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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认为,无效合同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自始无效,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主张合同无效。这种传统观点值得商榷:无效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经宣告无效;只有合同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关在裁决案件时也可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当受到时效的限制,并可借鉴权利失效制度以限制之;无效合同并非全部自始无效,有些合同之无效不溯及成立之时;应尽量提供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