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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在广东省境内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供给、以及公益性文化活动举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