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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沪科〔2014〕555号)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简单更名、复杂更名、复审、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等,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必须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技术或者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要求:
(1)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均应主要为全时人员,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高新技術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该4项指标通过专家评审打分,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0~30分)(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0~30分)(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0~20分)(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0~20分)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和其他文件: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25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5.科技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123号)
6.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2011年5月)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必须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技术或者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要求:
(1)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均应主要为全时人员,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高新技術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该4项指标通过专家评审打分,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0~30分)(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0~30分)(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0~20分)(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0~20分)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和其他文件: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25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5.科技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123号)
6.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2011年5月)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