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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展的。根据以上两个《意见》,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各地检察院全面推进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论辩——法官作出裁判,形成一个完整的控、辩、审三方互动的审判新格局,量刑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判决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要坚持积极、慎重、稳妥原则,由易到难,边实践边总结,逐步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推动量刑建议积极、有效地开展。
2.各地可结合实际及《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研究制定量刑建议实施细则。要加强对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率。
3.要加强内部监督,避免量刑建议权的滥用。一是实行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根据有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规定、精神来考虑,对于主诉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的一般案件,可以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备案;但如果公诉部门负责人对于主诉检察官提出的量刑意见有异议,则应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建议适用缓刑、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应设置一个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承办人提出量刑的意见后,应当经检察官会议或公诉部门会议讨论,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应该设置一个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承办人提出量刑的意见后,应当逐级审批并最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二是实行量刑建议说理制度。量刑建议必须合法合理。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应当列明相应的量刑事实、证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量刑情节、法律依据,充分阐述所提出的适用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建议的理由;三是实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承办检察官还应对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说明,将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进行比对,对两者之间的差别作出说明。该说明作为评估量刑建议正确率的依据,也作为提出抗诉依据。
4.提出量刑建议幅度要适当。如果提出量刑建议幅度过宽,甚至将法定量刑幅度直接以量刑建议提出的话,那么量刑建议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如果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过窄,甚至直接提出具体刑期,那么就没有给法院留出适当的裁量空间。
5.要加强与其他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一是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在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时,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二是要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审查起诉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了解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信息。法庭审理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当进行质证。辩护律师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公诉人应当进行答辩;三是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决定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的,量刑建议书应当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如果庭审中出现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量刑证据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待查清事实、证据后根据情况决定提出量刑建议。
6.加强量刑建议的后续保障,提高量刑建议效力。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则应当在判决书中作出解释、说明理由。如果拒不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提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法院判决说理不当或不合理,可以视法院判决刑罚轻重和公正程度,以此作为抗诉的依据。如果判决、裁定量刑畸轻畸重、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检察机关不能单纯以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作为提出抗诉的理由。当然这种量刑建议的保障制度应当以不干涉法院独立审判为前提,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另外,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的,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解释说明。
参考文献:
[1]钟小奇《试论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春 336300)
1.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要坚持积极、慎重、稳妥原则,由易到难,边实践边总结,逐步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推动量刑建议积极、有效地开展。
2.各地可结合实际及《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研究制定量刑建议实施细则。要加强对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率。
3.要加强内部监督,避免量刑建议权的滥用。一是实行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根据有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规定、精神来考虑,对于主诉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的一般案件,可以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备案;但如果公诉部门负责人对于主诉检察官提出的量刑意见有异议,则应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建议适用缓刑、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应设置一个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承办人提出量刑的意见后,应当经检察官会议或公诉部门会议讨论,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应该设置一个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承办人提出量刑的意见后,应当逐级审批并最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二是实行量刑建议说理制度。量刑建议必须合法合理。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应当列明相应的量刑事实、证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量刑情节、法律依据,充分阐述所提出的适用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建议的理由;三是实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承办检察官还应对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说明,将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进行比对,对两者之间的差别作出说明。该说明作为评估量刑建议正确率的依据,也作为提出抗诉依据。
4.提出量刑建议幅度要适当。如果提出量刑建议幅度过宽,甚至将法定量刑幅度直接以量刑建议提出的话,那么量刑建议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如果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过窄,甚至直接提出具体刑期,那么就没有给法院留出适当的裁量空间。
5.要加强与其他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一是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在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时,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二是要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审查起诉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了解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信息。法庭审理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当进行质证。辩护律师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公诉人应当进行答辩;三是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决定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的,量刑建议书应当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如果庭审中出现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量刑证据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待查清事实、证据后根据情况决定提出量刑建议。
6.加强量刑建议的后续保障,提高量刑建议效力。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则应当在判决书中作出解释、说明理由。如果拒不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提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法院判决说理不当或不合理,可以视法院判决刑罚轻重和公正程度,以此作为抗诉的依据。如果判决、裁定量刑畸轻畸重、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检察机关不能单纯以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作为提出抗诉的理由。当然这种量刑建议的保障制度应当以不干涉法院独立审判为前提,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另外,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的,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解释说明。
参考文献:
[1]钟小奇《试论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春 3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