体系结构的调整,交通“两难”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公众对公交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共汽车客运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修订原条例,以推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项目。2012年10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相关的座谈会,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反复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设施管理、线路及线路营运权、营运秩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
(一)关于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制度保障。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打造“品质公交”是实践“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缓解交通“两难”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并在公共财政保障、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保障、配套设施建设和路权优先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推进市域公交和杭州都市圈公交一体化方面,条例确立了跨区域公交线路延伸工作的管理机制。
(二)关于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构建“五位一体”、“城乡统筹”的公共交通体系,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科学、合理地制定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是前提。条例从规划编制原则、权限、主体和程序等方面对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管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关于线路营运权。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同时,为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参考各地经验,根据我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实践,参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的规定,明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期限为8年。
(四)关于对公交企业营运的监督管理。公共汽车客运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不能完全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供给的效率性,因此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的关键。为此,条例设定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成本监审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和成本监审直接与公交经营者的经营权和经营收入联系,可以弥补市场竞争的不足,促进公交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五)关于营运秩序。为了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证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公交服务,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分别从经营者安全管理职责、营运要求、行车作业计划、安全规范、服务规范、车辆要求、从业人员作业规范等方面,规范公交经营者经营服务行为,还对乘客的乘坐规范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请予审议。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经过
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社会事业。《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0年10月15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改善公交服务方式和服务水平,提高公交出行率和满意率,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杭州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城乡统筹的推进和公共交通体系结构的调整,交通“两难”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公众对公交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共汽车客运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修订原条例,以推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项目。2012年10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相关的座谈会,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反复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设施管理、线路及线路营运权、营运秩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
(一)关于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制度保障。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打造“品质公交”是实践“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缓解交通“两难”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并在公共财政保障、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保障、配套设施建设和路权优先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推进市域公交和杭州都市圈公交一体化方面,条例确立了跨区域公交线路延伸工作的管理机制。
(二)关于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构建“五位一体”、“城乡统筹”的公共交通体系,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科学、合理地制定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是前提。条例从规划编制原则、权限、主体和程序等方面对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管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关于线路营运权。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同时,为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参考各地经验,根据我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实践,参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的规定,明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期限为8年。
(四)关于对公交企业营运的监督管理。公共汽车客运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不能完全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供给的效率性,因此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的关键。为此,条例设定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成本监审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和成本监审直接与公交经营者的经营权和经营收入联系,可以弥补市场竞争的不足,促进公交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五)关于营运秩序。为了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证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公交服务,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分别从经营者安全管理职责、营运要求、行车作业计划、安全规范、服务规范、车辆要求、从业人员作业规范等方面,规范公交经营者经营服务行为,还对乘客的乘坐规范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