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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发生在我国的刑事错案屡见不鲜,例如张氏叔侄强奸案、佘祥林杀妻案等冤假错案,这些案件的错判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损害了司法威严及其独立性。为维护刑事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司法审判的威严,完善刑事错案之法官追责制度非常必要。本文从探寻现有的法官追责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一整套完整的法官追责制度,以期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进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错案;审判独立;司法独立;法官追责制度
一、引言
刑事错案的出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最为直接,而当今我国刑事错案也时常发生,因此对其进行防范和制约也就显得尤为必要。我国于1997年提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審判责任追究办法》使我国依法追究法官责任进一步落实。但是都未对刑事错案这一概念进行科学、统一的概括,也未对如何确定处分的种类、追究组织、追究程序等操作性内容做出规定,很难使错案责任的追究落到实处。
为实现司法人员增强责任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刑事司法的正义与公平的目的,本文拟采用比较、归纳等方法分析我国现有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相应的解决制度,以期减少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对实现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二、现存的法官追责制度存有的问题
我国对刑事错案中法官责任的追究大多零散地规定于现行的《刑法》、《法官法》等多部法律之中,并存在一系列问题。错案的法官追究制在产生效用的同时,也由于自身的缺陷在实际运用时产生不容忽视的问题,给审判实践和相关当事人带来诸多弊端,极大地制约着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并产生以下弊端,这些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错案概念的模糊性和不科学性
所谓错案,按照词义解释是指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上存在错误的案件,而我们主要讨论的刑事错案是基于实体结果上错判的案件,主要关注的是那些无罪判有罪的案件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错案概念的确认不够科学,错案的实际范围很大,不确定其概念很难准确地对法官的责任进行追责,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主体的混乱性,各地法院标准多样化
各地对刑事错案中法官的追责制度各有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这主要也是因为没有建立统一的错案和认定责任主体的标准等原因导致各地都有一套自己的处理方式,因而有些相似的案件,一些法院追责,一些法院却不追责,司法公正因而难以实现,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也无从保障。
(三)缺少完善的刑事错案法官追责制度
前已提到,我国并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刑事错案之法官追责制度。错案中对法官的追责大多都散见于各类的法律法规中,其中《法官法》是认定法官责任的重要依据,虽然其规定了法官在错案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一些情况,但是并未就追究程序进行具体的规定,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其他相关法律,所以现今的追究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性,不利于有效地发挥错案追责制度的功能,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官追责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错案标准
缺乏统一的错案标准不仅不利于错案的有效追责,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损害了法官的审判独立性。依据《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22条法官不承担实体错案责任的几种情况:“第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第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第三,因出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只是采取举例法排除了实体错案的几种情形,其并未从正面规制错案的标准,并且“偏差”一词含糊不清并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因此,要完善追责制度首先要制定统一的错案标准,认清哪些是错案而哪些不是,以便于确定错案范围,更好地维护各当事人的权益。
(二)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
由法律内部进行错案追究可能会导致法院为维护自身的威信或者法官之间互相偏袒从而故意隐瞒错案的发生,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并且违反了法律的精神。因此,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不仅杜绝包庇现象并且能更有效地处理错案的追责,在法官行使权利的同时给法官一定的威慑,让其更加合理地行使职权。同时也要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自由心正的积极因素,不能过分限制其权利,要厘清对法官的追责制度,否则将会挫伤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及其独立性从而不利于错案的追责。
(三)建立完善的刑事错案之法官追责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只有审判监督而没有追责制度,就相当于错案一旦发生就没有补救的方法,这不但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抑制错案的发生。在完善刑事错案的标准、错案的范围等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刑事错案之法官追责制度可以全面有效地抑制错案的发生和进行错案的追责,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完善的错案追责制度可以合理约束法官的权利,填补法律对事后补救的缺失,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刑事错案;审判独立;司法独立;法官追责制度
一、引言
刑事错案的出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最为直接,而当今我国刑事错案也时常发生,因此对其进行防范和制约也就显得尤为必要。我国于1997年提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審判责任追究办法》使我国依法追究法官责任进一步落实。但是都未对刑事错案这一概念进行科学、统一的概括,也未对如何确定处分的种类、追究组织、追究程序等操作性内容做出规定,很难使错案责任的追究落到实处。
为实现司法人员增强责任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刑事司法的正义与公平的目的,本文拟采用比较、归纳等方法分析我国现有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相应的解决制度,以期减少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对实现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二、现存的法官追责制度存有的问题
我国对刑事错案中法官责任的追究大多零散地规定于现行的《刑法》、《法官法》等多部法律之中,并存在一系列问题。错案的法官追究制在产生效用的同时,也由于自身的缺陷在实际运用时产生不容忽视的问题,给审判实践和相关当事人带来诸多弊端,极大地制约着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并产生以下弊端,这些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错案概念的模糊性和不科学性
所谓错案,按照词义解释是指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上存在错误的案件,而我们主要讨论的刑事错案是基于实体结果上错判的案件,主要关注的是那些无罪判有罪的案件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错案概念的确认不够科学,错案的实际范围很大,不确定其概念很难准确地对法官的责任进行追责,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主体的混乱性,各地法院标准多样化
各地对刑事错案中法官的追责制度各有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这主要也是因为没有建立统一的错案和认定责任主体的标准等原因导致各地都有一套自己的处理方式,因而有些相似的案件,一些法院追责,一些法院却不追责,司法公正因而难以实现,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也无从保障。
(三)缺少完善的刑事错案法官追责制度
前已提到,我国并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刑事错案之法官追责制度。错案中对法官的追责大多都散见于各类的法律法规中,其中《法官法》是认定法官责任的重要依据,虽然其规定了法官在错案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一些情况,但是并未就追究程序进行具体的规定,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其他相关法律,所以现今的追究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性,不利于有效地发挥错案追责制度的功能,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官追责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错案标准
缺乏统一的错案标准不仅不利于错案的有效追责,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损害了法官的审判独立性。依据《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22条法官不承担实体错案责任的几种情况:“第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第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第三,因出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只是采取举例法排除了实体错案的几种情形,其并未从正面规制错案的标准,并且“偏差”一词含糊不清并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因此,要完善追责制度首先要制定统一的错案标准,认清哪些是错案而哪些不是,以便于确定错案范围,更好地维护各当事人的权益。
(二)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
由法律内部进行错案追究可能会导致法院为维护自身的威信或者法官之间互相偏袒从而故意隐瞒错案的发生,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并且违反了法律的精神。因此,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不仅杜绝包庇现象并且能更有效地处理错案的追责,在法官行使权利的同时给法官一定的威慑,让其更加合理地行使职权。同时也要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自由心正的积极因素,不能过分限制其权利,要厘清对法官的追责制度,否则将会挫伤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及其独立性从而不利于错案的追责。
(三)建立完善的刑事错案之法官追责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只有审判监督而没有追责制度,就相当于错案一旦发生就没有补救的方法,这不但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抑制错案的发生。在完善刑事错案的标准、错案的范围等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刑事错案之法官追责制度可以全面有效地抑制错案的发生和进行错案的追责,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完善的错案追责制度可以合理约束法官的权利,填补法律对事后补救的缺失,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