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不起诉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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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不起诉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由选择权。我国建立了酌定不起诉制度,我们有必要采取合理措施,调整现有不足,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不起诉裁量权更好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不起诉裁量权;酌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扩大;制约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于起诉的提法,取而代之的是酌定不起诉。同时,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样,既吸收了免于起诉的合理因素,又维护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统一性。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了这一做法。然而,从1986年到1996年期间,检察机关适用免于起诉的案件数量与起诉案件数量相比,一直保持在10%以上,而从1997年到2005年期间,不起诉人数与起诉人数相比,一直在4%一下。①并且这里所提到的不起诉率还包括了法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
  二、不起诉裁量权的域外考察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有较大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为其增强司法效率、减轻原被告负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一)美国
  美国“辩诉交易”的出现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通过这种程序,大量的刑事案件被挡在审判程序之外。在美国,所有刑事案件中大概有90%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在这样一种过程中,律师要凭借己方的能力与检察官进行博弈,检察官也为了获的自己的利益而作出让步,从而让案件不进入到审判阶段。这充分体现出了美国当事人主义的理念,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了结案件,从而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提高了效率。
  (二)德国
  据统计,在德国,几乎50%的刑事案件是由公诉人以自由裁量的形式作出决定而撤销案件的。②而在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也是用刑事处罚令程序来处理的,达到不起诉同样的效果。德国的刑事处罚令是为处理大批轻微犯罪而设计的迅速而经济的简易程序。当检察官掌握了被告人犯罪的足够证据并且被告人不反对时,检察官可以向法官申请刑事处罚令。为了节省审判的时间和费用,德国《刑事诉讼同意规则》甚至要求检察官“只要认为适当”,就申请刑事处罚令。③刑事处罚令相当于是检察官所提出的一种要约,且完全是一种书面程序。如果被告人接受,它就发生生效判决的效力,如果反对,它则成为起诉书,案件提交法院审判。
  三、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对于酌定不起诉权的改革应当从扩大、完善酌定不起诉权以及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两个方面进行。
  (一)关于扩大与完善酌定不起诉权
  首先,从立法层面上,笔者认为,对于依照我国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取消“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制。我国刑法中实际上并没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具体规定,只存在十几类“免除刑罚”的具体规定。如果再加上“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制,势必会严重限制我国酌定不起诉权的行使。另外,对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构成条件的情节犯,如虐待罪,由于受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制,从而失去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机会,这对于具有免除刑罚情形的行为人是不公平的。④
  其次,建议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检察机关从刑罚特别预防的角度,综合案件情况尤其是犯罪人的情况、犯罪后的表现,认为以暂不提起公诉为宜的,可以暂缓提起公诉,并为被暂缓起诉人设定相应的义务,如果被暂缓起诉人在法定的考验期间内,没有违背法定义务,那么考验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检察机关立刻提起公诉。⑤笔者认为,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实现刑事案件的分流,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同时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悔改与补救,化解社会矛盾。
  (二)关于完善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首先,引入准起诉程序制度。根据日本刑诉法的规定,对于刑法第193条至196条(滥用职权)和防止破坏活动法第45条(公安调查官滥用职权)的犯罪进行控告的人,如对不起诉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检察官提出请求书。检察官认为有理由时,应当提起公诉。检察官坚持不起诉的,由管辖地方法院依法确定是否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决定交付审判的,由法院指定律师担当公诉。笔者认为,准起诉程序制度适宜我国司法环境,可以考虑借鉴、引进。
  其次,大力发展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我国现已制定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具体说来,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⑥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增强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增强其监督的效力,在结合各检察院实际情况后,在调研和总结的基础上尽快将其实现立法化。
  注释:
  ①朱立恒,《宽严相济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②陈光中,【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③【美】弗洛伊德·菲尼【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著,郭志媛译(英文部分),《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④银福成,王银霞,论我国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
  ⑤万毅,刑事不起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11。
  ⑥刘兰秋,刑事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张弘,女,1991年7月22日出生,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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